2006年9月30日星期六

赵常青:论结社自由

(本文首发于《民主中国》2010.10.29.)


让我们先来听听托克维尔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的论述,他说:“在规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则中,有一条法则似乎是最正确和最明晰的,这便是——要使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成正比地发展和完善。”他同时还说:“在民主国家,结社的学问是一门主要学问,其余一切学问的进展都取决于这门学问的进展”(均见《论美国的民主》p640)

既然托克维尔先生对“结社”的意义做了如此的强调,那么,究竟什么是“结社”和“结社自由”呢?

简而言之,所谓“结社”就是组织社团、组织团体的意思。它是以“主义”、思想为纽带,将志趣相同或相近的人(群)组织起来的团体。该团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组织章程和奋斗目标,并有内部组织分工。而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国家公民能够自由地组织这类社团的意思。对于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社会来说,所谓结社自由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公民有组织这类社团并开展相关组织活动的自由。威权国家的法律由于其伪民意性质,也就谈不上依法结社的问题。

按照社团的性质分类,结社可以分为政治性社团(如政党)和非政治性社团两类。政治性社团就是以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目标并按照指导社团的“主义”来引导国家和社会前进的组织,如共产党、国民党、民主党等。参政和执政是政治性结社的主要目标和动力。

非政治性社团又大体可以分为公益性社团和自益性社团。公益性社团是指社团维护的不是该组织内部成员的特殊利益,而主要是维护公共的或全社会的利益,如环保组织、慈善团体、人权团体等等。它们主要以志愿者、义工、捐助调查、呼吁等方式来促使公共利益的维护。自益性社团则主要为了维护社团内部成员及该社团所特别关心的某一人口群体的特殊利益,如自治工会、自治农会、同性恋组织、性工作者组织等等。它们通过与利益相关方(如政府、企业主等)的集体谈判协商乃至斗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各国国情不一样,因而各类社团的生存发展状况也不一样。在民主自由国家,各类社团都能合法生存,包括具有排他性思想的政治性社团如共产党组织以及性工作者组织都可以自由成立,可谓是百花齐放、姹紫嫣红。但在极权国家,由于执政力量的垄断性和强力排他性,绝大部分社团都是政府性组织,都由执政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如中国的工会、妇联、青联、共青团、少先队等),非政府性的民间组织尤其是带有政治性色彩的民间结社将受到严厉禁止。比如说一部分中国公民在1992年和1998年所尝试的组建民主政党的活动都被执政党以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将相关组织者逮捕入狱,北京的胡石根、徐文立、武汉的秦永敏、杭州的王有才、成都的刘贤斌等人先后都被处以重刑。其它如朝鲜、越南、古巴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如缅甸、津巴布韦等国的监狱里,莫不关押着大量持不同政见的人士和冲击结社禁令的人士。

威权国家的执政党为什么要强力打击民间结社活动尤其是政治性的结社活动呢?我想主要原因应该有两点——

第一是因为作恶太多,大失民心,一旦开放党禁势必丢掉政权,专制政党的核心人物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恶行而受到人民的正义审判。前东德的共产党总书记昂纳克、前罗马尼亚共产党总书记齐奥塞斯库、前智利总统皮诺切特、秘鲁总统藤森以及前伊拉克复兴社会党头子萨达姆等人都因为在台上执政时作恶太多,对国家和人民所犯罪行太重而分别受到通缉和审判,有的还被处以死刑。这些独裁者及其所属强权政党的结局使得现有的极权国家专制政党及其领袖集团极力避免类似剧情在自己的国家上演,从而竭力打压持不同政见者及其政治性结社活动。

第二,是想继续作恶,为本党及其所属官僚集团谋取额外的“荣华富贵”。

虽然所有专制极权国家都要求自己的政党及官僚集团以人民和国家利益的奉献者、牺牲者、看护者、创造者的“公仆”身份出现,都把自己打扮成高高在上的救世主,把自己说成是代表这、代表那,总之给人民的心理造成一种没有他们,人民就将堕入万劫不复的十八层地狱的印象。但事实上由于一党独大的政权垄断性,由于缺乏平权政党的有效监督,分散化、原子化的人民又缺乏有效的以和平途径动摇专制政党的制裁力量——在这种缺乏监督或自己监督自己的情况下,一切的道德说教都会变成忽悠民众的谎言。而执政党及其各级官僚集团则因为拥有对国家资源的支配权便会旁若无人地大肆掠夺和鲸吞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各种财富。秦晖先生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前期就已指出的中国国企改革中出现的“掌勺者从私占大锅饭到私分大锅饭”的现象便是官僚阶层(包括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阶层)掠夺全民资产的形象写照。而中国社会的先富群体虽然不乏合法经营者,但相当数量的暴富阶层都和各级官僚的利益互动有关系。官僚们通过“自肥”性的政策制定使得国家资源以“合法”的名义大量流进自己的腰包。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之所以出现一些人为了升迁而不惜将自己的妻子送到高官的床上这样极端无耻的情况,原因正在于这些人都意识到一旦混入官场,一旦得到提拔和重用,自己便会掌控更多的公共资源、便会变本加厉地将自己的前期“投资”全部收回,从而满足自己生活方面的所谓荣华富贵。

而一旦开放党禁,一旦施行政治结社的自由化,专制政党雄霸天下、唯我独尊的局面便会不复存在,在野政党的监督批评,尤其是在野党有可能通过民主竞选而咸鱼翻身,获取执政权,专制政党及其官僚集团就无法再以各种名义掠夺公共财富,无法再借助国家公器(官位)来谋取自己的“荣华富贵”,因而也促使贪欲私心极重的极权国家执政集团竭力执行党禁政策,强力禁止民间结社活动尤其是禁止政治性的民间结社活动,力图继续作恶,继续维持官僚强权集团掠夺于人民的“荣华富贵”。

在我们弄清了“结社”、“结社自由”的内涵分类及极权国家为什么会强力镇压结社活动的主要原因后,我们对结社自由的重要性大概也有所意识了。但是我还是愿意根据自己的理解将结社自由——尤其是政治性结社自由的重要意义归纳如下:

其一,结社权为天赋之人权,公民个人可以借助结社来完成“四两拨千斤”的壮举,从而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根据众生平等理论,一国之内,人人生而平等,既没有天生的统治者,也没有天生的被统治者,就如杰斐逊所说的那样“人类并非广大群众生来背上带有鞍座,而少数人穿着带刺的长靴,独蒙上帝恩准可以合法地来乘骑他们的”。国家应该怎样治理、应该由谁治理应由全体人民从民众当中进行定期挑选,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来决定。而且挑选出来的执政者是为民众提供服务的,并不是让他(们)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

那么这种民主挑选活动在实践上应该怎样具体操作呢?在面积很小、人口也不多的弹丸小国(如雅典城邦)可采取面对面的直接民主制的形式,即有志于服务邦国的公民可以面对面的向民众陈述自己的治国理念及相关方略。但在面积较大、人口也很多的大国里,单靠个人的力量则是无法在较短时间内让广大民众了解自己的政治主张的,怎么办?这里就牵涉到结社问题。

比如说,一些思想理念相同或相近的人在平时就组建成一个相对团结和紧密的政党,他们通过创办媒体来宣传本党的治国理念,并通过这种宣传来发现吸收新的党员,通过遍布四处的基层党员又把党的理念带进草根阶层,尽可能多地使广大民众了解本党的“主义”和方略,当选举来临时,该党就可以推出自己的候选人来参加人民在全国范围内的挑选活动。由此可见,借助于结社活动,由单个人的力量所无法解决的问题便被众多的党员解决了——正所谓“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在现代民主国家,绝大多数有志于服务国家和人民的人都会参加一个政党或另外组建一个政党,而任何一个政党领袖想为全国人民“执政”,也必须借助于全党的力量,通过反复宣传来调动多数民众对自己的关注和支持,虽然偶尔也会有独立候选人竞选成功,但概率非常小,更何况当今世界绝大部分国家都“玩”的是政党政治的“游戏”。

而政党社团在吸纳集体智慧、凝聚集体力量方面的天然优势也正是吸引公民个人组党结社的根本原因,民众精英可以借助党团这根“政治杠杆”四两拨千斤,使国家与社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价值观发生变化甚至是发生巨大的变化,做成单靠他本人“单打独斗”根本做不成的“大事情”,从而实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也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才明确规定“人人有结社的自由”。

其二,自由结社可以通过组织化的监督活动有效抑制执政者和执政党的作恶行为。

在极权体制下,由于不存在言论自由及结社自由,单个公民对执政者的大小作恶行为是一点办法也没有的,官方控制的所谓“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也不会发出批评的声音,更没有力量将执政者或执政党赶下台(除非武装斗争),因而各级官僚会因为自己的作恶行为难于受到惩罚而一而再、再而三地作恶下去。虽然执政党也会三令五申地下文约束各级官僚的腐恶行为,甚至也会将一些“腐败分子”送进监狱,但这只不过是权宜性的“杀鸡给猴看”的警示行为。只不过是因为这些显性腐败分子影响到执政党及其各级官僚集团凌驾于人民之上的整体特权利益,这种“害群之马”当然必须进行整肃和清除。但是,既就是执政党的官僚集团中一个显性腐败分子也没有,却因为它对政权和国家资源(实为人民的资源)的垄断性支配权,也会使它通过各种所谓“合法”的名义为自己攫取种种不应该拥有的利益(如住房、医疗、食品、服务等各种各样的没有向广大人民公布并获得广大人民认可的各种福利补贴等)。前中共组织部部长张全景在谈到官场的分级待遇时公开对记者说:“职务不一样,看病不一样,工资不一样,住房不一样,坐车不一样,配备工作人员不一样,过去是限制这个东西的,现在思想观念不一样,有的人官本位强调得太厉害了。”(见《南方周末》2006.11.9.)。而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张曙光通过研究指出:2006年全国仅公款吃喝一项就花费3700亿元;公车消费也达3700亿——这相当于全国十三亿人民人均每人掏出500元来供这些党政大员们做这种消费。又如前卫生部长殷大奎指出,国家一年支出的公费医疗卫生费用在2005年是1100亿元,但其中的900亿元却被各级官员们消费掉了,而十三亿老百姓却只能享受到总共200亿元的公共医疗经费。而问题在于所有的这些不应该或不合理的官场消费对于官员们来说却是“合法”的,是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

这种“隐性腐败”还表现在用人方面的任人唯亲,尤其是极权政党掌控着各种政策的制定权,并由于掌控话语霸权而使得“党的喉舌”们对于它所出台的每一个政策都喊叫什么“科学”、“英明”决策,结果常常是给国家和人民大众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如大跃进、文革等)。而这种错误决策除非它自己能够自我纠正,其它任何民间力量都无能为力,因为原子化的民间就根本难以出现能够制裁执政者作恶的有效力量。

但是在民主自由体制下,情况就不一样了。由于各种结社(包括非政府组织)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因而在野的政党和社团依靠组织力量对执政者和执政党形成强大的制约力量,执政者的任何作恶行为都会受到及时地曝光、批评,而执政者和执政党为了享有执政权就必须小心翼翼。如果丑闻、弊病太多就会丧失民意基础,在下一届选举时就会被选民用选票所淘汰。而强大的在野政党便会通过这种批评并通过向选民出示自己的政纲和治国方略而赢取民心上台。不过在野党一旦上台执政也会面临来自下野的执政党和其他政党的同样监督,同样不敢为所欲为,否则同样会被其他政党、被广大的选民“炒鱿鱼”。同时执政党为了执政也会对在野党形成监督,在野政党也不敢因为自己没有在台上执政就可以在台下罔顾法律、任性胡来。由于各政党、社团间的互相监督、互相揭短,因而对于以冲刺政权为目标的任何一个政党来说,无论在朝在野都得严格约束自己,否则会遭到选民的长期冷遇而不得翻身。对于选民来说,污点越少、出错越少的个人或政党受到欢迎的机会肯定会比“问题人物”和作恶政党要大得多。

这方面的例子太多,远的不说,就说台湾吧。86年开放党禁以前,国民党在台上是一手遮天、为所欲为,制造了不少反民主、反人权的悲剧,如《自由中国》杂志事件、“大力水手”事件、美丽岛事件等等。雷震、柏杨、李敖、施明德、吕秀莲等人都先后入狱。没有任何力量能与执政的蒋氏王朝及其国民党官僚集团相抗衡。但86年,蒋经国领导下的国民党顺应时代潮流,开放党禁,于是台湾出现了以民主进步党为代表的新型政党组织。尽管国民党由于自己的开明在92年和96年继续赢得选民支持而执政,但由于来路不明的党产及“黑金政治”问题,使得在2000年的“总统”选举中,民进党一举夺魁,实现了政权的和平易手。国民党沦为在野党后,为卷土重来,再登大宝,也对民进党睁大了双眼,特别是在民进党于2004年因3.19枪击事件而再度执政后,在野的国民党、亲民党对陈水扁及其官僚集团展开了各种调查,结果陈氏家族的腐败丑闻对陈水扁和民进党造成了极大的杀伤力,在2008年3月的“总统”大选中,国民党上台执政,民进党沦为在野党。非但如此,国民党上台后,对陈水扁贪腐窝案穷追猛打,结果当年的“台湾之子”现在几乎成了人人皆欲喊打的“台湾之鼠”了。以我的观察,阿扁的未来恐怕凶多吉少。如果马英九不使用特赦权的话,陈水扁恐怕要在铁窗之中打发余生了。

这种由于自由结社而形成的政党间的相互制约大大的降低了执政党及执政者肆意作恶、为所欲为的可能性。虽然有众多大陆媒体借“陈水扁现象”大力嘲讽民主制度,说什么“民主照样腐败”——但说此话的同胞可否知道:倘台湾只能由民进党一党长期执政,贪腐数千万美元的陈“总统”会面临今天这样狼狈的局面吗?恐怕会跟大陆的诸多领导人一样在任期届满后光荣退休、安享晚年。好在一党独大的政治生态在台湾早已成为历史,因为民主和政治上的结社自由,不仅前“总统”陈水扁被“揪”出来了,而且对马英九之后的台湾领导人会敲响一个长长的警钟——民主会动真的,哪怕这种“动真格”的行为有些姗姗来迟!

