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2002.8月的《民主论坛》,原标题是:《不要再这样做了!》
尊敬的阿城市市长阁下:
前不久我因事去了阁下领导的阿城市一趟,虽因时间匆忙,未能对贵市市政建设作详细考察,但总的印象还是不错的。就如同美丽的哈尔滨给我留下了美丽的外观印象一样,阿城市的小巧玲珑,也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永久的记忆。这当然有阁下辛勤操劳之功。我想,阿城市的数万市民,肯定会对您的辛勤劳苦表示衷心的感谢的。
但是,作为外省籍的中国公民,我必须将自己观察到的最大的“不愉快”告诉阁下。我认为这种不愉快,从性质上讲是非常严重的。出于对阁下的尊重、出于对阁下政治前途的爱护和关心(也许此处用词不当,请勿见笑),也出于一个中国公民的公民荣誉感和责任感,我觉得我必须将这份“不愉快”告诉给您,事情是这样的——
7月13日上午10点,在阿城办完事后,我准备去哈尔滨。于是两位阿城的朋友送我去阿城公共汽车站。走进汽车站大厅,在入口处我发现那里树着一块牌子。令人吃惊的是,在那块牌子上竟然醒目地写着——
“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
市长阁下,坦率地说,看到这行醒目的文字时,我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但眼睛告诉我,一切都是真实的。而这道真实的“风景”,却让我的心里特别地不舒服起来。因为,它使我联想到了老中国租界公园入口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也使我联想到了某国家图书馆前“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有关“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小学生与宠物不得入内”的侮辱性告示其性质的恶劣程度国人已有结论,在此不多叙。我想与市长阁下探讨的是在“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纳入宪法的今天,“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行政指令,究竟有多大的合法性?
自东北回到西安后,我用了几天时间寻找查阅了好多法律。结果,我发现,阿城市汽车站那块小木牌上的行政指令,至少从下述六个方面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谓“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当然包括公民的人身行动完全由自己自由支配。很显然,作为国家公民的法轮功人员,同样具有这种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出门旅行的法轮功人员是步行、还是乘坐交通工具,将完全服从他们的个人意志,而决非行政指令所能干涉的。但遗憾的是,在市长阁下领导下的公共汽车站,偏偏就发生了这种大丢阁下脸面、损毁阿城形象的事情。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是近代法治实践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既然这条原则被纳入国家最高大法,就没有不遵守的理由。但是,“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又从哪里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难道法轮功人员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吗?显然绝大部份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既然具有中国国籍的法轮功人员和非法轮功人员都是中国公民,就不能有“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这样的歧视性规定。否则,宪法第33条就只好被阁下扔进阿城市的阴沟里去了。
第三,阁下也许认为,既然自己是堂堂一市之长,就有权利在所辖区域内发号施令。发号施令当然是阁下的权利。但发指示、下号令之前一定要熟读宪法和相关法律,不能做违反法律的事,尤其是不能做践踏宪法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既然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宪法明确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那么,为什么还要在公共汽车站入口处、立上一块与宪法规定明显抵触的警示牌呢?是无知无识、还是明知故犯?而无论是无知无识、还是明知故犯,都与阁下的身分是不相协调的。
第四,也许阁下会说,中央早已作出严打法轮功的指示。不错,中共中央确实多次作过这种指示。但首先中共中央也有出错的时候,甚至是出大错、犯大罪的时候。比如说,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6.4”大屠杀,都是中共中央作出的决策。但毫无疑问,这些决策都是错误的。虽然中共中央直到现在还不承认其中的有些错误(如“6.4”大屠杀),但不承认不等于没犯错误,不承认也不等于没有罪行。因而,不要以为凡中央的决策就一定是正确的。再说,即使是中共中央要求严打法轮功,但“严打”不等于“乱打”、不等于“胡来”,毕竟中共中央也在喊“依法治国”、毕竟“依法治国”的原则已经深入民心。既然要依法治国,那么法律禁止的就一定不能做,很自然,作为国家最高大法的宪法所禁止的行为就更不能做了。因此,“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这样明显抵触宪法的荒谬指令,就完全相似于“歪嘴和尚乱念经”的行为了(尽管经文也有可能是错误的)。
第五,也许阁下认为法轮功人员是罪犯,所以应剥夺他们的行动自由权。如果阁下是出于这种动机而作出如此指令的话,那就更加错得不成样子了——
首先,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不得被认定为罪犯。
其次,即使是某些法轮功人员犯了罪,他们和共产党员犯了罪从性质上讲是一样的。他们都应依法受到惩处——犯了哪一条法律就按哪一条处理,而不应该象搞群众运动那样,对法轮功人员施以“随心所欲”的惩罚,如不许法轮功人员乘车、就业等,否则,谈何“依法治国”呢?
再次,即使是阁下认定所有法轮功人员都是坏蛋,必须对之进行无情打击,那也应该对所有的坏蛋一视同仁,不应该偏心眼,只对法轮功人员作出“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而对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就可以网开一面,允许他们进站乘车。难道贪官污吏、烧杀抢掠之徒比法轮功人员更“可爱”些吗?更何况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上讲,要“依法治国”就不能容许行政命令的肆意干涉!
第六,撇开前述五方面的错谬不论,一个十分荒唐的情况是,无论法轮功人员、还是非法轮功人员,他们的脸上都没有刻字,在熙熙攘攘的人流中,根本无从识别究竟谁是法轮功人员。在此情况下,“法轮功人员不许进站乘车”的规定,从实际效果看,是根本没有什么效率的。既然没有效率,为什么还要立上那样一块牌子呢?我想,答案只有一个:作样子给人看的。说的好听一点,就是蓄意制造所谓的“政绩工程”。——俗话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执政党中央下令严打法轮功,甚至论功行赏,那么,为邀功请赏、为加官晋爵,阿城汽车站才会树起那样一块藐视宪法、贻笑天下的木牌子——真是利令智昏呀!
市长阁下,通过前面六条的分析,我想您应该赶快去撤掉那块藐视宪法的牌子了;与此同时,认认真真地准备一份检讨书,到有关方面去请罪,或者将汽车站入口处警示牌上的文字改为:
“法轮功人员和其他国家公民一样都有进站乘车的权利,以前禁止法轮功人员进站乘车的做法是错误的——特此向所有法轮功人员深表歉意。”
也许这样做,既能取得法轮功人员的谅解,还能保住头上乌纱。否则,“依法治国”要动真格的话,阁下的前景似乎就有些不太妙了。
当然,也许你会说,“那牌子不是我立的,指令也不是我下的”。那很好。但同样要赶快撤掉那块牌子,并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否则,有关方面“怪罪”下来,办你一个“渎职”,你也无话可说!