其三,自由结社可以直接为“善”,并以此改善民生,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进步。

早在1913年的元月19日,孙中山先生就在上海的一次会议上对同志们说过这样的话:“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德,宜重党纲,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它党争胜……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王俯民《孙中山祥传》p740),而比孙中山还要早半个多世纪的托克维尔先生也持类似观点。他说,如果从一个民族的长期历史考察,“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不但有利于公民的福祉,而且有利于他们的安宁”(《论美国的民主》p649),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两位巨人在结社问题上的观点如此一致,正可谓“英雄所见略同”。那么为什么“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呢?

除了前述的政党间由于互相监督、互相揭短而导致各政党不敢为恶或不能为恶而使民间大得其利外,还因为各政党的核心目标是谋求国家执政权从而实现本党的价值理念。由于在民主体制下,一党能否执政将由人民手中的选票来决定,因而各政党为了争取选民多数,就会在平时采取许多措施来服务选民、讨好选民,从而打造本党亲民、爱民、与民共生共荣的形象。如台湾的国民党自从2000年丢掉政权后,就在设法采取一些善民举措——多数国民党基层组织都有自己的党员义工小组,在平时为邻里乡亲及孤寡老人做些好事,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以了解基层民众所关注的主要问题。2005年国民党还通过与大陆的有效沟通较好的解决了台湾农民的农产品对大陆的销售问题。在野党如此,执政党也不甘落后,除了借助于政权力量实施“善政”以造福于民外,也会采取一些私人性质的亲民举动,如陈水扁还在台上时,就定期上街做“义工”;今年上台的马英九就更是如此——由于各政党都想上台执政,因而都会想办法讨好选民,为选民做好事、做实事,生怕做得不好、做得不够而被选民批评乃至于淘汰。结果政党间的鹬蚌相争,倒让人民这个大渔翁大得其利,民生状况当然会相应改善许多。

除了政党间的竞争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进步外,许多不以执政为目标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如环保组织、慈善组织也会因为自己的舆论监督活动和相关组织活动而使民众、国家和社会收益无穷,这类事例很多,无须多加赘述。

其四,自由结社还有利于民间维权活动,特别是地域性的、行业性的、局部人群性的结社如自治工会、农民协会等都可以借助组织的力量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人都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实际生活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会遭到强势力量的侵害,如在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和土地买卖过程中,农民和城市居民常常会受到政府部门的强力损害(如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三轮车夫、小摊小贩屡屡被城管部门打砸驱赶,农民工群体中经常出现的爬上楼顶或电杆上以死相搏的讨要工钱事件,南方许多民营企业的超低工资现象、国有企业改革中大量出现的管理者阶层私分大锅饭现象,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上访”、寻找青天大人的现象等等。在所有这些利益纠纷中,拆迁户、农民工、三轮车夫、讨工薪者、下岗职工、上访人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一不是政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老板们”等强势力量的受害者,而这些受害者由于缺乏组织力量,因而在维权过程中会付出很高的成本(包括经济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等),如陕西省旬阳县人力三轮车夫吕福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竟然与西安市的交警系统耗费了七、八年时间才算得到了一个相对公平的“说法”。这还算好的,许多爬电线杆讨要工资者、进京上访者则常常会被当地警方关进看守所。

这正验证了毛泽东当年的判断“一根筷子不经折”,单打独斗是一种悲剧性色彩极为浓烈的“壮举”,但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在强权面前,单个人的力量太弱小了,根本无法实现自己的维权目标。也因此,秦晖先生才会在一篇答记者问的文章中强调“结社” 的意义,他说:“公民社会是民主政府的基础,民主政府主要是体现公权力,公民社会主要是体现公共权利尤其是结社权利。如果没有这种权利,老百姓就没有办法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在权利面前每个人都原子化了,原子化的个人不可能制衡权力。”他还说:“我认为农民也应该有结社自由,能组织农会来与其他利益群体打交道,形成集体谈判与博弈的权力”见《南方周末》2006.10.9.笑蜀文章《为什么需要有农民的组织》)。

这话真是说得好极了,倘若农民有自己的维权组织,一些地方政府绝不敢轻易以极低价格从农民手中圈地,再以高于付给农民征地价款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卖给开发商 。同样如果工人能够成立自治工会,那么就会形成与“老板”们进行集体谈判的力量,工人的工资就会提高,“中国制造”的商品在世界各地也不会因为售价过低而遭遇太多的“反倾销”难题。而且国有企业的工人若能组织自治工会,国有企业的资产也不会过于严重的被“红色老板”们所侵占和瓜分。三轮车夫们若能组织起行业自治工会,相信吕福山们的维权活动会容易得多。如果公民们能够自由结社,能够借助集体力量依法维权,我相信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现象一定会逐渐地消失。

综前所述,自由结社作为一种杠杆在“办大事”,在制恶、为善与维权方面具有其它任何力量都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它是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最引人注目、最有价值的亮点和看点之一,这正如市场经济能打破经济领域的垄断者,使得商品的质量、种类和价格都在不断地朝着消费者(人民大众)所期望的方向(物美价廉)前进一样,自由结社作为制恶、为善和维权的杠杆,其主要作用就在于能够借助有组织的集体的力量打破某一党派和强权人物对于政权的垄断局面,使所有想参政和执政的力量,特别是使已经执政的力量——不管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政党都必须认认真真的眼睛向下,一心一意乃至于全心全意的服务于人民,从而实现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实现人民组织国家、成立政府的根本目的。

赵常青:关于集体自由及其异化的问题

(本文首发于《北京之春》2008.8月第183期)

上篇 关于集体自由的正义性问题

所谓集体自由一般指民族与国家的自由。当一个民族或国家受到另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压迫、剥削和奴役时,维护民族尊严,争取国家的独立和解放就会成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口号而为被压迫民族的绝大多数人民所接受。在“民族解放”的旗帜下,整个民族的力量都会被动员起来,其最终结果,一般都是一个民族国家的独立和崛起。

这当然是天经地义的。正如人人生而平等的道理一样,没有任何一个正常人会喜欢别人的驱使和摆布。个人是这样,民族集体也是这样,没有任何一个民族乐于受到另一个民族的征服和奴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有尊严地活着”是任何个人与民族的共同心理需求,“不自由,毋宁死”不仅是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议会上的慷慨陈词,它也是所有受压迫者反抗压迫时的战斗性呐喊!

就拿朱元璋们对元朝的反抗来说吧,蒙古族通过血腥政策建立起强大的大元帝国后,统治者竟将整个国家的民众依民族血统划分为四个等级,高高在上的是位于第一等级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级的色目人,这两个等级的人对于以汉民族为主体的“汉人”和“南人”拥有以血腥暴力为后盾的统治权。等级统治和民族压迫必然激起汉民族的强烈反抗。整个元朝时代,汉民族不仅活得很没有面子,而且活得很累、很苦、很屈辱,实在活不下去的时候,就开始“造反”“闹革命”,朱元璋当年领导的民族解放斗争所提出的纲领性口号就是“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不要小看这十六个字,它不仅仅是讨元斗争的一般性口号,而且明确宣布了斗争的动因和寻求的目标。“驱除胡虏,恢复中华”说明元帝国的统治缺少合法性基础,因为在朱元璋们看来,“中华”自古便是汉人的中华,治理中华大地的主人应该是大汉民族,可现在中华大地竟被人口居于少数的“胡虏”蒙人所窃取,而胡虏又对汉人实行暴政,而非孔孟之仁政,这当然是不合理的,不合理就得改变,所以必须“驱除胡虏,恢复中华”,由汉人进行治理。结果,在朱元璋民族解放斗争的旗帜下,元朝被推翻,汉民族成功的建立起一个大明帝国,汉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在蒙古族面前恢复了应有的地位和尊严。尽管朱元璋在彼时并没有提出“自由”的概念,但其“革命造反”的一个很重要的动因便是汉民族需要摆脱蒙古族的等级压迫,恢复汉民族在中华大地上的“自由”行动权,过上一种有地位、由“面子”的生活!

无独有偶,不仅朱元璋以争民族自由和尊严获得了成功,几百年后,孙中山在领导汉民族反抗满清统治时,也提出了几乎同样的口号。1894年创立的“兴中会”提出的核心目标便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当看到孙中山的政治纲领在民族解放问题上与朱元璋的纲领几乎如出一辙(只差一个字)时,我简直怀疑孙先生是在阅读了《明史·太祖本纪》后才为兴中会复制了同样的口号和目标。当然孙中山为汉民族争自由的斗争最后也取得了成功,因为满清在北京的统治到1912年便维持不下去了。

其它如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美国人民的抗英战争,印度人民的反英运动等都是为了争取国家的独立和自由。曼德拉及马丁路德金的斗争则是为了争取种族的平等和自由。而19世纪至20世纪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的各国工人运动,其目的——按共产党人的说法——则是为了反抗资本家阶级的压迫,谋求无产阶级的自由和解放(这里暂不论阶级斗争理论的荒谬性)。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话一点也没有错,无论是国家间的压迫、民族间的压迫还是阶级、种族间的压迫,争民族自由、争国家自由、争种族自由永远都是符合人类公理和正义的——在民族受压迫的时候、在国家受压迫的时候,我们当不惜一切代价去为民族和国家的解放而奋斗,这是没有什么可商量的。对于受压迫者来说,“不自由,毋宁死”,没有不二的选择!

下篇 关于集体自由的异化问题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民族,当从整体角度讲受到另外的国家和民族欺负、压迫和奴役时,该国家和民族的每一个人都应该站出来奋起反抗以恢复自己国家和民族的尊严,这种反抗的正义性是不容怀疑的。而为了这种正义的斗争,每一个人因此而付出生命的代价也是死得其所、重于泰山的。正如在反抗异族的统治斗争中匈牙利诗人裴多菲所说的那样: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但是,我们必须记住,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生活在这个国家和民族怀抱内的每一个公民。当国家和民族在外部强权力量的威胁下处于生存危机中的时候,人民奋起铁拳反抗异国和异族的侵略、压迫和奴役自是义不容辞。但在任何时候——尤其是在危机解除后,国家和民族就必须保障每一个公民拥有同样的权利、尊严和自由!

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完全是这样的。人类的经验历史表明,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当人民不惜代价摧毁外来的强权压迫力量之后,人民却又面临着由所谓“自己人”所组建的强大政权的压迫和奴役,依然过着没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譬如说,朱元璋们在推翻蒙古帝国的异族统治后新建立的大明帝国对于广大人民来说,同样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压迫力量,汉民族作为整体相对于曾经凌驾于自己之上的蒙古族来说,虽然有了一种民族整体的解放感和自由感,但对于新的大明帝国来说,人民对于国家的治理仍然是缺少发言权的,广大人民仍然是朱氏王朝及其附属权贵集团的“臣民”,拥有的只是纳贡服役的义务,见了皇帝不仅要喊“万岁”、“万万岁”,还要虔诚地下跪磕头,就连“县团级”的“七品芝麻官”也俨然以“父母官”自居,帝王将相及各级官僚对人民的压迫和奴役比之曾经的蒙古族的压迫和奴役常常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所谓“前门驱虎,后门来狼”,在此情况下,不管人民是作为公民个体还是作为公民集体,其自由和尊严都丧失殆尽。对于人民而言,尽管压迫者不一样了,但自身所受的压迫却是一样的,不论是在蒙古族统治之下还是在所谓大明帝国“自己人”的统治之下,都是丧失了主人权利和尊严的奴隶而已。“驱除胡虏,恢复中华”时关于“自由”和“解放”的理想诉求仍然是那遥远的可望而不可及的地平线!

又如1949年10月1日下午,毛泽东们在天安门城楼自豪地宣布一个新国家新政权的诞生,并同样自豪的面对全世界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这当然是一个划时代的历史事件,尽管毛泽东们在斯大林的压力下将面积达156万平方公里的外蒙古拱手让出,但总体上讲,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国家集体在国际舞台上有了自己独立的生存空间则是不容怀疑的。1840年代后,中国受包括小日本在内的列强欺负的日子已被远远地抛在身后,作为一个民族整体来说,中国人面对世界确实有一种民族自由和尊严得到恢复的自豪感。

但是,正如在朱元璋们赶走蒙古异族统治后建立的大明帝国里人民仍然受到新的官僚特权集团压迫一样,1949年十月诞生的新国家虽然也从名义上称之为“共和国”,但是这个新国家新政权只不过是披上了“共和国”的外衣而已,因为真正的“共和国”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说来,在真正的共和国里,人民享有对国家官员的选择权和制裁权,并能从操作层面将之付诸实践。与此同时,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等等。在这样的国家由人民及其代表产生的宪法和法律将至高无上,国家和整个官僚系统只有为了人民的幸福和福利才能合法地生存下去。但是49年10月在北京所诞生的这个新政权、新国家即使在2006年的今天也不具备一个共和国家所应该具备的民主、自由、法治、宪政等基本特征,执政党及各级官僚以“国家”、“人民”及“三个代表”的名义对广大人民行使高压统治。除了执政党及执政者自己可以做一些不痛不痒的“自我批评”和自我告诫外,广大人民则无法发出自己的批评和抗议,既使少数持不同政见人士敢于站出来发出自己的微弱呐喊,其结果不是被政治警察逮捕就是被迫流亡,有些人则会付出自己的鲜血和生命。执政党内部的彭德怀、刘少奇、张志新,执政党高压下的魏京生、王丹等人的遭遇及六四死难者均是现存共产主义政权制造的典型悲剧,更不用说数以十万、百万、千万在反右、大跃进及文革当中深受其害的普通平民了。

这种现象其实便是集体自由的异化。诚如哈耶克早已断定的那样——“极权主义政治家所允诺给我们的‘集体自由’并不是社会成员的自由,而只是计划者对社会的为所欲为的无限制的自由”(见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P151)。本来人民奋起抵抗异族的侵略、压迫和奴役是为了让自己能活得有自由、有尊严,活得更好一些,但一些太富私心的强人及强人集团为了长期拥有特殊利益便假借集体自由、国家利益的名义建立起朱元璋或毛泽东式的强权政体,结果新的强权统治使人民关于自身自由与幸福的渴望化为虚无缥缈的泡影!在此情况下,人民没有任何理由再去维护只能给强权集团带来利益而给自己带来祸害的“集体自由”了。毕竟鲁迅先生早就说过:“用笔和舌将沦为异族的奴隶之苦告诉大家,自然是不错的,但要十分小心,不可使大家得着这样的结论:‘那么到底还不如我们似的做自己人的奴隶好’”这就是说,在我们以为成吉思汗们的压迫是错误的时候,不要以为朱元璋们的压迫就是正确的;同样,在我们用铁与血对日本鬼子的侵略奴役进行顽强抵抗的时候,我们也应该同样勇敢的对蒋介石、毛泽东们的强权统治大声说“不”!

要防止“集体自由”发生诸如此类危害人民的异化变质,我们就必须向华盛顿、杰斐逊乃至于曼德拉、孙中山这样的人类精英致敬。因为华盛顿们在颠覆了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后,不仅为美利坚民族集体赢得了自由和尊严,而且在他们新塑造的民主共和制度下,作为个体的广大民众也同样拥有了宝贵的尊严和自由——美国人民能定期选择自己的执政者,执政者必须将由人民及其代表的意志所产生的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人民若对执政者的施政记录不满意完全可以借助报纸、电台、电视等媒体进行批评和抗议,甚至会把共产党领袖们当作“生活作风”进行轻描淡写的男女关系问题揪到国家审判台上进行质询(如九十年代中后期美国总统克林顿的绯闻事件及2006年10月被公开的以色列总统摩西·卡察夫性闻事件等)。在这种政体下,不仅国家各级官员都生活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里,而且广大民众可以定期对执政者进行更换,人民确实象主人一样生活在自己的国家里——这样的国家人民为什么不去热爱呢?这样的“自由集体”和“集体自由”人民有什么理由不去维护呢?弗朗西斯·赖特1828年7月4日便在一篇文章中指出:“美国人应该知道他们为什么热爱自己的国家,应当感到他们热爱自己的国家不是因为这是他们的国家,而是因为这是人类自由的保障……应当感到他们为这些制度而自豪是因为他们是以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的。”我们还可以听听托克维尔先生在150多年前对美国人民的爱国热情所做的描述,他说:“我最钦佩美国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这种分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到处都使人感到有祖国的存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论美国的民主》P105)

反观中国,虽然历朝历代之执政者都极力强化人民的爱国感情,强调臣民对帝王及其帝国的忠诚,孔夫子主义的核心学说就是“三纲”,而其中的第一纲就是“君为臣纲”,其主旨在于培养臣民的无条件服从意识。但这种灌输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其效果并不理想,每逢异族入侵时总会出现大大小小的汉奸卖国贼。作家都梁在分析中国抗日战争初期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汉奸为日本人服务时,曾一针见血的指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平时感觉不到国家的存在”。当人民看不起病、上不起学时,当政府与人民争利时,当各级官僚巧立名目对人民横征暴敛、摊派多多时,当政府与国家的某些救济行为落实到底层人民头上仅仅只具有象征性意味时,当贪污腐败如洪水泛滥席卷整个官僚体系时,当人民面对这一切病态腐恶行为而无法发出声音并使用和平合法手段加以有效制止时,当人民无法选择执政官并定期加以改选时,当人民对为所欲为的官僚们缺乏和平有效的制裁力量时——总之,当国家及其自封的代理人只是向人民索取而拒绝造福人民时,所谓危机时期的“汉奸”现象也就很难避免了。

而要杜绝“汉奸”现象的产生,防止集体自由的异化,就必须从制度和体制上落实人民的主人地位,使人民在各个时期都能把自己的祖国当作有温暖、有爱、有尊严可寻的大家庭,诚如托克维尔先生所说的那样:“使人人都参加政府的管理工作,则是我们可以使人人都关心自己祖国命运的最强有力手段,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手段。”(《论美国的民主》P270)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起以民主、自由、人权、法治为核心价值的政治架构,就中国——我的祖国而言,局部区域已完成这种建构,如台湾;部分地区已部分完成这种建构,如香港、澳门。但中国大陆却依然故我,依然笼罩在共产党的威权体制下,而将传统的这种威权体制改造成为现代的民主自由体制便是当代中国有识之士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赵常青:论思想自由

(本文首发于《民主中国》2010.9.9.)



这实际上是一个令人感到非常沉重的话题。

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上,满目所见几乎都是执政者生产思想、垄断思想乃至于裁剪思想、围剿思想的丑恶行径。如周厉王大搞“弥谤”运动,弄得人民不仅不敢发出批评的声音,甚至走在路上相互之间连招呼也不敢打,只敢挤一下眼睛来表达自己的不满;秦始皇则不仅焚烧了所有能搜罗到的社会科学书籍,而且还活埋了460多个“不识时务”的人文知识分子;汉武大帝则尽废百家学说,独尊孔夫子主义以树官方意识形态;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则在中国古代摧残思想的历史进程中达到了一个顶峰;蒋介石独裁时更是高喊“一个主义、一个领袖、一个政党”——但无论秦皇汉武还是雍正老蒋都赶不上毛泽东在思想文化领域所制造的空前灾难。毛还在“打江山”时就曾将敢于给自己队伍找毛病的王实味枪杀于太行山上,打下天下后,因思想罹难的知识精英乃至平民百姓就更是难以数目统计了。毛曾大言不惭地吹嘘说“秦始皇只坑了460个儒生,我们杀掉的反革命儒生又何止百倍”!

包括今日“党国”在内的历朝历代中国执政者总是对人民不放心,对知识分子不放心,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总是竭尽思想控制之能事,对于思想自由及其重要意义不是假装不知道便是真的不知道,并以国家恐怖为后盾极力推行愚民政策,妄图使人民孤陋寡闻、闭目塞听。

在我数次被捕入狱过程中,当和政治警察们谈到“思想自由”这个话题时,他们差不多都会这样回答说:“谁说我们禁止思想自由呢?你完全可以在大脑里想一切你愿意想的事情,你可以想自己上天了、入地了,想自己三头六臂,想怎样想就怎样想,没有人会干涉你的大脑活动。”

政治警察们关于思想自由的这种解说当然充满诡辩性。从字面上看,你还不能说他们的说法没有一点道理,只不过这种解释只是道出了有关思想自由的最表层内涵,真正的“思想自由”应该包含下述三方面的意思:

第一,头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性,亦即上述政治警察们对思想自由的理解。

尽管警察们的解释带有诡辩性,但维护头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性却是思想自由的一个基本前提。也许有人会说这句话实际上是个废话——又有哪一个正常人的大脑思维活动是不自由的呢?谁能干涉得了别人的大脑内部思维活动?表面上看,这种诘问似乎是有道理的,好像确实没有人能干涉别人的大脑在思考什么。但事实上任何人的大脑活动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尤其当一个人的耳闻目睹全是一种画面、一种声音,而且这种画面这种声音长期被一种强大的国家力量所强行灌输时,久而久之,大脑内部的被动接受就很有可能慢慢地转化为一种自觉地主动的接受。当希特勒的宣传部长戈培尔宣布“谎言重复一千遍就变成真理”时,我们千万不要以为他是在胡说八道。博士出身的戈培尔深谙宣传心理学,当一种声音或结论百遍千遍地出现在你的大脑中且相反的声音或不同的意见无法出现或一出现就被清除时,久而久之,别人的声音或结论也就潜移默化成了自己的声音或结论了。比如说,毛泽东们在大陆取得统治权以后,长期通过向民众封锁消息并强行向民众灌输仇恨西方、仇恨资本主义的政治哲学,认为西方资本主义充满了压迫和剥削,是垄断的、腐朽的、垂死的,因而是必然走向灭亡的;而中国人民则幸福的生活于社会主义祖国当中,社会主义充满着资本主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等等等等。由于信息封锁和愚民主义教育,结果这种意识形态说教在几十年的时间里竟然成了多数民众的下意识结论。就拿我自己而言,在我直到完成高中学业的1988年,我的头脑里都还是这种从老师、从书本和课堂里得来的可笑结论

——只要一提资本主义那就是“坏”,一提社会主义那就是“好”,并为自己能生活在“社会主义新中国”而骄傲和自豪。然而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我后来才知道这种愚民教育让我上了大当了。

又比如说,由于共产党长期进行的所谓马列主义意识形态灌输,结果使得当今中国绝大部分接受过中等以上学校教育的知识分子在谈到政治和经济的关系时,一开口就是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决定意识之类的结论。而执政者在为自己拒绝民主改革进行辩护时,也是一张口就是中国现在的经济状况还不行,一些“知道分子”也跟着嚷嚷什么中国“中产阶级”队伍还不够壮大,只有等到中产阶级群体足够发展壮大时,才能进行民主改革等等。当然从学术上讲这个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但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这个话题,我引用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在极权主义的制度安排下,人们大脑里的思维活动并不是自由的。由于信息封锁和政治高压,谎言被打扮成真理的情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诸如“社会主义好”呀,“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乃至于“三讲”啦、“三个代表”之类的共产主义教义宣传竟使许多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将之变成自己的口头禅。当共产党的“真理部”部长们一千遍地重复对人们说“西方的民主只是富人的民主”,“西方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时,其最终结果便是好多人(各个文化层次的)都会以为“民主”、“自由”一类的价值观好像真的只有欧美人才能享受,而拥有所谓“中国特色”的中国人仿佛天生只适合扮演两种角色:即一小部分人扮演主子,大部分人则是毫无尊严的奴隶和奴才,或者说中国人只适合生存于层层的主子和层层的奴隶—奴才关系中。这种可怕的惯性思维其实就是几千年来包括共产党在内的中国执政者对民众进行思维驯化的结果。

因而当我们谈到“思想自由”的第一层面的意思即头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性时,我们千万不要以为大脑思维天然便是自由的。只有在一个没有外在思想高压和灌输的社会环境里,只有在一个多元宽容的社会环境里,大脑内部的思维活动才会真正处于自由状态,即政治警察们对我所说的那种“想怎样想就怎样想”的状况。可惜的是,政治警察们并没有意识到(或假装不知道)在有他们长期存在的社会里,既使这种大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也被他们悄无声息地剥夺了,至少是有相当一部分人的这种自由被他们剥夺了!

思想自由的第二层内涵即以言论来表达思想的自由。

英国大哲洛克曾说过:“最低级的自由是大声地说出自己心里话的自由。”这话说得再好不过了,如果一个人大脑内部的思维活动确实是自由的,但碍于政治警察们的打压或他人的告密而不敢将自己的思想表述出来,那么别人永远也不会知道他的思想以及这种思想的价值所在。在此情况下,既就是存在大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也是没有意义的。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具有群居的属性,既就是象康德那样孤独的哲学家,他也是极其希望别人知道他的思想并与外部世界交流的,否则就难于理解他对于官方限制自由的批评了。他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一文中以揶揄的口气说:“我却听到从四面八方都发出这样的叫喊:不许争辩!军官说:不许争辩,只许操练;税吏说:不许争辩,只许纳税;神甫说:不许争辩,只许信仰。(举世只有一位君主说:可以争辩,随便争多少、随便争什么,但要听话!)到处都有对自由的限制。”然后康德以一种非常严肃的口气宣布说:“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即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之所以是重要的,是因为在一个缺乏言论自由的极权主义社会里,一个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言论而付出包括自己生命在内的惨重代价。如在毛泽东时代,导致五十五万知识分子长期受到专政打压的原因仅仅是因为他们小声地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而已。女中学生李九莲最后被当局处死起因是她在写给自己男朋友的私人信件里谈到了她对现存社会现象的某些怀疑和不满,而这些私人信件又被她在部队当兵的男朋友以“高度的政治警觉性”送到他的上级政治指导员手上。作家冯骥才在《100个人的十年》这本书里记载了很多因言获罪的例证,其中的一个就是一个小学教师因为向学生讲述了青年毛泽东有一次在敌人追击时跳进路边水沟里趴着而成功的逃避了一次被捕灾难——其本意是想表扬毛泽东的机智聪明、化险为夷,而且这个故事确有出处,结果,这个倒霉的小学老师在文革时期却被说成是侮辱毛的光辉形象而判罪八年……

尽管在后毛泽东时代这种因一般性的私人言论而被定罪的情况不像原来那样严重,但这种压制打击言论自由的情况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屡有发生。比如说《南方周末》就曾报道过重庆彭水市一教师秦中飞因向几个朋友发送批评当地官员“不要骚搞”的诗歌体短信而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的事。至于以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泄露国家机密罪”而钳制打压言论自由的例子就更是屡见不鲜——而所有打击言论自由的表面说辞似乎都是“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但其深层原因则是因为这种来自民间的批评可能会触及到执政党及其各级官僚集团掠夺于人民的既得利益。

思想自由的第三层内涵便是借助媒体(包括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等等)来传播思想的自由。

由于时间、精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个人所能认识和接触的人是有限的,因而与外部世界的直接交流也是有限的。一个人要想把自己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思维活动的结果让更多的人知道,就必须借助于各种媒体来扩大自己与外部世界的间接交流。孔子与苏格拉底都是“述而不作”的,但他们的思想之所以保存到几千年后的今天,主要原因不是因为他们和弟子之间的口头传播,而是由于弟子们将老师的言论记载于书卷,再通过出版印刷的杠杆而让更多的人了解了他们的思想价值所在。如果不是媒体的功能,今天的人们会知道“孔子”是个什么东西呢?