本来我还想把《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相关条文,也搬到这里与阁下理论一番,可又觉得这样弄下去,阁下会很没面子。出于一分尊重,这里就不再罗嗦了。只是希望阁下能把国家宪法当回事,不要束之高阁,甚至将之抛到阿城市的垃圾堆上去了!
最后,我想声明的是,我并非法轮功人员,既没读过《转法轮》,也对气功一类的东西不感兴趣。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有权利就触犯宪法的“木牌子”一事,向阁下提出自己的批评和建议(暂不准备提出控告)。希望市长阁下能知错认错、痛改前非,踏踏实实为阿城市的数万人民作出真正光辉的业绩来!
无它,顺颂阁下仕途得意、步步高升!
中国公民:赵常青
2002.8.11.草
2002年8月11日星期日
2002年7月11日星期四
全国170人联名营救杨建利,异议人士赵常青突然失踪
2002年7月11日
【人民报消息】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得到国内异议人士通报,在全国各省市联合170人署名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自从7月3日晚便与朋友亲属失去联系而失踪。
据西安异议人士张宗爱的一些朋友说,6月底西安警察在询问张宗爱的时候曾向他表示,营救杨建利的全国性呼吁书,警方知道是赵常青一手操办的。警察那时的话意里,已经流露相当重视甚至要惩办的意思。一些异议人士向中国人权反映,赵常青的失踪显然是遭到中国警方秘密逮捕,因为公安部门对于赵常青能够在短时间内联合170人,不惧以往的镇压而公然营救杨建利,深感震惊和不安,害怕这股关心工人营救异议人士的力量,在中国目前的局势中重新崛起,因此要对为首的赵常青施加严厉打击。
国内多方异议人士同时呼吁国际媒体和舆论,关注赵常青的失踪情况并进行救援,也要求中国政府制止中国警方采用非法的秘密失踪手段。赵常青发起的170人援救杨建利的公开信,是中国近几年来异议人士一次最大行动,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权向国际媒体发表后,法新社等许多重要国际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导。公开信所呼吁营救的杨建利,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今年四月闯关回到中国了解工潮情况,4月26日在云南昆明市被中国警方逮捕。
现年三十四岁的赵常青,原是陜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学生,因参加1989年北京的天安门运动,“六四”后被捕并在秦城监狱关押半年多。
据了解,1997年赵常青竞选当地人大代表,得到数十名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陜西省南郑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赵常青还揭发当地公然违反选举法,内定候选人并限定被选举的对象和范围。结果赵常青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并被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赵常青2001年出狱后还丢失了教师工作,依靠毫无保障的零散工作艰难度日。
附:全国170名人权民主人士联署致中共当局的公开信(全文)
郑重要求立即释放杨建利废除黑名单允许一切炎黄子孙回国。
杨建利博士是我国着名的人权活动家,是享誉国际社会的民主自由人士,也因此,长期以来,他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回归祖国的政治流亡者之一。但“禁归令”并不能禁止杨博士的拳拳爱国之心。为了考察国内的民运和工运,为了从实践上推动祖国的人权民主事业,他以莫大的勇气和胆识毅然闯关回国,从而以实际行动不仅表达了对“禁归令”的蔑视,而且驳斥了当局对于海外民运的种种诬蔑之词(什么“境外敌对势力”、“海外反动势力”、“国外反华势力”等等)。
不幸的是,杨博士在归国途中被当局以冠冕堂皇的借口拘捕了。不仅如此,当局还以文明社会所不齿的行事方式对外界——包括杨博士的眷属——严密的封锁消息,尽管海内外声援杨博士的呼声很高,但执政当局却置民声民意及国际舆论于不顾,依然将杨博士关押在某个不为外界所知的牢狱之内。
其实,岂止杨建利博士蒙受归国无路、报国无门的心痛和耻辱——翻开当代中国史,既使在当局自称为所谓“改革开放”的这二十多年里,又有多少民主人士不是被逮捕关押就是被逼迫流亡海外呢?杨博士的遭遇只不过是当局在自己不光彩的历史上新添了一笔罪恶和耻辱!
但是,这种不光彩的历史应该结束了,这种令人痛心和痛恨的罪恶和耻辱应该结束了!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
为了祖国的人权民主事业,为了十三亿中国人民的前途和福址,也为了执政党自身的前途和福址,我们——一群寻求民主、自由与宽容的中国公民郑重地向执政当局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立即释放杨建利博士,还他以中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第二,停止一切政治迫害,释放以胡石根、江棋生、徐文立、王有才、秦永敏、刘贤斌、佟适冬、胡明君、张善光、牟传珩、嶽天祥、杨自立等为代表的政治犯、良心犯,还他们以中国公民的全部权利和自由!
第三,废除禁归令,欢迎所有因迫害而流亡海外的炎黄子孙回归祖国——共同为一个民主的、自由的、现代化的中国而奋斗!