正如思想自由的第一、二层内涵在一个极权社会会受到很大限制一样,媒体影响的广泛性和深远性更使奉行威权统治的执政者将各种新闻媒体都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中。马克思年轻时曾就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做过毫不留情的批评,马克思也因为自己的各种批评而被自己的祖国所驱逐。遇罗克因为书写批判“血统论”的《出身论》、吴晗因为编写历史剧《海瑞罢官》而均被当局迫害致死。魏京生则因为书写大字报《第五个现代化》、《要民主还是要新的独裁》竟被邓小平一次判刑十五年。。。。。。其实在极权主义社会里,这类悲剧是举不胜举的,2002年11月,政治警察在对我的房间进行搜查时,连学术性著作《问题与主义》(秦晖著)、《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亨廷顿著)等书都抄走了——理由是“这些书都有问题”,呵呵。。。。。。

只有将思想自由的上述三层意思(即大脑内部思维活动的自由、言论自由及媒体自由)结合为一个整体才能构成“思想自由”的完整内涵。抽掉其中任何一层内涵,思想自由都会象被阉割了一样,不是面目全非就是大失其英雄本色。那么,人民为什么需要思想自由呢?维护思想及其传播的自由又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根据我的认识,我认为其重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思想自由是不可剥夺之天赋人权,他极大地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

诞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及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各种人权文件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维护人的尊严。上帝在创造人类时并没有将人类分成三六九等,而是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以同样的尊严和权利。既然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那么,每个人对于外部世界都有同样的发言权。至于他思考什么、发表怎样的言论,完全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和心灵。任何外在力量都没有干涉的权利。当然每一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一个人的言论及著述是否合适当由法律来衡量——当然这个法律必须是由人民或由通过民主竞选产生的民意代表所制定的,而不是由统治者权贵集团及其指定或变相指定的所谓“人民代表”所制定的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伪法律。思想检察官对于人民所能起的唯一作用就是侵犯人民的权利、损害人民的尊严。因此,哪里有思想检察官,哪里就有人民的耻辱!而在所有的极权社会里生活的人们都无一例外地承受着这种来自官方的耻辱。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从来都是官僚本位,“以吏为师”,真理科学的标准不是掌握在芸芸众生自己的手里,而是掌握在执政者及其权贵集团的手中。当统治者觉得某些民间言论及观点不符合自己立定的标准时,所谓“罢黜百家”、“反精神污染”一类的洗脑运动便会导致许多人的悲剧和厄运。

思想及其传播的自由可以抵制和纠正各种谬论的危险性。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先生曾经说过:“一切谬论,只要大家可以反驳就不危险了。”他同时还说“只有谬论才需要政府去撑腰,真理是能够独自屹立的”(均见《民主之魂——杰斐逊》P88-89)。这话说得何其好呵!的确,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但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无论其如何激进或离经叛道,我们都不要害怕它会煽动出什么扰乱社会秩序的危险来。极权主义国家和政府之所以十分害怕某种思想学说的传播,首先是因为他们的统治缺少合法性基础,因为自己做贼心虚,所以才会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对所谓“异端”学说及不同政见进行围剿打压,人为地设置一些框框条条或什么“基本原则”来禁锢人们的思想。而从历史的实际进程考察,我们却也发现,所有的极权主义国家都避免不了一个治乱盛衰周期性循环,在统治者尚能自觉施行“仁政”(采取措施改善民生)的时候,社会尚能维持稳定,但一旦“善政不施”、“仁政”失灵时(好政策执行不下去)统治者就面临着一个危机高发期,弄不好便是整个专制大厦的崩溃。

但在一个真正的自由开放的社会里,各种思想都会自由传播、共生共存,对与错由芸芸众生自己去鉴别。一种思想观点如果是科学、是真理,自然会拥有众多的聆听者,自然会得到传播光大。相反,如果该学说观点十分极端,可能给大多数人造成危险的后果时,自然也就信徒日减,慢慢地自然淘汰了。

比如说,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大力宣扬暴力革命学说,他在整个欧洲大陆都很难生存下去,他不断的被驱逐、不断的流亡,最后倒是资本主义最发达、政治社会也相对自由宽容的英国接受了可怜的马克思——而且马克思还可以在海德公园慷慨激昂地向芸芸众生发表自己的演讲、著书立说传播自己的剩余价值理论。但是英国工人阶级并没有接受他的暴力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这种理论在自由开放的欧美发达国家始终没有找到自己的市场。直到今天,共产党依然可以在美国、日本和全部欧洲合法的存在,但这些国家的政府却始终没有对共产党及其学说采取媒体封杀乃至动用国家机器将其骨干人物关在监狱里(相反,这种极端学说倒是在拥有极权主义统治历史的落后国家和地区赢得大批追随者。而这些追随者之所以信奉这种颠覆性学说,正是执政者长期压迫奴役的结果。受压迫者不得不用革命的理论来武装自己去反抗压迫。然而在进行共产主义革命成功的国家,当人民发现推翻了旧的专制王朝后,迎来的是一个新的共产主义官僚集团的压迫、剥削和奴役时,这种理论也就很快会被人民所抛弃——苏东剧变便是明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则在于这些国家及其政府认为自己的首要责任便是维护基本人权,而思想自由正是基本人权之一;再则,政府相信人民的智慧,相信人民通过批评和反批评能够作出符合多数人利益的选择。因而一个自由开放社会根本不用担心任何一种极端学说的出现。在这些国家如极端恐怖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种族主义作为思想都可以存在,但不会形成大的气候,不会对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构成颠覆性危险,因而杰斐逊才会宣布:“一切谬论,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危险了。”

思想及其自由传播可以疏导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可以对执政者进行有效的鞭策和监督。

前苏联著名核物理学家、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萨哈罗夫在谈到思想自由及其重要性时指出:“思想自由对人类社会来讲是十分重要的,这里所谓的自由是指获得和发布消息的自由,是指坦率地、毫无顾忌地争论的自由,是指摆脱官僚作风和偏见的压力的自由——思想自由的这三个互相联系的方面是对抗大量神话对人民毒害的唯一保证。”

毫无疑问,执政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是永远存在的(无论执政者是民主选出还是自我加冕的),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执政者的施政行为也可能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错误和失误。但问题在于在一个极权社会里,统治者会通过消息封锁或向民众发布虚假消息来掩盖自己的错误或失误。

比如说,,大跃进造成了将近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这明明是错误决策造成的恶果,但毛泽东们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却说什么“大跃进”的成绩是主要的,成绩和失误是九个指头和一个指头的关系。最无耻的是,他们将1960年—1962年的普遍饥荒说成是所谓的“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但气象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那三年的气候状况并不比平常年份更恶劣,甚至大部分地方比平常年份的雨水情况还要好。但是统治者一是封锁死亡人数(认为是国家秘密),二是嫁祸于天气,将完全应由自己承担的主观责任推得精光,同时还在继续制造充满“优越性”的舆论宣传——当我读史每每接触到这段荒谬的历史时,我总觉得自己的心里特别难受,总觉得我们的人民太仁慈、太厚道、太善良,因为这种厚道和善良,执政者简直可以为所欲为,而且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后果。不管由执政者人为制造的灾难有多大,“主席”还是那个“主席”,“总理”还是那个总理,党呢,还是那个党。如果不是因为自然死亡或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斗争而出现权力替补,人民由于不掌握任何有效的制裁力量,因而对任何作恶的执政者都是无能为力的。这种事情的悲剧性意味实在是太过强烈。

也许有人会说,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现在就不可能再出现这种悲剧了。作这种结论还为时尚早。不是太健忘的人都还记得2003年的“非典”灾难,在sars病毒已经蔓延并导致死亡出现的情况下,有关卫生官员还在电视上说什么“没事”,结果因为人为地耽误而导致sars疫情迅速扩散。虽然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很难象传统纸媒时代将消息统死,但官员们的思维却仍局限于过去的历史惯性,生怕增加透明度会危及自己的既得利益。

与此事件相类似的还有2005年发生于东北松花江的水污染事件。吉林的化工厂发生爆炸严重的污染了松花江,当居于下游的哈尔滨市政当局及时得知这一情况后,虽然迅速做了停水反应,但却是以所谓“维修下水管道”为理由,而不是及时向市民说明真相,结果一度在民间引起不必要的惊慌。几天后当有关方面发现无法继续隐瞒真相时,只好及时地做了自我纠正。

而今年六月发生于贵州瓮安的人民抗议事件,一开始便被当地官方说成是“一小撮打砸抢烧”事件,中共贵州省委机关报《贵州日报》一开始也是如此定调,其语气及其相似于1989年《人民日报》4.26社论,如果不是当地人民与广大网民的共同努力,事件真相能否被还原、谎话连篇的地方官僚们能否丢掉乌纱帽还确实很难说。

总之,在中国这种威权主义国家,官僚主义禁区还很多,尤其是涉及政治和人权领域的采访报道有着太多的“铁丝网”阻挡着你。作为“党的喉舌”的新闻媒体只能以弘扬所谓“主旋律”为己任。2006年10月18日安徽省人事厅下发文件规定:从事采编工作的人员要评高级职称必须在中央级媒体里一年至少发表三篇“正面报道”,而相对坚持独立倾向的媒体则常会被手拿大印的官僚们进行整肃——1989年4月的上海《世界经济导报》事件便是中国新闻界的典型悲剧之一,其它如《南方周末》一类的报刊也在不同的时间多次遭到不同程度的“整肃”。。。。。。

但是在一个自由社会里这种悲剧就很难出现。在美国,一些品牌媒体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等重量级媒体似乎以批评政府、监督政府为己任。诸如什么“水门事件”、“拉链门事件”、“情报门事件”等等涉及政府和执政者形象的恶性事件几乎都是由这些媒体首先公诸于世的。尤其由《纽约时报》领先报道的“阿布格莱布”虐囚丑闻在一部分中国人眼里可能会被当作中国抗日战争时期的“汉奸”卖国贼行为(想一想王实味和“野百合花”事件吧),但是《纽约时报》不仅敢于率先报道了,而且极具视觉冲击力的新闻图片——如让囚犯光着身子叠罗汉;女兵英格兰用一根绳子套在裸体囚犯的脖子上牵着走等等。这些图片及新闻的发表很显然不利于美国在伊拉克的当时战事。自然也不符合美国政府的眼前利益。但从人权角度出发,这种虐囚行为显然是应该受到谴责和禁止的,因此,《纽约时报》不仅作了报道,而且作了毫不留情的追问和批评。而美国政府呢,其反应不是以“泄密罪”或“背叛国家罪”将《纽约时报》的相关记者编辑捆进监狱,而是及时整改,对包括女兵英格兰在内的相关责任人提出诉讼。又如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性闻事件,在某些中国官僚眼中那都算个什么事呵,但在自由的美国,通过民众、媒体及司法部门的“大合唱”,硬是把活生生的大总统一次又一次推到聚光灯下接受全世界的烧烤——我的中国同胞们,看看我们的各级官僚,又有多少人没有这种“花边新闻”呢?可又有谁见过某一官员因为这类绯闻而被揪到大众媒体面前接受质询呢?是我们的人民喜欢官僚们这样做吗?我想不是的,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一样,对于这种事情是深恶痛绝的,但为什么在咱们这里这类事情就不会成为“事情”呢?就因为执政者和官僚们握有太大的权力,媒体和人民没有有效监督自由,弄不好还会扣你一顶“诽谤罪”的大帽子,动用警察力量收拾你。1999年山东省党校一位教授就因为《寒风竹》一书揭露了某市长和一位女乡长之间的苟且之事,而且用的还是化名,却被送上法庭要求名誉赔偿等。

这种思想及言论的自由在民主自由社会不仅不会成为民主政权的颠覆性力量,而且会及时的纠正政府和执政者的言行,鞭策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我们必须记住,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作为服务对象会非常清楚地知道政府的施政行为是对还是错。当人民将自己的不满及时通过媒体表达出来,而媒体又能及时而自由地反映人民的这种不满,聪明的执政者就会及时调整政策、修正错误,从而使社会矛盾得到及时的化解。美国政府和人民之间正是这样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相反,如果政府只是一味地隐瞒、欺骗和高压,剥夺人民的知情权,社会矛盾就会不断积压,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降低,官民矛盾就会上升,最后的结果便必然是“大泽乡”式的革命(贵州瓮安事件便是最好的注脚)。而数千年来中国执政者的执政方式直到今天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正所谓“百代皆行秦政制”,共产主义王朝如果不有效进行民主化、自由化的改革,难道就一定不会给自己培养出陈胜吴广式的掘墓人吗?

思想自由可以打破迷信的束缚、促进科学的发展和艺术的繁荣。

在思想专制的国家里,流行的是官方制造的各种各样的神话和迷信。当官府成为一切精神文化乃至科学产品的“质检员”时,当官方的标准成为唯一的标准时,人民的精神花园便会出现百花凋零的状况。文化大革命时代,全国八亿人民只有八个样板戏和两部小说受到吹捧,至于其它被当作封资修的东西则全部受到官方的裁剪、阉割和禁锢。结果在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由于迷信禁忌太多,优秀精神产品反而少得可怜,一度沦为令人恐怖的文化沙漠。

但是,只要有一丁点儿自由,只要思想禁锢稍微松动些,文学、科学、艺术和真理便会抬起头来。哈耶克说:“使精神自由对知识的进步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根本之点,不在于每个人都可能有能力思考或写点什么,而在于任何人对任何事由或意见都可以争论。只要异议不受禁止,就始终会有人对支配着他们同时代人的意见有所疑问,并且提出新的意见来接受辩论和宣传的考验。”(《通向奴役之路》P157)。中国在经历了“大革文化命”的十年浩劫之后,大陆曾兴起了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并由此引发了思想文化领域有点相对自由的八十年代。尽管官方的思想检察官依然存在,某些时候还表现得相当狰狞,但相对于毛泽东时代思想控制毕竟松多了。也因此,当代西方的各种哲学思潮、艺术流派也纷至沓来,各个年龄段都有相当一批人在如饥似渴地消化着、吸收着并加工成自己的东西,也因此,许多学科又发展起来。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又丰富了许多。但是由于官方标准依然高高在上的威慑作用,知识精英还是颇多顾虑,在进行探索和创造的时候依然是瞻前顾后、首鼠两端。也因此,各种诺贝尔奖与大陆的文化精英总是无缘谋面。如果说诸如诺贝尔物理奖、化学奖、医学奖无缘大陆是由于咱们的试验条件太差而影响结果的话,那么诺贝尔经济学奖特别是诺贝尔文学奖这种完全不依赖于试验室的奖项为什么在庞大的十亿人群里始终不曾产生一个呢?相反倒是生活在海外的华人子弟有几个人得到了包括文学奖在内的奖项,这又说明什么问题呢?

也许有自大狂者对诺贝尔奖会唾之以“呸”,的确,我并不把诺奖看作是不可逾越的巅峰,但是诺奖毕竟是衡量某些精神产品品位的比较权威性的国际尺度,我们总不能老象阿Q那样吃不上葡萄便说葡萄是酸的吧。检讨起来,根源上的问题当然是因为我们的大陆还不是自由的大陆,我们的国家还不是自由的国家,我们的人民还不是自由的人民。相反,自由国家各门科学及艺术流派的繁荣自然是因为这些国家存在着广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了。

总之,思想及其传播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失去这种自由,我们的精神呼吸就会很困难,我们就会中毒、麻木——到最后便会成为失去基本尊严、受人摆布、惟命是从的可怜虫。因此,在我行将结束这篇小文章时,我希望朋友们记住著名学者秦晖先生的忠告——

“在如今的中国可以不去争论‘姓公姓私’,但不能不争论是否公正;现在我想还应当说:如今我们可以不去争论‘姓资姓社’,但不能不争论是否自由(当然包括思想自由——笔者),否则我们就不配称之为‘公民’。”(《问题与主义》P113)

为了崇高的“公民”荣誉,让我们努力奋斗去争种种天赋的自由吧!

赵常青: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

(已发表在《民主中国》2008.9.25. / 2008.10.2.)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关于民主的议题十分宏大,无论其内涵和外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无论是极权国家还是自由国家,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的争论和分歧都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会出现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我看来,真正的民主必须遵循如下九项“黄金法则”—— )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一:

众生平等

公元前209年2月,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大泽乡起义,其间接结果便是大秦帝国的灭亡。而领导这场人民革命的首义领袖便是陈胜,他在举义前与吴广等人做了一些舆论准备工作,如将写有“陈胜王”的布条塞进鱼肚子里,又让人半夜里冒充狐狸叫唤,发出一些“大楚兴,陈胜王”之类的声音,借以制造具有神秘感的舆论宣传,同时在和吴广杀死残暴的督军后,陈胜作了十分精彩的阵前即兴演说,其中最具鼓动性和革命性的经典演说辞便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用今天的白话说就是“难道那些王侯将相都是天生的贵种吗?”)

在这里,陈胜实际上是比较朴素的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他所挑战的恰恰便是奴隶——封建制时代的贵族世袭制、特权等级制等一系列不合理、反人道、反文明的社会政治制度。

我们知道在奴隶封建制时代,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奉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统治下,一旦某人通过暴力强权夺得了天下、建立了政权,便会出现所谓“打江山、坐江山” 的王位世袭制局面。不仅老子可以赖到王位上直到一死,而且儿子、孙子也可以凭借血统而一代代的在王位上赖下去,而少部分皇亲国戚也可以封王、封侯、封爵,并将自己的贵族特权世袭下去。至于其他绝大部分民众呢,则只配当仆役、当奴隶、当奴才,只配为王公贵族特权阶层磕头下跪、进贡纳粮、无偿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种依靠暴力强权维持的特权等级制度显然是缺乏民意基础的,因而必然会激起底层民众各种各样的质疑和反抗。反抗者的思想逻辑很清楚:那就是既然大家生来都是同样的人(正如莎士比亚在名剧《亨利五世》中借亨利之口指出的那样:“国王跟我一样,也是一个人罢了。一朵紫罗兰花,他闻起来和我闻起来还不是一样!他头上和我头上合顶着同一方天,他也不过用眼睛来看、耳朵来听。他把一切荣誉丢开,还他一个赤裸裸的本相,那么他只是一个人罢了。”),凭什么你就可以不劳而获?凭什么你就可以高高在上对我发号施令?凭什么你就可以随意剥夺我的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我凭什么要为你卖力?凭什么就应该对你俯首帖耳、惟命是从?追问到最后必然会像陈胜那样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性呐喊,并继而挽起袖子、挥起拳头向着这些作威作福、食人血肉的贵族老爷们奔去!!!

尽管陈胜及其后继者们的真正志向在于通过造反而谋求属于自己的王位,但“众生平等”法则在国家政治层面的逻辑推展必然是众生自治,即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己管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这也就是说“众生平等”法则是实行“民主”法则的前提,或者说“平等”是“民主”的逻辑原点和出发点 ,“民主”则是“平等”法则的逻辑结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生而平等”的法理关系,那么专制特权阶层就会以天生贵贱理论来为自己的剥削和压迫进行辩护。就像柏拉图胡说什么统治者是神用黄金造成的,武士是神用白银造成的,他们是天生的统治者,而平民百姓则是神用铜和铁造成的,是天生出大力、流大汗、服役纳贡的被统治者。至于奴隶呢,在柏拉图的眼里甚至连人也不是,只不过是供奴隶主驱使的“会说话的工具”而已。而在中国自周代以降,历代统治者都把自己打扮成什么“真命天子”,鼓吹自己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行使管理权,因而自己的统治和压迫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因为“天生贵贱”说是对芸芸众生的侮辱、是对多数人的人格尊严的挑战,因而近现代从事民主斗争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众生平等”法则作为同专制君主及其制度进行斗争的第一武器。如由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创造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所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大革命的领袖人物——第三等级的代表罗伯斯庇尔则明确宣布说:“民主的实质是平等”,而由革命所催生的法兰西共和国则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共和国的格言”而写入国家最高大法。

由此可见“众生平等”法则对于人民的重要性,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只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只授予权贵阶层、富人阶层、自由民阶层或男人,而把相应的其他人如平民、穷人、妇女等排除在国家“公共”生活之外,一个只有少数人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国家的。因此,在我们寻求民主时,应该首先牢记的黄金法则便是“人人生而平等”!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二:

主权在民

“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

“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身上集中了国家所有最高的权力,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对于臣民的生命财产具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当路易十四宣布“朕即国家”时,整个法兰西都将跪拜在他的膝下。同样,当周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时,整个炎黄子孙都得听任他的摆布了。在此情况下,帝王天子就成了唯一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圣旨”,他的话语就是左右民众的最高法律,“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对于是非、善恶、美丑的裁定完全系于君主一念之间。而君主为了维护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就编造出一套什么“君权神授”的谎言,以其通过“天意”来为自己的强权统治进行辩护。

这种以“天子主权论”和“君权神授论”为理论基础的君主专制制度虽然在世界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统治,但实际上这种理论和实践从其一开始就受到许多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里就曾谈到:“要是说仅仅拥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个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多手者,这未免荒谬。”而古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思想家西塞罗也说:“执政官的权力不是天然赋予的权力,而是公众赋予的,当他独立突起的时候,便应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僭取和专制”。中国古代也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传教,就连寻求仁慈君主的孟夫子也对专制帝王的绝对权威颇有微词,并提出了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论断(后来的朱元璋称帝后,在读书读到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理论时,一怒之下,下令将孟子的牌位赶出孔庙,不许孟老夫子再受人间香火以示惩罚)。在中古前期,除了一些思想家对“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提出异议外,古希腊的雅典人还创设了以“小国寡民”为特征的城邦民主制度,以民意取向来治理城邦,并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当然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缺陷另当别论)。

只是到了近代,“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朕即国家论”才受到致命性的打击。英法美等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自然法为基础,高高扬起“众生平等”、“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的理论大旗,对制造压迫与奴役的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

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独立派的思想代言人约翰.弥尔顿就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国王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王只是人民的公仆,国王只有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而人民不必为了国王才能成为人民,如果国王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收回国王的权力,并予以废黜甚或处死。在此理论指导下,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才被愤怒的人民处死。

而1776年7月4日,宣布美国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宣言》则明确指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正是根据《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上述原则,北美十三州人民才团结起来,经过八年艰苦抗战,最后才把损害他们自由和幸福的大英帝国赶出自己的家园,并根据人民主权法则组建了伟大的美利坚联邦,其领袖集团也因拒绝帝制而为人类的幸福自由开辟了无限美丽的希望和前景!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还发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他们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各个角度论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其中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以契约的形式组建起来的共同体,他强调说:“我们要经常记住,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是主权者。”国家主权不仅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仅不可分割,更不可让渡,人民不可能将自己的主权和自由奉献给世袭君主从而使自己沦为“什么也不是”的奴隶状态。人民作为主权者,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政府只能执行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官吏只不过是受托于人民的公仆而已。如果人民主权被篡夺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就有起而革命的权利。结果在卢梭等人的启蒙思想影响下,1789年爆发了震惊欧洲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不仅推翻了君主,而且直接将专横的路易十六送上了绞刑架。这样,法兰西人民便将曾经被暴君窃取的权力又收回到自己的手中并因此而鼓舞了随后200多年发生在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然卢梭理论及法国大革命的消极影响不在此论)。

应该说“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理论的精髓,其合理性正在于它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第一原则,它把人民从天子帝王的奴役压迫下解放出来,恢复了人民作为大地主人的权利、荣誉和尊严。可以说,从此以后,人民懂得如何才能活得像个人了。

说到这里,“人民主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我的理解而言,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内政、外交诸方面事务拥有最高的和最后的决定权。套用人本主义开山大师普罗泰各拉的话说就是“人民是万物的尺度”,在自己所生活的国家里,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审判者。

这便是我所理解的有关“人民主权”理论的黄金内涵!

这也是我所理解的有关“民主”理论的黄金内涵!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三:

少数服从多数

前面论述了民主的黄金内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内政、外交全方位)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审判者,离开人民的同意和许可,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知道“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国家内所有国民的总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共产党的认识是不同的,共产党把国民人为地划分为两大块:一块被称之为“敌人”,另一块才叫“人民”,至于谁是“敌人”、谁是“人民”,其尺度则完全由这个党说了算。比如说刘少奇,一会儿属于“人民”,一会儿又归类于“叛徒、内奸、工贼”,一会儿又属于“人民”了;张志新也一会儿被这个党作为“敌人”处死,时间不长,又被说成是“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了……),这也意味着当我们说“人民”时,它实际上包含着千千万万的国家公民,正像我们在说“人”这个概念时,实际包含着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万万的具体个人组成的,而每一个正常人都是具有独立的思维和意志的,这些思维和意志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各自的利害关系不一样,因而在对同一事物的思维判断和意志趋向上就很难出现100%的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又该怎样行使自己的主权呢?举例而言,今年(2005年)五月,在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约这个重大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内部意见是很不一样的,拿法国来说吧,一部分国民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减少内耗,会提升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张说“Yes”,而另一部分国民则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降低法兰西人的优越性,会使法国相对丰富的资源被分享,并降低法国人的生活质量,因而主张说“NO”。面对如此分歧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呢?法国采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决”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极力鼓动国民说“Yes”的总统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权利,结果多数国民在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欧洲宪法条约也就只好接受多数法国人的这一决定了。

这便是有关“民主”的第三个黄金法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人民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行使主权时,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结果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处于“少数”中的个人,还是处于“多数”中的个人,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即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胁和强制的,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作出的,而且根据“众生平等”原则,大家的票值是一样的。象法国全民公决中,希拉克不能因为自己是总统,就可以多投十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顶一百票或一万票。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认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总统希拉克的票值贬值一百倍或一万倍。从法律地位上讲,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关系。所以尽管贵为总统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国民们跟他一样投赞成票,但好在崇尚自由的法兰西人都有属于自己主宰的头脑和意志,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没有迎合总统那眼巴巴的欲望,多数人投了反对票。在此情况下,处于少数派的希拉克虽然满怀惆怅,却也只好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了。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四):

民主的边界——保护少数

民主的伟大力量正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道灾难和悲剧的出现。

但这是否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不受制约的绝对命令、多数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呢?是不是多数人就可以反过来对少数人实行专制,从而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呢?