中国公民(排名不分先后):
邓焕武,欧阳懿,廖双元,莫剑刚,廖亦武,孙光权,张帆,萧利君,梁俊西,蒲勇,魏光君,徐应元,薛德云,卢永强,方家华,李维,王德丰,姜胜汉,王沿海,王军鹰,王林海,刘建新,刘静,周国强,马卫,杨宏伟,高凯,杨勤民,薛洪,张晖,王根田,李运生,周志刚,张德贵,杜和平,吴郁,杜应国,李家华,杨世勇,姜利君,梁立维,孙膑,刘焕文,孙立勇,高玉祥,于林竣,马文都,金成,程小宝,高晓亮,徐纪成,马俊,姚振义,陈凡,刘建安,贺大山,曹家如,刘建新,何兵,张明,鲁登川,何时茶,季风,张重发,吴若海,张素芝,全力,刘绍坤,钦欢,王美茹,王志新,蒋福建,张存珠,路中明,环胜来,谈志华,姚振贤,叶文相,李宝生,严正学,阎家鑫,冯键,吴嗣宁,张宝龙,陈德富,徐国庆,韦登忠,何振春,杨福文,庞梅青,卢广文,陈青林,刘风刚,韩罡,沙裕光,钱玉民,王建军,应晚成,姚天生,齐纪成,吴高兴,王冰,江小平,王哲,王明,陈卫,朱易平,赵金鹏,孙庭华,熊晋仁,杨亮,刘俊吵,迟寿柱,孔佑平,张国华,胡默,侯傑,赵昕,张宗爱,吴永全,王勇刚,徐虹,金济生,毛国良,马良纲,何冠昌,于林尊,邓代坤,陈明先,曾富洪,贾三友,陶玉平,黄燕明,金林志,宁先华,田晓明,李傑,贾伟,路坤,刘玉宾,张风颖,金艳明,马强,杨靖,高峰,徐永海,姚振强,顾国平,牛天民,朱国华,孟远新,庞辰龙,车宏年,姜福祯,张铭山,于敖之,陈龙德,沈良庆,王天成,马少华,王东海,何德普,金继武,章虹,冷万宝,任畹町,韩立法,唐元隽,朱锐,赵常青(共计170人)。
【人民报消息】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得到国内异议人士通报,在全国各省市联合170人署名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自从7月3日晚便与朋友亲属失去联系而失踪。
据西安异议人士张宗爱的一些朋友说,6月底西安警察在询问张宗爱的时候曾向他表示,营救杨建利的全国性呼吁书,警方知道是赵常青一手操办的。警察那时的话意里,已经流露相当重视甚至要惩办的意思。一些异议人士向中国人权反映,赵常青的失踪显然是遭到中国警方秘密逮捕,因为公安部门对于赵常青能够在短时间内联合170人,不惧以往的镇压而公然营救杨建利,深感震惊和不安,害怕这股关心工人营救异议人士的力量,在中国目前的局势中重新崛起,因此要对为首的赵常青施加严厉打击。
国内多方异议人士同时呼吁国际媒体和舆论,关注赵常青的失踪情况并进行救援,也要求中国政府制止中国警方采用非法的秘密失踪手段。赵常青发起的170人援救杨建利的公开信,是中国近几年来异议人士一次最大行动,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权向国际媒体发表后,法新社等许多重要国际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导。公开信所呼吁营救的杨建利,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今年四月闯关回到中国了解工潮情况,4月26日在云南昆明市被中国警方逮捕。
现年三十四岁的赵常青,原是陜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学生,因参加1989年北京的天安门运动,“六四”后被捕并在秦城监狱关押半年多。
据了解,1997年赵常青竞选当地人大代表,得到数十名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陜西省南郑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赵常青还揭发当地公然违反选举法,内定候选人并限定被选举的对象和范围。结果赵常青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并被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赵常青2001年出狱后还丢失了教师工作,依靠毫无保障的零散工作艰难度日。
附:全国170名人权民主人士联署致中共当局的公开信(全文)
郑重要求立即释放杨建利废除黑名单允许一切炎黄子孙回国。
杨建利博士是我国着名的人权活动家,是享誉国际社会的民主自由人士,也因此,长期以来,他被中国政府列为禁止回归祖国的政治流亡者之一。但“禁归令”并不能禁止杨博士的拳拳爱国之心。为了考察国内的民运和工运,为了从实践上推动祖国的人权民主事业,他以莫大的勇气和胆识毅然闯关回国,从而以实际行动不仅表达了对“禁归令”的蔑视,而且驳斥了当局对于海外民运的种种诬蔑之词(什么“境外敌对势力”、“海外反动势力”、“国外反华势力”等等)。
不幸的是,杨博士在归国途中被当局以冠冕堂皇的借口拘捕了。不仅如此,当局还以文明社会所不齿的行事方式对外界——包括杨博士的眷属——严密的封锁消息,尽管海内外声援杨博士的呼声很高,但执政当局却置民声民意及国际舆论于不顾,依然将杨博士关押在某个不为外界所知的牢狱之内。
其实,岂止杨建利博士蒙受归国无路、报国无门的心痛和耻辱——翻开当代中国史,既使在当局自称为所谓“改革开放”的这二十多年里,又有多少民主人士不是被逮捕关押就是被逼迫流亡海外呢?杨博士的遭遇只不过是当局在自己不光彩的历史上新添了一笔罪恶和耻辱!
但是,这种不光彩的历史应该结束了,这种令人痛心和痛恨的罪恶和耻辱应该结束了!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
为了祖国的人权民主事业,为了十三亿中国人民的前途和福址,也为了执政党自身的前途和福址,我们——一群寻求民主、自由与宽容的中国公民郑重地向执政当局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立即释放杨建利博士,还他以中国公民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第二,停止一切政治迫害,释放以胡石根、江棋生、徐文立、王有才、秦永敏、刘贤斌、佟适冬、胡明君、张善光、牟传珩、嶽天祥、杨自立等为代表的政治犯、良心犯,还他们以中国公民的全部权利和自由!
第三,废除禁归令,欢迎所有因迫害而流亡海外的炎黄子孙回归祖国——共同为一个民主的、自由的、现代化的中国而奋斗!
中国公民(排名不分先后):
邓焕武,欧阳懿,廖双元,莫剑刚,廖亦武,孙光权,张帆,萧利君,梁俊西,蒲勇,魏光君,徐应元,薛德云,卢永强,方家华,李维,王德丰,姜胜汉,王沿海,王军鹰,王林海,刘建新,刘静,周国强,马卫,杨宏伟,高凯,杨勤民,薛洪,张晖,王根田,李运生,周志刚,张德贵,杜和平,吴郁,杜应国,李家华,杨世勇,姜利君,梁立维,孙膑,刘焕文,孙立勇,高玉祥,于林竣,马文都,金成,程小宝,高晓亮,徐纪成,马俊,姚振义,陈凡,刘建安,贺大山,曹家如,刘建新,何兵,张明,鲁登川,何时茶,季风,张重发,吴若海,张素芝,全力,刘绍坤,钦欢,王美茹,王志新,蒋福建,张存珠,路中明,环胜来,谈志华,姚振贤,叶文相,李宝生,严正学,阎家鑫,冯键,吴嗣宁,张宝龙,陈德富,徐国庆,韦登忠,何振春,杨福文,庞梅青,卢广文,陈青林,刘风刚,韩罡,沙裕光,钱玉民,王建军,应晚成,姚天生,齐纪成,吴高兴,王冰,江小平,王哲,王明,陈卫,朱易平,赵金鹏,孙庭华,熊晋仁,杨亮,刘俊吵,迟寿柱,孔佑平,张国华,胡默,侯傑,赵昕,张宗爱,吴永全,王勇刚,徐虹,金济生,毛国良,马良纲,何冠昌,于林尊,邓代坤,陈明先,曾富洪,贾三友,陶玉平,黄燕明,金林志,宁先华,田晓明,李傑,贾伟,路坤,刘玉宾,张风颖,金艳明,马强,杨靖,高峰,徐永海,姚振强,顾国平,牛天民,朱国华,孟远新,庞辰龙,车宏年,姜福祯,张铭山,于敖之,陈龙德,沈良庆,王天成,马少华,王东海,何德普,金继武,章虹,冷万宝,任畹町,韩立法,唐元隽,朱锐,赵常青(共计170人)。
2002年7月9日星期二
自由亚洲电台:参与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于近日失踪
2002-07-09
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的执行主席刘青星期三在接受本台记者採访时透露,参与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自上星期三就和他的朋友失去了联络.
刘青说,西安异议人士张宗爱的一些朋友向该组织透露,6月底警察在询问张宗爱时曾提到,警方知道营救杨建利的全国呼吁书是赵常青组织的,并流露出要惩办的意思。有异议人士向中国人权表示,赵常青的失踪显然是遭到中国警方秘密逮捕,因为公安部门对于赵常青能够在短时间内联合170人公开要求营救杨建利深感震惊和不安。
赵常青发起的170人援救杨建利的公开信是中国近几年来异议人士一次最大的行动。这封信在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权向国际媒体发表后多个主要国际媒体都进行了报导。杨建利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今年四月回中国了解东北工潮情况时在云南昆明市被中国警方逮捕。
刘青认为,中国的司法部门有义务和责任立案寻找赵常青,如果赵长青是被秘密逮捕,就应该立即释放他。现年三十四岁的赵常青原是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学生,因参加1989年民运在六四后被捕并在秦城监狱被关押半年多。
中国人权在早前发出的新闻稿指出,1997年赵常青曾经竞选人大代表,并得到数十名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陕西省南郑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他还揭发当地公然违反选举法,内定候选人并限定被选举的对象和范围,结果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2001年他出狱后失去了教师职位,被捕前在西安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人权组织中国人权的执行主席刘青星期三在接受本台记者採访时透露,参与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自上星期三就和他的朋友失去了联络.
刘青说,西安异议人士张宗爱的一些朋友向该组织透露,6月底警察在询问张宗爱时曾提到,警方知道营救杨建利的全国呼吁书是赵常青组织的,并流露出要惩办的意思。有异议人士向中国人权表示,赵常青的失踪显然是遭到中国警方秘密逮捕,因为公安部门对于赵常青能够在短时间内联合170人公开要求营救杨建利深感震惊和不安。
赵常青发起的170人援救杨建利的公开信是中国近几年来异议人士一次最大的行动。这封信在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权向国际媒体发表后多个主要国际媒体都进行了报导。杨建利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今年四月回中国了解东北工潮情况时在云南昆明市被中国警方逮捕。
刘青认为,中国的司法部门有义务和责任立案寻找赵常青,如果赵长青是被秘密逮捕,就应该立即释放他。现年三十四岁的赵常青原是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学生,因参加1989年民运在六四后被捕并在秦城监狱被关押半年多。
中国人权在早前发出的新闻稿指出,1997年赵常青曾经竞选人大代表,并得到数十名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陕西省南郑县人大代表候选人。他还揭发当地公然违反选举法,内定候选人并限定被选举的对象和范围,结果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2001年他出狱后失去了教师职位,被捕前在西安靠打零工维持生活。
中国人权:筹办全国联署援救杨建利异议人士赵常青失踪
中国人权新闻稿
2002年7月9日
中国人权得到国内北京西安等多方异议人士通报,在全国各省市联合170人署名营救杨建利的异议人士赵常青,自从7月3日晚便与朋友亲属失去联系而失踪。
据西安异议人士张宗爱的一些朋友说,6月底西安警察在询问张宗爱的时候曾向他表示,营救杨建利的全国性呼吁书,警方知道是赵常青一手操办的。警察那时的话意里,已经流露相当重视甚至要惩办的意思。一些异议人士向中国人权反映,赵常青的失踪显然是遭到中国警方秘密逮捕,因为公安部门对于赵常青能够在短时间内联合170人,不惧以往的镇压而公然营救杨建利,深感震惊和不安,害怕这股关心工人和营救异议人士的力量,在中国目前的局势中重新崛起,因此要对为首的赵常青施加严厉打击。国内多方异议人士同时呼吁国际媒体和舆论,关注赵常青的失踪情况并进行救援,也要求中国政府制止中国警方採用非法的秘密失踪手段。赵常青发起的170 人援救杨建利的公开信,是中国近几年来异议人士一次最大行动,6月28日通过中国人权向国际媒体发表后,法新社等许多重要国际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导。公开信所呼吁营救的杨建利,是旅居美国的中国异议人士,今年四月闯关回到中国了解工潮情况,4月26日在云南昆明市被中国警方逮捕。
现年三十四岁的赵常青,原是陕西师范大学历史系学生,因参加1989年北京的天安门运动,“六四”后被捕并在秦城监狱关押半年多。1997年赵常青竞选当地人大代表,得到数十名选民的联名推荐,成为陕西省南郑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同时赵常青还揭发当地公然违反选举法,内定候选人并限定被选举的对象和范围。结果赵常青被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并被认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三年。赵常青2001年出狱后还丢失了教师工作,依靠毫无保障的零散工作艰难度日。
中国人权对赵常青的情况十分关注,中国人权要求中国政府对赵常青按照失踪立案调查。如果赵常青确属中国警方秘密逮捕,中国人权严正抗议这种人权迫害和非法行径,并要求中国政府责成中国警方立即释放赵常青,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和身心损害。
中国人权主席(President)
刘青(LiuQing)
中国人权发布的报告、声明、新闻和其他正式文件,统一由中国人权纽约总部发布。上述文件经由下列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签名有效:刘青(主席),萧强(执行主任)。
2000年10月15日星期日
赵常青:腐败究竟害了谁?——试析共产主义官场腐败的危害性
(本文分三篇发表于2002年秋天的《民主论坛》,原标题是《腐败的危害性》)
腐败究竟害了谁?