答案是否定的。

当我们说“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是指当涉及国家、集体、社会等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该体现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基本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这个基本人权不仅为国民中的多数人所享有,国民中的少数人也同样应该享有;不仅多数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这些基本人权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能否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便是民主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出现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正如少数压迫多数是不人道的一样,多数压迫少数也同样是严重的不人道!

如在2005年6月的伊朗总统大选中,极端保守的德黑兰市长内贾德以1700万票的优势击败具有开明改革倾向的拉夫撒甲尼,从而当选新一届伊朗总统。尽管美国曾把伊朗指责为少数“无赖国家”或地球上的“暴政前哨”国家之一,但从总统这一重要公职是由竞选产生的角度讲,我认为伊朗国家还是比较民主的,至少比起中国、古巴、朝鲜这样的共产党国家来说,伊朗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法则的。但伊朗的问题不仅在于它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此不论),而且在于多数人的选择将有可能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形成侵犯。如内贾德在任德黑兰市长期间就下令城市雇员必须蓄胡子、穿长袖(这一命令就好像满清入关时下令汉人必须剃发留辫一样荒谬),先不说蓄胡子对于女性的审美情趣会造成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在我看来,是否蓄胡子、留什么样的发型、穿什么样的衣服,它纯粹是一个人的私生活问题,是容不得别人干涉的,内贾德喜欢留胡子、喜欢穿长袖,他自己那样做就是,因为那是他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他以首都市长的身份下令城市公务人员都必须这样做,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哪怕多数伊朗人继续选举他当总统,也不能认为他的上述政令就是正确的。如果城市男性雇员拒绝接受他的上述命令而被他下令解雇或逮捕,这便会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因此,我认为极端保守的内贾德的当选对于伊朗民众而言,绝不是一声响亮的福音,他很可能造成伊朗国家的倒退和悲剧——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但从伊朗国家现实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而言,民主大国对它的批评和谴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保护少数的问题上,我认为美国是做得比较好的(尽管美国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学者丁林在《少数人的权利》一文中,曾谈到在美国生活着一个少数族群——阿米绪人,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使他们拒绝一切现代文明,如普遍固守手工劳动,拒绝汽车、电灯、电话等现代文明,使用马车、用蜡烛照明等。最极端的是他们奉行绝对和平原则,连兵役也拒绝参加!阿米绪人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与美国的《兵役法》发生冲突,根据该法,战时拒服兵役是要坐牢的。但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阿米绪人信奉和平的思想是真诚的,但又不能让阿米绪人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尽相关国家义务,因而在二战中联邦法院特别判定阿米绪人适龄公民都要到后方军工企业从事无偿劳动一年半时间后可免去兵役——看了这篇文章后,我非常感动,一方面为阿米绪人虔诚的宗教信仰而感动,另一方面,为伟大的美国精神而感动——她的民主、她的自由、她的宽容、她对少数的保护使得美利坚几乎成了近代以来一切受迫害的宗教人士、犹太人、各专制国家的持不同政见者的最理想的避难所!也因此,我向美国致敬!向伟大而又崇高的美国精神致敬!我们必须明白:无论是少数人的政权还是多数人的政权,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如果人民中的20%的少数得不到保护的话,如果这种伤害少数的情况得到支持或纵容的话,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80%的多数都处在被奴役之下,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民主完蛋了,而且人民也跟着完蛋了!

因此,在我们强调“人民主权”时,在我们强调“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我们一定要记住:民主是有边界的,民主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越过“保护少数”的边界和底线,民主将会走向她的反面。对于人民来说,这个“反面”意味着什么,那将是不言而喻的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五):

公平竞选

我在前面讲了民主的黄金内涵就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上(包括内政、外交等)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而人民在行使主权时,将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但无论是“主权在民”法则,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其实都是纯粹的真理性认识,如何从操作层面将上述的真理性认识落实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如何从实践中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才是民主的关键!

而在得出有关答案之前,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事情(如国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纠纷等),同时利用政府在组织资源方面的优势设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福利。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能自行完成这一职能,而是要由具体的人(如执政官)来执行这些职能。而人民又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它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让每个人都去充当国家执政官(本节所谓“执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职如总统、议员、省长、县长等)在理论上好听(能够反映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如果象帝王天子那样以当然的、永远的国家执政官自居,其结果,国家将会变成帝王天子的后花园,广大人民不仅会失去主权,而且会沦落为帝王天子的奴隶和工具,从而背离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正义目的。

那么,在“生养遍地”的人民当中,该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执政官”,使其既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保证该执政官代表国家和政府忠实地履行自己对于民众的职能和责任呢?聪明的人类在否定了君主专制模式的合理性后,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民主选举!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人格、尊严和机会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们在智能、体能、道德修养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体能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现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可能会聪明一些,有的人会笨一些;有的人体魄健野、有的人可能会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养好、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差一些…… 那么,在这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中,到底该由谁来出任“执政官”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说了这唯一的答案就是选举。即通过选举使那个大多数人看来最智慧、道德修养高、身体健康、热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执政官”来为自己服务、为人民服务!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选举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时代结束以来,敢于公开敌视民主的声音几乎没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许许多多的专制强权国家如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古巴等国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国家最民主。就连一些公认的独裁者如金正日、萨达姆、卡斯特罗之流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会操纵国民大玩“选举”游戏。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谓总统大选,选举结果是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为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而中国国家元首的换届选举,唯一候选人也总是以高得票率通过!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萨达姆或中国国家元首的个人素质如何,我只是想指出,这种萨达姆式的“选举”实在是对民主的亵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选举”中,不仅候选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强权政治集团内部力量一手操纵完成的,这种选举不过是独裁者及其强权集团为了继续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这种选举当然是一个危险的陷阱,人民通过这种被强加的形式主义选举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强权集团压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萨达姆式的选举绝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萨达姆式的执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种选举,其结果——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只能使最坏者当政”!

真正的公平的选举必须是竞选。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熊彼特、戴蒙德还是亨廷顿都特别强调竞选的重要性,如亨廷顿在《第三波》一书中就十分重视“竞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竞选”。那么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表现出民主的本质?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选举出人民所真心实意拥戴的“执政官”呢?这是由竞选制度的如下几个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自愿性。

在竞选性的民主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都具有自主意志性,即选民选谁不选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高压和胁迫,这和专制强权下的形式主义选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共产党国家常常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来进行“选举“,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举手的人常会以“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为由而遭遇“秋后算账”的命运,因而大多数人会从自己的厉害得失去考量而违心地“选”出自己可能并不想选出的人。

“自愿性”原则不仅对于选民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对于候选人来说同样重要。在竞选制度中,所有的候选人对于自己所角逐的“执政官”一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所有候选人都明白自己一旦当选将面临着什么样的责任和挑战。但是对于这些候选人来说,他们都是公开、主动、自愿地向选民要求去承担那份责任和挑战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愿要求去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候选人才有可能为大众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一个人虽然具有过人才干,但如果对“执政官”的角色缺乏兴趣和热情,很难想象他会将“执政官”的工作干得有声有色,所以“自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对于民主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国家,譬如中国,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职如“人民代表”就会被当局安排给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会做不好的人去做。《南方周末》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专题报道里曾提到199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浙江某学校老师李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说过这样一段话:“我是个教生物的老师,冷不丁当上全国人大代表,象在做梦一样,本想就是去开开会,没想到还要提议案,讨论时还得发言……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从李莉的这段很坦率的谈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李莉在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去承担这个角色 ,从主观上讲她没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动性,这就必然导致——第二,无法有效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甚至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及其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是一点也不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又怎能指望李莉为其所代表的选区及其身后的四十多万选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说的那样“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选举其导致的终极结果便是选民与当选人之间的脱节以及当选后的无能和不负责任。1998年元月,我在竞选南郑县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我所在的八一三厂选区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当我在调查卷中问到“你知道本选区上一届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吗?”结果在回收的117份有效调查卷中,只有3人知道两个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其中一个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选民比例竟然高达96.6%!中国社会现存的这种可笑、可悲而又可耻的政治生态难道还要这样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吗?有识之士还不赶紧站出来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情势而奋斗吗?

朋友们,努力呵!

第二,公开性。

我们知道,一切非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都是在黑箱中进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识的伟大改革家戈尔巴乔夫先生才大力强调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性),自然这类国家的所谓选举也是在幕后运作的,绝大部分选民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政见、个人成就及道德修养,人民只是盲目地在选票上画圈而已。

但在竞选民主中,所有候选人都将积极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的政见、人品、学识及成就等等。与此同时,各候选人为了赢得大选,还将调动一切力量去寻找其他候选人的弱点、缺点并加以攻击,从而使民众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资格当选(如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当克里大力宣传自己在越战中多么勇敢时,布什就寻找到克里当年越战时的战友出来证明说克里是在吹牛,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在反对党、舆论媒体等方方面面制约力量的监督下,所有候选人都将全方位地曝光在民众的视野里,广大选民将根据对各位候选人诸多情报信息的综合考量,来选取最有可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政官”。在此“公开性”的阳光照耀下,有问题的候选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风问题,都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国家,有志于服务大众的人不仅要头脑发达、博学多识,而且还应是公众的道德楷模,只有真正的德才兼备型人物才会一路阳光地奔向权力的金字塔顶。

第三,公平性。

圣雄甘地曾说:“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这一制度中,最弱者应当有与最强者一样的机会。”甘地在这里正是强调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征,即不论穷人富人、不论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不论文化知识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取“执政官”的角色。

秦晖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谈到这样一件事:

说沙俄时代的警察民粹派攻击西欧的民主自由是虚伪的,说什么西方“统治机关是选举的,但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平,他们欺压穷人。而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面对如此胡言乱语,列宁批评说:“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它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过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见《问题与主义》147-148页)。

列宁所讲的“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的现象正是公平竞选的表现,这也正是马克思去世之后,伯恩斯坦等人放弃暴力革命,主张走议会道路(所谓“修正主义道路”)的原因。这还是“劈木条者”林肯能够当选美国总统的原因。可是我这个生活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公民却因为参加竞选人民代表活动在1998年7月被有关当局逮捕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说心里话,我对列宁所讲的“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的那种政治生活是十分向往的。遗憾的是别国人民在100多年前的十九世纪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们中国人在进入21世纪后还没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因为去争取这种生活而受到共产主义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国人的巨大悲剧!

第四,可选择性。

没有人会相信萨达姆式的选举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当选“执政官”角色,也没有人会相信这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候选人是唯一的,人民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因为这样的选举完全操纵在当局手中,因而选不选都是那么回事。既就是人民没有那么高的投票率,独裁者也没有那么高的得票率,有关方面也会制造出一些宏大的“数字工程”。

但民主选举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它的竞争性。候选人不是由某一个政治集团垄断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个人民团体、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而有志于为民众服务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到竞选中去。这样,博取“执政官”角色的候选人至少就会有两位,而人民便会因此而获得“挑选”的机会。由于选举是公开的 、透明的、公平的,候选人对于自己的一切也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经过比较,选民多数满意的那个幸运者就会被人民推上“执政官”的地位。

就拿2005年7月国民党的党主席选举来说,它虽然是一个政治团体的内部选举,但这个内部选举却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选举。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台北市长马英九,一个是立法院长王金平,均颇有政绩。按照国民党高层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当选,因为在投票时35个中常委中,至少有25个常委将票投给了王金平,连原党主席连战及其女儿也将自己的一票投给了王金平。若按传统的产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层路线的王金平必当选无疑,但改革后的国民党,本次党主席选举却完全采用全体党员直接投票的“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党主席、中常委的票值与普通市民党员的票值完全一样。这样,在女性和中青年党员中拥有良好人气的台北市长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击败王金平而当选新一届中国国民党的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次大选也许就是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的预演,但愿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马英九先生能在2008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大选中一举登上“执政官”的庄严宝鼎。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阿克顿勋爵在评论古雅典的梭伦改革时指出:

“它开启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因为它的财产、家庭和生命,全靠当选者的正直和智慧来维系。这个观念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权力观:一切政治权力皆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基于同意的统治取代了基于强制的统治……梭伦使得每个公民都成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从而为国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见《自由与权力》35页)

而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秦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科举官僚制度时同样明确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的。”“民主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均见《问题与主义》P406)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六:

分权制衡

前面我在论及“主权在民”法则时曾谈到“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而人民只所以寻求“民主”正是专制君主残酷压迫和奴役的结果。专制君主之所以能够对人民实行强权统治,其原因正在于专制君主拥有绝对的无边无际的权力,并把这种权力神圣化为一种世袭的特权,从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造成一个寄生的特权阶层,并借助于国家强力部门企图永远将人民践踏在脚下。

人民恨透了这种世袭的压迫、剥削和统治,为了寻回自己被君主抢劫的尊严和权利,近200多年来,人民便纷纷以“光荣革命”或流血革命的方式对大大小小的君主们进行了审判,并以与“君主专制”相对的“民主选举”方式寻找出全新的国家“执政官”。

那么是不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一劳永逸的保证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不受侵犯和颠覆呢?是不是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永远地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呢?从道理上讲应该是这样,但经验告诉我们应该的事情并不总能顺利地发生,如果不做制度防范,民主也可能会导致一种新的暴政的出现——“人民专制”——准确地说,应该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专制。

历史上,“人民专制”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后期,在法国大革命后期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得到了突出的实践。当雅典人通过民主审判将一杯鸩毒递到苏格拉底手中的时候,当雅各宾派利用“理性法庭”实行革命恐怖时,当罗伯斯庇尔宣布“恐怖是美德的表现”时(以及当毛泽东宣布“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时),它意味着民主的终结。不仅雅典城邦迅速走向没落,法兰西共和国也被“热月政变”的将军们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兰西帝国皇帝抛在脚下(至于后来盗用“共和国”的名义而行专制之实的共产主义国家就更加恶劣,因为这类国家在对人民实行专制时缺乏诚实的品格,非要把自己装扮成是经人民民主授权后的执政者,非要把自己的强权政治说成是最讲民主的政治,欺骗了人民还要人民大唱什么“xx党好”)。