——试析共产主义官场腐败的危害性
九十年代发轫至今的共产主义官僚腐败不仅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窝案)的特点,而且以权谋钱、以权劫色、以钱买权、以色谋钱、集权、钱、色三位于一体的情况也非常严重;不仅腐败涉及金钱数额大,顶风作案现象严重,而且官匪分流,黑白一家的情况也已发展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不仅有特别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而且有特别严重的任人唯奴现象。在这种共产主义腐败分子肆意泛滥、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国家和人民也就受害无限了,下面我将具体地论述一下共产主义官僚大腐败的严重危害性。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的行为
我们知道,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生活栖息的家园。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够出现先进与发达、富强和繁荣的景象。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国人民在立国之初曾把自己关于新生国家的无限美好希望寄托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身上。但由于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先天性缺陷,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反民主、反科学行为使得这个党在其执政初期就将国家推向了最落后、最贫穷的边缘。最近二十年执政党虽然执行了比较开明的改革开放政策,虽然使国家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汹汹而起的腐败浪潮又在迅速摧残国家的生机与希望。而一个以党政官僚竟相腐败为特征的国家是不会拥有强健持久的生命力的。在历史上由于吏 治腐败而导致国家灭亡、导致“改朝换代”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晚清帝国官僚的腐败导致了大清帝国的灭亡,中华民国官僚在四十年代的腐败加速了中华民国在大陆的沦亡。这正如一个败家子能毁灭一个家庭一样,一个腐败无极、堕落无边的“败国党”也会将人民的国家毁灭在自己的脚下——当然,从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这也许是“好事”。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的行为
腐败对人民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腐败是一种严重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
谈到主权人们似乎认为只有在国际外交当中才存在主权行为,而损害主权行为则被说成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或有意伤害。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解释。近代民主理论推翻了君权神授论、天子主权论。认为主权首先是对人民而言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最高领有者。而由民意产生(即民主选举)的政府只不过是通过人民授权和委托而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公共机构或“法人”罢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尊重民意,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一切违反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正因此,不仅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日本侵占东三省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人民主权的行为,而且像李鸿章、袁世凯这一类卖国贼也同样是人民主权的侵犯者,因为他们的卖国行为同样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同理,人民绝不希望自己信任受托的政府产生大量的腐败,绝不希望自己的纳税钱被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成十万、成百万、成千万地装入自己的口袋吃喝玩乐。而一旦各级党政官僚都出现了这种普遍严重的腐败行为,那么人民的意志、尊严和利益就会受到巨大的破坏,自然人民的主权就受到同样程度的危害。如果此种情况得不到腐败政党和政府的有效改变的话,人民就有权收回自己对腐败政府曾经有过的信任和委托,并根据自己的意志重建宪章律令,重组确能为自己(人民)忠诚效劳的政府组织和机构。
其次,从经济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严重剥削人民、掠夺人民的行为。
不用怀疑,一切贪污分子都是把“公款”(人民纳税钱/血汗钱)据为已有–这自然是对人民的掠夺。而一切受贿行贿的钱款财物从表面上看好象是由行贿者个人拿出的,但事实上对于贪官污吏来说,一切行贿款项归根结底都来自于人民的血汗。譬如说山东东明县有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的72名干部向当时的县委书记卢效玉行贿求官,行贿奖金99%都是公款。又如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默许”妻儿受贿几百万、但行贿者却让国家损失了十几个亿,这十个亿的损失自然要让人民来承担了。再如厦门远华腐败大案,由于党政(包括市委、市府、公安、海关等)系统的大官小吏收受巨额贿赂,结果导致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0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多亿元。这300多亿元自然是国家的损失,而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损失(以12亿人民计、逃税300亿相当于每个人少收入25元,或者说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25元钱被厦门这帮党政官僚及走私分子无偿掠夺了。)
至于媒体屡有披露的公款吃喝、公款赌博、公款嫖娼等腐败行为自然是对人民的经济掠夺。如在九十年代初报纸就报道上海市一年公款吃喝费用就是100多亿,全国每年公款吃喝则达一千多亿。这1000多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清华大学1996年的教育经费是9000万人民币,这1000多亿就相当于把十所清华大学100年的教育经费被官僚贵族们在一年内吃完了。相当于将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99年实现的全部利润全部吃完还不够(朱容基说99年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腔股工业企业总共实现利润967亿元),如果每年都“公吃”1000亿的话,相当于中国每年都没有国防(九十年代中国国防经费每年也不过100多亿美元),而这些“公款”不是人民的血汗钱又是什么呢?而人民的血汗钱被大笔大笔的贪污、行贿、吃喝玩乐不是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和掠夺又是什么呢?
第三,任人唯亲、任人唯奴的用人机制严重地损害了人民通过民主竞选而获取公平发展和上升的机会。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所有父母在教育子女时经常使用的口头禅,但在共产主义长官(上级)任命机制下,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奴原则下,许许多多没有背景、没有权势地位、没有金钱铺垫的平民子弟便失去了“往高处走”的机会。如前述宁夏同心县官僚们的子女亲友虽然不够条件却能够轻而易举地走上关键岗位,但在宁夏大学深造过的同心藉大学毕业生们却因为没有编制而无法按排工作,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而全国象宁夏同心藉大学生那样因找不到工作而又不得不外出打工的大学生又有多少呢?于是便出现了下述这种非常奇怪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官僚们大喊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另一方面却是拥有专业知识、经过专业训练的大学生们找不到工作,是“人才过剩”的事实——而一个地方、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充分利用高素质的人才,当地经济又怎么能够振兴呢?国家的现代化又怎么能够实现呢?
任人唯亲现象要不得,任人唯奴现象更是要不得,它不仅容易造就以钱财、名利、美色讨好上级的腐败现象,而且容易毒化官场空气,难以培养清正廉明的官场人格。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一旦无才无德的奴才型属员被任用到关键岗位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会被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狗官们侵蚀殆尽。
第四,许多腐败行为——尤其是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还是一种严重的欺压人民和奴役人民的行为。
如曾经惊动“中南海”的三盲院长姚晓红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却当上了山西绛县法院经二庭的庭长和副院长。而这个“经二庭”自成立时起就不曾立案、审案,它所发挥的全部作用就是几十次、成百次地非法拘禁群众并进行殴打,而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受害群众掏钱,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有人被毒打致死后,还继续殴打其亲属及友人,并给他们安上“冲击政府,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甚至令死者家属跪在地上写下所谓“感谢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其严格教育好”的字据。姚晓红的行为不是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又是什么呢?(不仅如此,姚还曾命令法院干警到处为自己寻找人奶喝,共喝30多公升人奶——想一想,30公升人奶需要多少少妇的“贡献”!他还曾命令法院20多名干警为自己抓蝈蝈吃!)
又如陕西白水县雷村派出所长杨西京为完成上面下派的罚款任务,竟然使用大规模刑讯逼供手段。诬陷某良家女孟雅芳和几十个无辜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而事实上良家女经医院检查在生理上是清白的)–这不是对人民的欺压、侮辱和奴役又是什么呢?
再如河南巩义市19岁的村民张花兰在92年被中州耐火材料企业集团董事长、市人大代表张治有强奸,张花兰连续告状七年,上访百余次,不仅未讨回“天理”和“公道”,反而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禁、拘留和逮捕。而张治有不仅未受到法律严惩,反而派人将张花兰父亲、母亲、兄嫂打得鼻青脸肿。96年6月4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到巩义市视察,有关方面担心张花兰拦轿申冤,竟指使狗腿子将张氏一家人扣押在村委会办公室一整天,直到夜晚才放出来,98年春节张治有带人殴打了张花兰家人后竟理直气壮地说:我给巩义市公安局盖了一栋楼,你咋不送,你有钱你也送。98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期间,张父去北京上访,巩义市有关部门跑到北京把他拦了回来……这不是对人民的奴役、污辱、欺压和伤害又是什么呢?
这里我还想举一个我所知道的活生生欺压群众、奴役人民的冤案——
96年11月,西安市回民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到车上群殴至死。但西安市委当权者为避免“政绩”因此受到影响,通过一系列幕后运作竟使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作出了穆秉瑶为心脏病突发而死的尸检结论。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便委托西安市花园商场总经理陈光荣为死者讨说法、讨清白和公道。结果在陈光荣的努力下,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四家成立的联合调查组通过在第四军医大学进行二次尸检证明穆秉瑶系被外力作用(殴打)至死。在此情况下,只要将西安市容委的凶手们绳之以法即可,但事实却是几个次要角色被推上审判台,而指使打人的主要案犯–市容委领导却一直销遥法外。
为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陈光荣等人便进京上访,想不到在去京上访的第二天,陈光荣就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文物盗窃嫌疑犯捕回,在经历了刑讯逼供甚至被注射某种化学药剂以诱供后,被西安市中级法院迅速判处无期徒刑押赴陕西省汉中监狱关押至今。而从陈光荣本人提供给我的申诉材料看,这绝对是一起欺天大冤案,不仅法院作为定罪的证据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而且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案的讨论得出了陈光荣应是无罪的结论(注:1999年5月23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了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程荣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教授欧阳涛、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曹子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教授周振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樊凤林、北京市法官胡万德、北京市检察官肖胜喜共九人对陈光荣一案作了集体论证,结论是无罪,此材料见陈光荣致最高法院的申诉状–我想不会有假),另外,在陈光荣致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状里我还发现陈光荣不仅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商界人士,而且还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如他曾捐资50万元兴建学校,他为穆秉瑶血案而奔走呐喊更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正义行为。而他在九十年代的许多作为(如花园商场案、穆斯林坟地案、穆秉瑶血案)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同西安市的某些腐败权要作斗争,但这样一个合法公民却硬是被扣上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关进监狱,由此可见中国司法腐败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到了何种令人发指的程度。
(而一个类似的冤案是曾震动整个云南政法界的杜培武冤案。1998年4月昆明某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女警官王晓湘被杨天勇杀人团伙枪杀在同一辆车上,后来,此案被有关方面认定是王晓湘的丈夫、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怀疑妻子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报复杀人,99年2月,杜被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云南省高院,高院在二审中却改判死缓,结果杜被送进监狱服刑,直到2000年6月杨天勇杀人团伙被捕归案后才弄清王俊波、王晓湘的真实死因,而杜才得以无罪释放……这些案冤想起来真令人毛骨悚然!)
腐败行为对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巨大危害
腐败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行为,而且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本身也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从宪法上说,中国共产党是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肩负着领导一个庞大而古老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重任。共产党的各级官员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才有可能完成我们这个民族已经追求百余年的光荣梦想。但遗憾的是,中国共产党由于自身先天性地缺陷,由于它反民主的专制本色,因而在它执政五十年的历史上,前三十年使国家和人民沦落到最贫穷和最落后的灾难中,近二十年尤其是近十年又使国家和人民陷入由各级官僚所掀起的腐败狂潮中。这种腐败对该党所造成的危害正如专制对该党所造成的危害一样,那就是民心的大规模丧失。而近现代政治的道义基础正在于人民的支持。而一个对人民充满侵犯、剥削和奴役的腐败政党是不会赢得人民的支持的,而一旦丧失民心的支持,该党执政的合法性便会受到人民的直接挑战。中国共产党目前虽然仍盘踞于执政党和领导党的位置上并不是由于它仍拥有众多深厚的民意基础,而在于该党大力加强了国家机器对人民的控制。但我认为这种丧失合法内涵的外在强权控制不仅难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难以长久地巩固自身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反而会加速共产主义强权内政的崩溃,这不仅为苏联和东欧共产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也必将为共产主义中国为期不远的未来实践所证明。
腐败狂潮对中国共产党的危害不仅在于它严重地损害和动摇了该党的执政地位和民意基础,而且还在于它使一些在民主体制下有可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的共产党员推向了违法犯罪乃至于死亡的深渊。不错,在民主国家里也会有腐败堕落现象,如在德国、法国、以色列都曾有过不光彩的政治献金事件发生,但可以肯定的说在民主体制下的腐败行为肯定不会如当今中国的腐败狂潮那样嚣张–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范围广。这也就是说在民主体制下很多腐败分子如陈希同、王保生、欧阳德、陈同庆、李乘龙、成克杰等人有可能在分权制衡体制约束和社会舆论监督下忠实地履行自己对选民的职责,至少不会去冒太大的风险行腐败堕落之能事。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反民主性、反人民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权力腐败行为风险极小、收益巨大,因而才使得各级党政官僚,一个接一个、一批接一批、甚至整窝整窝地堕入腐败的泥坑。而其中少数被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便被作为样板而被逮捕、判刑、下狱,甚至被推上断头台。考虑到共产党员及各级官僚首先是国家公民,而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为国家公民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内外环境,同时尽可能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和政府在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甲壳束缚下不仅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这一责任,不仅没有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犯罪,做到防患于未然,反而在某种意义上鼓励和纵容了由党内各色官僚人员操作的腐败行为,从而把这些本应收到保护的国家公民推向了腐败深渊,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如刘青山、张子善、管志诚、李乘龙、成克杰等等),这不是共产主义政治体制对自身的伤害又是什么呢?这不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摧残又是什么呢?虽然说这些或入狱、或入土的腐败分子是自食其果、罪有应得,但我相信在民主体制下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会免除这种厄运,都会生活得很好的。但遗憾的是主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恰是反民主的中国共产党和反民主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而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前述的诸多恶果在共产主义政治体制内是无法解决的,只要中国共产党还继续垄断着国家执政地位,只要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还是中国国家政治体制,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甚至于中国共产党本身还将继续遭受由这个政党及其主导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所造成的包括腐败狂潮在内的系列巨大危害!
2000.10月于汉中监狱
腐败究竟害了谁?