正因此,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以及康德、阿克顿等人都对民主政体提出过批评和警告,如西塞罗就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称人民而徒有其表的群氓更为可怕”、“没有什么东西比群众暴政更使人反感”。阿克顿勋爵则批评说:“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几乎无法抵挡他们。”“全体人民的统治,即人数最多、势力最大的阶层的统治,有着和纯粹的君主制一样邪恶的本性。”

阿克顿在这里所宣称的“邪恶的本性”其实讲的就是权力的邪恶本性。我们知道,权力作为一种拥有支配力量的强力杠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能量,它可以用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而任何权力都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如果权力没有边界限制,那么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绝对权力为非作歹、肆意横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专制君主之所以让人民深恶痛绝,正在于他会滥用自己手中拥有的那份绝对权力。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如希特勒)如果集国家的所有权力于一身的话,也同样会“滥用”这份权力。而权力一旦被滥用,且无法用和平合法力量促其改邪归正的话,“民主”与“人民”也就成为专制强权力量手中肆意挥舞的遮羞布了。所有共产主义国家都大喊“民主”、大唱“为人民服务”,但无论其喊得多响、唱得多美,都无法遮掩“民主”被践踏、人民受摆布受奴役的现实。

但这并不是说由人民选择执政官的制度与君主专制制度没有什么两样,因而可以放弃民主制度。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当然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因为在雅典和雅各宾派革命时期发生过“人民专制”的悲剧就对整个民主制度表示怀疑和失望。雅典城邦和雅各宾派的共同错误在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中在同一“执政官”身上,当这三种权力被集中使用的时候,民主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所谓“人民专制”就会演化为对人民的专制了。如何从制度设计上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又要避免“人民专制”一类的悲剧发生,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最早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分权制衡”。其思路非常简单,既然权力天生具有作恶的冲动,那么就给它设计一个合法的平等的对立面,通过对立面来相互抑制那份“作恶的冲动”,以恶制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相与为善的目的。

具体说来 ,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立法权承担制订“游戏规则”的职能,行政权承担依据“游戏规则”运作公共事务的职能,而司法权则对发生在国内的各种纠纷行使审判的职能。这三种权力都由人民授权不同的机关或责任人来具体行使,这样就既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又避免了因权力集中而导致“暴民专制”的出现,实现了“两全其美”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立法权归国会,国会议员由各州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选民的利益,由国会参众两院制定法律,但国会提出的法律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行使行政大权,但国会有对其进行弹劾的权力。联邦法院也可以对总统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后才能就任。国会内部参、众两院间亦有制约。

在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总统、国会和法院都难以一意孤行,尤其是在多元力量(如媒体、社团、政党等)的密切监督下,三种权力都会很本分的在其法定界域内活动,既就是有某种“作恶的冲动”,稍有迹象,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难以酿成大的悲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曾经发生的“麦卡锡事件”,也很快就受到参议院的谴责,麦卡锡本人也因参议院的谴责而狼狈下台。

分权制度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诞生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德国的康德则把是否分权作为划分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的标准,认为共和政体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而专制政体则实行立法与行政的一体化(即后来巴黎公社所推崇的“议行合一”制),是反法治的。就连对“全民公决”颇有微辞的阿克顿老头在谈到分权时也大家赞美说:“主权的分立——这是目前为止政治科学所知道的为民主制建立制约的唯一方法”(《自由与权力》P374)。当然,阿克顿老头是需要民主的,因为他在为民主制度的某种可能“邪恶”寻求制约力量时,曾特别强调说:“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受自由,哪里不存在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哪里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同前P369)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七):

代议民主制度

代议民主制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而直接民主制的最显著特征是“全民公决”。

从民主法则的黄金内涵而言,直接民主制最能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当君主专制制度因其反人道、反人民而遭人民唾弃时,人民恰恰选择了能够体现人民尊严的直接民主制度,古雅典城邦便是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最典型例证。那么古雅典城邦又是怎样进行民主运作的呢?

根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记载,在直接民主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B.C.443_429),全体雅典城邦公民(约5万人)都将参加城邦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每九天召开一次,会前五天公布要讨论的问题,公民大会选举一切高级官员和公职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公布各种决议,决定一切大事,制订法律,决定和战、建交等等大事。

可以说,这便是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它确实体现了“城邦公民人人平等”的法则,尤其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则。任何试图欺压人民的野心家在这个时代都会被城邦公民以“陶片放逐法”驱逐出境外(流放十年)。人民公意至高无上,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人类恢复了上帝所造之物的本来面目和尊严——雅典民主制的光辉正好体现在这里。

但是,明眼人一眼就会看出这种民主制的严重缺陷: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公民大会将会耗费城邦公民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当然,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以大量存在的奴隶劳动为前提的(共有约35万奴隶),如果失去奴隶劳动,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制度恐怕难以维持下去,因为多数公民恐怕因忙于生计而无法抽出大量时间去参加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会议。更重要的是,事无巨细都由公民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恐怕都是值得怀疑的。阿克顿曾批评这种直接民主制说:“他们(雅典人)试图通过广场上的辩论去指挥战争,因而毁掉了自己的城邦。”阿克顿的批评显然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应该由群众直接说了算,如象如何打仗、如何建设道路等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民意,恐怕更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少数精英人物来决定,人民在这类问题上应该拥有的决定权是究竟打不打这个仗、若打应该由谁去指挥?究竟修不修这条路、若修究竟应该由谁去承建?而不是由未经专业训练的大多数“外行”去具体讨论如何打仗、如何修路。雅典城邦也正是由于人民放任了自己的这种权力,结果时间不长就走向毁灭。

更何况,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另一个前提是“小国寡民”。雅典国家实有人口35万,但其中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居民约有5万人,既就是对于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五万居民来说,每九天召开一次五万人大会作“全民公决”恐怕都会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克服如交通、会场、饭食、时间等。如果人口再多一些、面积再大一些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实行这样的直接民主制,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了。

那么,进行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保证人民行使主权、又避免直接民主制那样频繁而又大规模地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并有可能使最终结果事与愿违呢?迄今为止,人类经验给出的最佳答案便是建立代议制度。

所谓代议制度就是确立人民代表(民意代表、议员等)代表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制度。既然直接民主制具有兴师动众、劳民伤财的弱点,而且大多数“外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那么就在一定的选区和选民中挑选出德才兼备、既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又能为选民信任的专职民意代表组成议会并授权他们去讨论决定有关国家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如立法、外交、税种税率等),这样既能够保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又能够为人民节省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提高议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权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规定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每三万选民就可以选举一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参众两院组成国会构成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从事立法议事活动。

现代国家绝大部分都确立了代议制度,连共产党国家都抄袭了这种形式,可见代议制的合理性与生命力,但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人民代表或议会议员作为重要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通过竞选产生(参见黄金法则五)。只有通过竞选,人民才能了解参选人员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及思想倾向,才能选择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说话的人民代表。一切非竞选产生的所谓人民代表都是对人民的蔑视和侮辱(就像所有共产党国家的民意代表都是由强权集团内部操纵完成的一样),这种人民代表不仅难以发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声音,甚至在强权集团损害人民利益时会诺诺连声,充当为虎作伥的工具(如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2002年与2004年就批准了中俄有关边界问题的最后议定书,从而使前沙俄时代强加给中国的若干不平等条约被合法化,最终导致沙俄时代对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掠夺也被中共合法化……想起来真是令人疾首痛心!!!),这种人民代表只能增加专制政权的欺骗性,因而他们的立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民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应该是专职的,不应该再担任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倾听选区内人民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并就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相关的考察和研究。最后进行相关立法,同时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因为立法工作是受人民委托,应该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因而具有特别的神圣性。由于人民代表的工作是严肃而繁重的,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行政公务或司法公务,从而影响自己的立法效能。

但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本质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而是保障民主、防止专制的需要。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权力具有为恶的冲动,权力越大、作恶的冲动越强。如果某人拥有绝对的不受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话,那么,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为善还是为恶将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此情况下,人民将会丧权殆尽、受祸无穷。正因此,洛克们才开出“分权”药方、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正是出于分权制衡的需要。如果人民代表作为立法者再同时承担行政或司法公务,那么在立法时,他就很可能会从自己及私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去制定游戏规则——由自己“说了算”;而在行政执法时又由自己“做了算”。这种“议行合一”体制将会使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体,其结果立法工作既不能反映民意,执法活动也不能带来民利,甚至与民争利、与民抢利,人民丢掉了主权,民主也跟着完蛋。如果你不信,只要看看共产主义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你就会明白我的上述言论所揭示的只不过是经验性的真像罢了(共产党自在中国大陆建立政权后,从表面形式看,也采用了代议制,但各级人民代表既不由民主竞选产生,而且大部分人民代表还同时承担着党政机关公务,其结果是所谓“人民代表”沦落为党政大员的兼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也沦落为党政集团操控下的盖章机构了。更何况所有国家机关都要面对一个超越一切的太上皇——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强权集团操控一切的情况下,人民又能到哪里去行使主权呢?人民又能去到哪里享受民主呢?!)。

当然,我在这里强调了代议制的重要性,但并不是要将“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全民公决”是主权在民的表现,它从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方面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总统选举、国体变更等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使用“全民公决”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志选择,象本年度(2005)的伊拉克大选、法国有关欧盟宪法的公投,2004年美国加州罢免州长,现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都采用了“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结果。尽管同样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但因为这些问题严重关系到国民或选民的重大利益,因而民众在这些问题上行使最高决定权显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因而当我们强调代议制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时应重点突出“议”,即在“议事”方面施行授权代理制,强调的是代议制度在国家立法领域的卓越功效,防止事无大小都采用劳民伤财的“全民公决”,而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全部使用代议制、全部抛弃“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制。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八):

多党政治

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所谓政党政治国家即由政党行使执政权对国家施行治理。

从过去的历史经验看,政党是作为君主专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在君主专制时代,政治性的党团结社将会受到专制君主的严厉打击。所谓“君子朋而不党”正是专制制度下士人阶层奉行明哲保身哲学的人生写照。明代东林书院的师生们只不过在讲学之余对国家时事发发牢骚,相与勉励“事事关心”,不意犯下专制君主之大忌而遭到残酷打击。

当然,中国明代的东林党还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近现代政党是以积极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现实目标的。近现代国家之所以是政党政治国家,政党之所以能够活跃在国家政治舞台上,乃是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政党都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征:

第一,拥有指导全党的“主义”,这个“主义”便是指导该党采取行动的政治哲学基础,它不仅是统一全党的思想力量,还是企图赢取民心的意识形态,党通过自己掌控的资源尽力在民众中宣传自己的“主义”和政纲,从而为自己的可能崛起或持续统治铺垫人心基础。

第二,拥有相对严密的组织系统,通过网络化、层级化的组织系统来扩大自己的队伍,并培养出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领袖,同时制定出一整套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党员,净化自己的队伍,以此提升党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增强党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正因为政党拥有明确的“主义”并拥有推广这种“主义”的强大组织资源,所以在近现代政治舞台上,一个国家及其民众才会常常被某个政党及其领袖人物所左右。

虽然近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但这些党治国家大体上仍可划分为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和专制性的党治国家。

孙中山先生曾说:“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纲,宜重党德,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它党争胜……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见王俯民《孙中山祥传》P740),孙先生在这里强调了政党竞争对于一国政治的重要意义。这个拥有政党竞争现象、政党间能够开展合法公平竞争的国家就是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在这种国家,至少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法律充分保障结社的自由,所有政党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垄断性的执政地位,一个政党能否执政既在于平时它所养成的党德,也在于它在选举时能否抓住大多数选民的兴趣和利益所在。选民在通过对所有参选政党进行横向比较后,能够代表多数选民利益的政党所推出的候选人便会脱颖而出。

举例来说吧,我国台湾地区现在已是举世公认的很民主的地区。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未开放党禁时,台湾当然是谈不上民主的。1986年底开放党禁后,据统计到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政治性社团注册在案,只不过相对瞩目的只有四、五个政党。而在这四五个明星级政党里目前又只有国民党和民进党具有势均力敌的竞争性。当1996年首次进行总统直选时,国民党推出的候选人李登辉胜出,2000年则由民进党赢得大选。2004年总统大选时国民党候选人连战在民意调查时略微领先,但3月19号的蹊跷枪击事件则使民进党候选人反而赢得了五万选民的多数胜利。而国民党在连续两届失去政权后开始大刀阔斧的进行党内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党主席选举采取“全党公决”式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决心脱离黑金政治、清除党内腐败、拥有很好人气的马英九以高票当选党主席,而小马哥也精神抖擞地准备引导国民党在2008年的总统选举中取得胜利。这便是民主性党争的良好表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党来领导国家,法律面前,各政党一律平等,能否执政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选民说了算,通过定期竞选不仅尊重了主权在民原则,而且也使赢得选举的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有了名正言顺的合法性基础。

目前世界上的所有民主国家和民主地区都奉行这种开放性的多党政治游戏规则,而且从世界潮流演进趋势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发生诸如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那样的“颜色革命”,走向多元民主化。

但是从俄国发生所谓十月革命以来,这个世界上开始存在一些专制性的党治国家,在这些国家,当某个政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夺取政权后,便以当然的执政党自居,以“老子打江山坐江山”的匪痞逻辑对政权实行垄断性的独占,并将自己的永久执政权写入该党携裹民意所炮制的宪法里。所有的法西斯国家都奉行一党专制,如德国的纳粹党通过合法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取缔了自由结社,对社会民主党、共产党一律实行封杀政策,幸运的是法西斯政党很快灭亡。