——试析共产主义官场腐败的危害性
九十年代发轫至今的共产主义官僚腐败不仅具有普遍性、集体性(窝案)的特点,而且以权谋钱、以权劫色、以钱买权、以色谋钱、集权、钱、色三位于一体的情况也非常严重;不仅腐败涉及金钱数额大,顶风作案现象严重,而且官匪分流,黑白一家的情况也已发展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不仅有特别严重的任人唯亲现象,而且有特别严重的任人唯奴现象。在这种共产主义腐败分子肆意泛滥、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国家和人民也就受害无限了,下面我将具体地论述一下共产主义官僚大腐败的严重危害性。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的行为
我们知道,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是人民生活栖息的家园。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民都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够出现先进与发达、富强和繁荣的景象。由56个民族组成的中国人民在立国之初曾把自己关于新生国家的无限美好希望寄托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身上。但由于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先天性缺陷,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反民主、反科学行为使得这个党在其执政初期就将国家推向了最落后、最贫穷的边缘。最近二十年执政党虽然执行了比较开明的改革开放政策,虽然使国家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汹汹而起的腐败浪潮又在迅速摧残国家的生机与希望。而一个以党政官僚竟相腐败为特征的国家是不会拥有强健持久的生命力的。在历史上由于吏 治腐败而导致国家灭亡、导致“改朝换代”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晚清帝国官僚的腐败导致了大清帝国的灭亡,中华民国官僚在四十年代的腐败加速了中华民国在大陆的沦亡。这正如一个败家子能毁灭一个家庭一样,一个腐败无极、堕落无边的“败国党”也会将人民的国家毁灭在自己的脚下——当然,从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这也许是“好事”。
腐败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的行为
腐败对人民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腐败是一种严重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
谈到主权人们似乎认为只有在国际外交当中才存在主权行为,而损害主权行为则被说成是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犯或有意伤害。其实这是一种不完全正确的解释。近代民主理论推翻了君权神授论、天子主权论。认为主权首先是对人民而言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最高领有者。而由民意产生(即民主选举)的政府只不过是通过人民授权和委托而为人民谋取幸福的公共机构或“法人”罢了。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尊重民意,必须从人民利益出发,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一切违反人民意志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都是损害人民主权的行为。正因此,不仅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日本侵占东三省是一种严重侵犯中国人民主权的行为,而且像李鸿章、袁世凯这一类卖国贼也同样是人民主权的侵犯者,因为他们的卖国行为同样严重地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同理,人民绝不希望自己信任受托的政府产生大量的腐败,绝不希望自己的纳税钱被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成十万、成百万、成千万地装入自己的口袋吃喝玩乐。而一旦各级党政官僚都出现了这种普遍严重的腐败行为,那么人民的意志、尊严和利益就会受到巨大的破坏,自然人民的主权就受到同样程度的危害。如果此种情况得不到腐败政党和政府的有效改变的话,人民就有权收回自己对腐败政府曾经有过的信任和委托,并根据自己的意志重建宪章律令,重组确能为自己(人民)忠诚效劳的政府组织和机构。
其次,从经济上讲,腐败行为是一种严重剥削人民、掠夺人民的行为。
不用怀疑,一切贪污分子都是把“公款”(人民纳税钱/血汗钱)据为已有–这自然是对人民的掠夺。而一切受贿行贿的钱款财物从表面上看好象是由行贿者个人拿出的,但事实上对于贪官污吏来说,一切行贿款项归根结底都来自于人民的血汗。譬如说山东东明县有18个乡镇30多个委、办、局的72名干部向当时的县委书记卢效玉行贿求官,行贿奖金99%都是公款。又如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默许”妻儿受贿几百万、但行贿者却让国家损失了十几个亿,这十个亿的损失自然要让人民来承担了。再如厦门远华腐败大案,由于党政(包括市委、市府、公安、海关等)系统的大官小吏收受巨额贿赂,结果导致走私集团在厦门关区大肆走私进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0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多亿元。这300多亿元自然是国家的损失,而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损失(以12亿人民计、逃税300亿相当于每个人少收入25元,或者说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25元钱被厦门这帮党政官僚及走私分子无偿掠夺了。)
至于媒体屡有披露的公款吃喝、公款赌博、公款嫖娼等腐败行为自然是对人民的经济掠夺。如在九十年代初报纸就报道上海市一年公款吃喝费用就是100多亿,全国每年公款吃喝则达一千多亿。这1000多亿元是个什么概念呢?清华大学1996年的教育经费是9000万人民币,这1000多亿就相当于把十所清华大学100年的教育经费被官僚贵族们在一年内吃完了。相当于将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99年实现的全部利润全部吃完还不够(朱容基说99年整个国有企业和国有腔股工业企业总共实现利润967亿元),如果每年都“公吃”1000亿的话,相当于中国每年都没有国防(九十年代中国国防经费每年也不过100多亿美元),而这些“公款”不是人民的血汗钱又是什么呢?而人民的血汗钱被大笔大笔的贪污、行贿、吃喝玩乐不是对人民的经济剥削和掠夺又是什么呢?
第三,任人唯亲、任人唯奴的用人机制严重地损害了人民通过民主竞选而获取公平发展和上升的机会。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所有父母在教育子女时经常使用的口头禅,但在共产主义长官(上级)任命机制下,在任人唯亲、任人唯奴原则下,许许多多没有背景、没有权势地位、没有金钱铺垫的平民子弟便失去了“往高处走”的机会。如前述宁夏同心县官僚们的子女亲友虽然不够条件却能够轻而易举地走上关键岗位,但在宁夏大学深造过的同心藉大学毕业生们却因为没有编制而无法按排工作,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打工。而全国象宁夏同心藉大学生那样因找不到工作而又不得不外出打工的大学生又有多少呢?于是便出现了下述这种非常奇怪的矛盾现象:一方面官僚们大喊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要“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另一方面却是拥有专业知识、经过专业训练的大学生们找不到工作,是“人才过剩”的事实——而一个地方、一个国家如果不能充分利用高素质的人才,当地经济又怎么能够振兴呢?国家的现代化又怎么能够实现呢?
任人唯亲现象要不得,任人唯奴现象更是要不得,它不仅容易造就以钱财、名利、美色讨好上级的腐败现象,而且容易毒化官场空气,难以培养清正廉明的官场人格。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一旦无才无德的奴才型属员被任用到关键岗位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就会被大大小小、形形色色的狗官们侵蚀殆尽。
第四,许多腐败行为——尤其是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还是一种严重的欺压人民和奴役人民的行为。
如曾经惊动“中南海”的三盲院长姚晓红虽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却当上了山西绛县法院经二庭的庭长和副院长。而这个“经二庭”自成立时起就不曾立案、审案,它所发挥的全部作用就是几十次、成百次地非法拘禁群众并进行殴打,而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让受害群众掏钱,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有人被毒打致死后,还继续殴打其亲属及友人,并给他们安上“冲击政府,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甚至令死者家属跪在地上写下所谓“感谢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对其严格教育好”的字据。姚晓红的行为不是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又是什么呢?(不仅如此,姚还曾命令法院干警到处为自己寻找人奶喝,共喝30多公升人奶——想一想,30公升人奶需要多少少妇的“贡献”!他还曾命令法院20多名干警为自己抓蝈蝈吃!)
又如陕西白水县雷村派出所长杨西京为完成上面下派的罚款任务,竟然使用大规模刑讯逼供手段。诬陷某良家女孟雅芳和几十个无辜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而事实上良家女经医院检查在生理上是清白的)–这不是对人民的欺压、侮辱和奴役又是什么呢?
再如河南巩义市19岁的村民张花兰在92年被中州耐火材料企业集团董事长、市人大代表张治有强奸,张花兰连续告状七年,上访百余次,不仅未讨回“天理”和“公道”,反而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禁、拘留和逮捕。而张治有不仅未受到法律严惩,反而派人将张花兰父亲、母亲、兄嫂打得鼻青脸肿。96年6月4日,中共总书记江泽民到巩义市视察,有关方面担心张花兰拦轿申冤,竟指使狗腿子将张氏一家人扣押在村委会办公室一整天,直到夜晚才放出来,98年春节张治有带人殴打了张花兰家人后竟理直气壮地说:我给巩义市公安局盖了一栋楼,你咋不送,你有钱你也送。98年3月,全国人大召开期间,张父去北京上访,巩义市有关部门跑到北京把他拦了回来……这不是对人民的奴役、污辱、欺压和伤害又是什么呢?
这里我还想举一个我所知道的活生生欺压群众、奴役人民的冤案——
96年11月,西安市回民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到车上群殴至死。但西安市委当权者为避免“政绩”因此受到影响,通过一系列幕后运作竟使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作出了穆秉瑶为心脏病突发而死的尸检结论。死者家属和当地群众便委托西安市花园商场总经理陈光荣为死者讨说法、讨清白和公道。结果在陈光荣的努力下,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四家成立的联合调查组通过在第四军医大学进行二次尸检证明穆秉瑶系被外力作用(殴打)至死。在此情况下,只要将西安市容委的凶手们绳之以法即可,但事实却是几个次要角色被推上审判台,而指使打人的主要案犯–市容委领导却一直销遥法外。
为讨回公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正义性,陈光荣等人便进京上访,想不到在去京上访的第二天,陈光荣就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文物盗窃嫌疑犯捕回,在经历了刑讯逼供甚至被注射某种化学药剂以诱供后,被西安市中级法院迅速判处无期徒刑押赴陕西省汉中监狱关押至今。而从陈光荣本人提供给我的申诉材料看,这绝对是一起欺天大冤案,不仅法院作为定罪的证据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而且经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有关法律专家对此案的讨论得出了陈光荣应是无罪的结论(注:1999年5月23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了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刑诉法教授程荣斌、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学教授欧阳涛、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曹子丹、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法学教授周振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法学教授樊凤林、北京市法官胡万德、北京市检察官肖胜喜共九人对陈光荣一案作了集体论证,结论是无罪,此材料见陈光荣致最高法院的申诉状–我想不会有假),另外,在陈光荣致有关国家机关的申诉状里我还发现陈光荣不仅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商界人士,而且还热衷于社会公益事业,如他曾捐资50万元兴建学校,他为穆秉瑶血案而奔走呐喊更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正义行为。而他在九十年代的许多作为(如花园商场案、穆斯林坟地案、穆秉瑶血案)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同西安市的某些腐败权要作斗争,但这样一个合法公民却硬是被扣上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关进监狱,由此可见中国司法腐败对人民的欺压和奴役到了何种令人发指的程度。
(而一个类似的冤案是曾震动整个云南政法界的杜培武冤案。1998年4月昆明某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女警官王晓湘被杨天勇杀人团伙枪杀在同一辆车上,后来,此案被有关方面认定是王晓湘的丈夫、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怀疑妻子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报复杀人,99年2月,杜被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杜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刑讯逼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至云南省高院,高院在二审中却改判死缓,结果杜被送进监狱服刑,直到2000年6月杨天勇杀人团伙被捕归案后才弄清王俊波、王晓湘的真实死因,而杜才得以无罪释放……这些案冤想起来真令人毛骨悚然!)
腐败行为对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巨大危害
腐败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的行为,而且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本身也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从宪法上说,中国共产党是目前我国唯一合法的执政党,肩负着领导一个庞大而古老的民族走向现代化的重任。共产党的各级官员只有在自己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才有可能完成我们这个民族已经追求百余年的光荣梦想。但遗憾的是,中国共产党由于自身先天性地缺陷,由于它反民主的专制本色,因而在它执政五十年的历史上,前三十年使国家和人民沦落到最贫穷和最落后的灾难中,近二十年尤其是近十年又使国家和人民陷入由各级官僚所掀起的腐败狂潮中。这种腐败对该党所造成的危害正如专制对该党所造成的危害一样,那就是民心的大规模丧失。而近现代政治的道义基础正在于人民的支持。而一个对人民充满侵犯、剥削和奴役的腐败政党是不会赢得人民的支持的,而一旦丧失民心的支持,该党执政的合法性便会受到人民的直接挑战。中国共产党目前虽然仍盘踞于执政党和领导党的位置上并不是由于它仍拥有众多深厚的民意基础,而在于该党大力加强了国家机器对人民的控制。但我认为这种丧失合法内涵的外在强权控制不仅难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难以长久地巩固自身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反而会加速共产主义强权内政的崩溃,这不仅为苏联和东欧共产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所证明,也必将为共产主义中国为期不远的未来实践所证明。
腐败狂潮对中国共产党的危害不仅在于它严重地损害和动摇了该党的执政地位和民意基础,而且还在于它使一些在民主体制下有可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的共产党员推向了违法犯罪乃至于死亡的深渊。不错,在民主国家里也会有腐败堕落现象,如在德国、法国、以色列都曾有过不光彩的政治献金事件发生,但可以肯定的说在民主体制下的腐败行为肯定不会如当今中国的腐败狂潮那样嚣张–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范围广。这也就是说在民主体制下很多腐败分子如陈希同、王保生、欧阳德、陈同庆、李乘龙、成克杰等人有可能在分权制衡体制约束和社会舆论监督下忠实地履行自己对选民的职责,至少不会去冒太大的风险行腐败堕落之能事。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反民主性、反人民性,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权力腐败行为风险极小、收益巨大,因而才使得各级党政官僚,一个接一个、一批接一批、甚至整窝整窝地堕入腐败的泥坑。而其中少数被揭发出来的腐败分子便被作为样板而被逮捕、判刑、下狱,甚至被推上断头台。考虑到共产党员及各级官僚首先是国家公民,而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为国家公民的生存发展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内外环境,同时尽可能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和政府在共产主义政治体制的甲壳束缚下不仅没有能够很好地履行这一责任,不仅没有能够有效地防止腐败犯罪,做到防患于未然,反而在某种意义上鼓励和纵容了由党内各色官僚人员操作的腐败行为,从而把这些本应收到保护的国家公民推向了腐败深渊,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如刘青山、张子善、管志诚、李乘龙、成克杰等等),这不是共产主义政治体制对自身的伤害又是什么呢?这不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的摧残又是什么呢?虽然说这些或入狱、或入土的腐败分子是自食其果、罪有应得,但我相信在民主体制下他们当中的许多人都会免除这种厄运,都会生活得很好的。但遗憾的是主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恰是反民主的中国共产党和反民主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而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前述的诸多恶果在共产主义政治体制内是无法解决的,只要中国共产党还继续垄断着国家执政地位,只要共产主义政治体制还是中国国家政治体制,那么,我们的国家、我们的人民甚至于中国共产党本身还将继续遭受由这个政党及其主导的共产主义政治体制所造成的包括腐败狂潮在内的系列巨大危害!
2000.10月于汉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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