所有的共产党国家也是这样,当共产党借助暴力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开始打压排除一切异己力量,实行共产党及其领袖的专制独裁。苏联在从1917年至1990年的七十余年时间里,苏共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苏共在国内的专制暴政曾使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将之与法西斯党国并列。陈在1940年9月著文说:“一班无知的布尔什维克党人,更加把独裁制抬到天上……特别是欧洲,五大强国(指英、法、德、意、苏)就有三个是独裁,第一个是莫斯科,第二个是柏林,第三个是罗马,这三个反动堡垒把现代变成了新的中世纪,他们企图把有思想的人类变成无思想的机器牛马。”他还说:“如果不实现大众民主,则所谓大众政权或无产阶级独裁(即无产阶级专政)必然流为史大林式的极少数人的格别乌(即KGB)政制,这是事势所必然。”可喜的是苏共在霸占苏联七十余年后终于在伟大的戈尔巴乔夫先生的引导下走向没落,今天的俄罗斯共产党只不过是俄国100多个政党中的普通一员罢了。

中国也是这样。

1949年后,中共在大陆取得了政权,凭借自己手中的军事警察力量,中共成了国内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尽管同时存在的还有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但这八个党派却只享有参政权——尤其是在经历了反右和文革的洗劫后,这八个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近二十年来,情况稍有变化,但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确实让民主党派中的“民主”二字大蒙其羞。而中共在自己国内搞的一党独大的霸权主义内政局面则是人民一切不幸的根源,不仅专制腐败,而且祸国殃民。因而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准先生就在给友人的信中指出:“你不赞成两党制,可是,你看看一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苏联、东欧我们固然看够了,在东方某些国家中盛行的那一套阿谀崇拜,你不觉得恶心吗?一个人手里集中了为所欲为的权力,你有什么办法来约束他不乱搞?有什么保证?”不用怀疑,顾准在这里所指出的“东方某些国家”显然包括中共控制下的中国了。虽然中共在近二十多年有所变革,面孔有所刷新,但一党专权的现状并没有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在强化着自己的威权统治(如八十年代,中共党魁与国家元首的职务是分开的,甚至还曾一度出现过国家副主席由党外人士来担任的局面,但自江泽民氏上台至今,中共党魁则集党政军最高大权于一身,而中共地方首脑也大都兼任地方人大主任一职……),共产党的监狱里依然关押着大量的持不同政见者及宗教人士,法轮功修炼者也受到严重打压,上访群体依然受到国家强力部门的限制……想起来这真是十余亿中国人民的不幸和耻辱!

对于人民来说,一党专制的坏处与多党政治的好处是同样的明显。要想执政者能够为人民提供很好的服务光靠执政者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人民必须能够对执政者施加压力,必须从制度及其操作层面上保证人民对执政者拥有现实制裁的力量,干得好就干下去,干不好请滚蛋,能人多的是。但是在一党专政条件下,干好干不好,它都会赖在台上不走。比如说中共49年上台后,长时间带给人民的是贫穷、愚昧、谎言及一次又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尽管由它一手制造了反右、大跃进乃至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史无前例的大悲剧,但共产党呢还是照样自吹自擂什么“伟大、光荣、正确”(好似天龙八部中的星宿派),还照样是中国的执政党,人民不仅难以施加压力,不仅难以对之制裁,反而在其军事警察系统的严密控制下,甚至连批评的声音都发不出。若有少数无惧无畏的国民敢于斗胆发出自己的不同声音,等待自己的必将是刑场或监狱,如彭德怀、张志新、林昭、黎莲、李九莲、遇罗克及魏京生、王丹等等等等!

但是在多党政治条件下,由于游戏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在法律面前党派平等,一个党派能否上台执政、能否继续执政,完全取决于人民的选票。由于人民具有选票奖惩力量,因而没有一个政党敢于对人民说“不”,没有一个政党敢于长时间肆无忌惮地欺压人民、奴役人民。如果美国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发动一场反右派运动,如果共和党敢于发动一场导致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的“大跃进”,如果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制造出十年文化大革命,如果共和党敢于以机枪坦克在华盛顿制造出一场六四惨案——我想,共和党早就在美国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了。不过话说回来,在美国那样的民主制度下,类似于中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决策就根本出不了台,同时由于在野的民主党也在努力谋求执政地位,而报纸、电视、广播等舆论传媒也时刻睁着一双警惕的眼睛,因而不管哪个党上台执政,都只能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为美国人民服务。否则人民在下届选举时就不会投它的票,就会用选票加以制裁。

因此,人民要想不打折扣地拥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和尊严,就必须拥有制裁执政者的力量,而这个力量也只有在多党派的民主政治条件下才会获得。当人民在多个党派中拥有挑选的机会时,“最好者当政”才会成为可能,而当人民面对的是唯一的超级独裁力量时,哈耶克所论述的那种“最坏者当政”也就成为一种宿命性的必然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九:

地方自治

在谈论民主问题时,不能不谈论“地方自治”,一个完全民主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就如阿克顿老头在《论民族主义》一文中所谈论的那样“真正的共和主义就是在整体和所有部分中实行自治的原则。”

“自治”是民主原则在地方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游戏规则。而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如重要公职的选举)实际上也就是国家层面上的“自治”,即一个国家的人民自行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公共游戏规则(如立法、公共行政、司法审判等),它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同理,地方民众在自己所生活的单位界域内也应该享有充分的地方主权,使地方管理充分体现地方民众的公意。这里的“地方主权”也就是地方自治权,从法律角度讲,“地权”不能高于“国权”,地权和国权的划分应该明确载明在宪法里,地权不能凌驾于国权之上,但地方自治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证。

尽管地权和国权的具体划分很复杂,究竟哪些权力应由国家行使(即全体人民行使),哪些权力应由地方支配,各国也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民主自治最重要的特征则是公认的。这个公认的最基本、最关键的特征就是地方重要公职必须由民主竞选产生,这一点非常重要,既然我们充分肯定民主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地方自治必然要求实行关键公职的民主选举,否则,“自治”只不过是玩弄概念名词而已。

譬如说,美国是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各州关键公职如州长、州议员均由州民民主选举产生,非本州居民,概无权参选,这种制度安排就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充分尊重了各州人民的意愿。

布尔什维克垮台后的俄罗斯本来也实行充分的地方自治,各共和国领导人原本也由各地方民众或由各地杜马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近两年,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却以反恐、维护国家稳定统一为借口,通过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剥夺了各共和国人民对于本地最高行政长官的选择权,改原来的民主选举为总统任命制,这当然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历史大倒退。尽管从理论上讲,普京是由全体俄罗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普京只需对全体俄罗斯人民负责,因而如果人民多数不反对普京的这一重大篡权,普京似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错下去。但问题在于俄罗斯国家的民主制度还很不成熟,在2004年度总统选举中,克格勃特工出身的普京就提前动用国家强力部门对政治反对派进行了种种打压,甚至将支持反对派候选人的石油大王霍多尔科夫斯基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关进监狱。也因此,普京再次当选俄罗斯总统的合法性是受普遍质疑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既就是普京完全由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产生,他的这一举措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从专制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任命制不仅蔑视各地人民的意志,违反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将会导致地方长官的奴颜婢膝、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和腐败丛生,而这些弊病的最后代价必然全部转嫁到人民头上。俄罗斯人民如果意识不到普京蚕食民主行为的危险性,他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地方自治,而且很有可能会失去全部的民主和自由(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又拿中国来说,尽管不是一个民主自由国家,却宣称在五大省级行政区划及若干州、县、乡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这些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权是很有限的。虽然各自治区的行政首长大都由所在地方各主要少数民族的人担任,但这种行政首长却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或人民代表通过竞选方式产生。这种任命制度体现的是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并不体现当地人民的意志。不仅如此,各自治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并不是当地最高领导,当地的最高领导权集中在自治区域的中共党委书记手里,如新疆自治区政府主席虽然是一个维族人,但真正的新疆大权却掌握在中共新疆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手中,这个党委书记更是由中共中央任命的,更不能体现当地人民的“公意”。由于这种种的折扣和限制,当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的、徒有虚名而已。

既然连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都难以实现,汉民族居住的东中部省份更连自治的影子也看不到。1998年开始施行的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村一级,这虽然是好事,但村委会根本不能算一级政权,因而不能因此断定基层政权已走向民主化。中国最低一级政权为乡镇政府,再往上依次为县市级政权、地市级政权、省级政权、中央政府(共五层级)。一个民主的社会,这五级政权首脑及同级议会(即人代会)均应由民众在本单位区域内民主选举产生。比如说,陕西省省长应由陕西省3000多万城乡居民或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且须竞选,其它以此类推),而且所有省长候选人必须拥有陕西省的户口,外省籍的居民不能参加陕西省省长的竞选。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能加强候选人和当选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促使候选人当选后在乡亲父老的期望和压力下更好地造福本省藉人民。但是目前中国的四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均不是由当地人民民主选举产生,都是由“上面”任命或调任的,如前陕西省省长贾治邦调赴民政部后,中央随调中共苏州市委书记陈德铭任陕西省代理省长,然后由陕西省人代会在形式上给与通过。其它市县乡三级政权也大抵如此,更何况各级政权还要接受一个太上皇——各级中共党委的领导。

在此任命制的官僚制度之下,最大的弊端是会造成普遍的腐败。当权力的来源是“上面”而不是“下面”的时候,“讨好”上面的风气必然形成。而讨好上面只须讨好上面几个关键人物就可以了,只要将上面几个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处好,升官的机会就会大得多。而为了能抱住上面的大腿,下级官员的行贿手段将会形成一种竞赛的风气,有些手段简直到了厚颜无耻得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如原湖北丹江口市委书记张二江在落马后就交代说:自己当上市委书记后,下面一些小官员为了讨好自己以求调动或升迁,除了给自己送钱、送物、送字画古董外,有些人还会将自己的老婆送到他的床上——若不是从《南方周末》上读到这篇有关张二江的报道,我大概不会相信人世间会有这样的无耻之徒。

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中国普遍腐败、严重腐败的体制性原因。倘若推行民主自治的话,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在自治制度下,权力将来源于下面的选票,能否当选的关键并不在于讨好上层关键人物,而在于讨好“下面”的选民。怎样讨好下面的选民呢?贿赂是不行的,因为候选人不会拥有那样大的财力,既就是候选人拥有巨大的财力,一旦行贿也很容易被媒体曝光,因而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贿选“下面”来实现当选目标的。在民主自治条件下,要讨好下面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在平时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知识积累并热心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努力提升自己在选民中的威望和形象;在已担任某种公职时,应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只有以此方式“讨好”下面才会赢得民众信任,而民众也将会在下一届选举或更高职位的民主选举中以自己的选票加以回报,在此情况下,不仅腐败难成气候,而且行政绩效也将出现明显的良性循环。

总之,地方自治作为民主政治在地方社会的表现形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尺度。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必然实施充分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权越小,国家的中央集权性就越强,若地方根本没有自治权,那这个国家就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民主国家。

当然地方自治权也不是越大越好。若地方自治权大到有权分裂国家、有权走向独立的地步,民主和国家也同样会面临灾难性的危险。林肯曾明确指出:一幢裂开的房子是不会支撑多久的。一个完整的国家也是不能听任地方版图的分裂倾向的。而林肯为了防止南方的分裂叛乱活动,是以武装战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因此,关于地方自治的权限应该以维护主权国家的统一为底线,越过这个边界,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独立派以“人民主权”论为依据,那么这个人民就应该是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仅仅是分裂区域的全体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多数同意该国的某一地区可以独立成为一个主权国家,那么这种独立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地方叛乱,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组织全国的资源和力量加以制止。如东突势力图谋分裂中国新疆,合法的做法是由13亿中国人进行全民公决,如果13亿中超过6.5亿的人同意新疆脱离中国,则新疆有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而存在。否则,分裂行为就是叛国行为。因此,当我强调一个国家应当实行地方自治并充分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时,应特别注意地方自治权将以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统一为边界,越过这条红线,地方自治将会背离初衷而走向悲剧性的反面!

小  结


前面我用了较长的篇幅论述了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即:

一,众生平等法则;

二,主权在民法则;

三,少数服从多数法则;

四,保护少数法则;

五,公平竞选法则;

六,分权制衡法则;

七,代议民主法则;

八,多党政治法则;

九,地方民主自治法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九条法则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它们共同构筑了有关民主的宏伟大厦,其中的任何一条法则被忽视或抽离的话,整座民主大厦必将坍塌。譬如说,如果认为众生平等法则是错误的,那么希特勒的种族优劣论就是合理的;如果主权在民法则是错误的,那么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论就是正确的;如果少数不应该服从多数的话,专制统治就不应该反对;如果少数得不到保护,多数本身也就岌岌乎可危;如果民主竞选应受批判,萨达姆式的选举就应该得到表扬;如果分权制衡应被谴责,专制独裁就会成为必然;如果多党政治应被否定,一党专权就无法避免……

但是很显然,所有这些假设都是反民主的,所有这些假定都会导致专制。而人民离开了民主也就沦落为毫无尊严的贱民了。要想活得像个大地的主人,要想不受别人的摆布和奴役,人民就必须细心呵护和争取这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守住民主的底线,守住民主的边界。虽然象联邦制、任期制、弹劾罢免一类的制度建构对巩固民主的疆域也很重要,但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如果能以前述九条“黄金法则”为磐石的话,我认为这个国家就可以称为民主的国家了,这个社会也就可以称为民主的社会了!

(完)

(赵常青 2006年秋于渭南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