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30日星期六

赵常青: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

(已发表在《民主中国》2008.9.25. / 2008.10.2.)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关于民主的议题十分宏大,无论其内涵和外延,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无论是极权国家还是自由国家,无论是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人们关于民主的争论和分歧都是非常明显的,甚至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会出现针锋相对、截然相反的情况。但这绝不意味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在我看来,真正的民主必须遵循如下九项“黄金法则”—— )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一:

众生平等

公元前209年2月,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著名的大泽乡起义,其间接结果便是大秦帝国的灭亡。而领导这场人民革命的首义领袖便是陈胜,他在举义前与吴广等人做了一些舆论准备工作,如将写有“陈胜王”的布条塞进鱼肚子里,又让人半夜里冒充狐狸叫唤,发出一些“大楚兴,陈胜王”之类的声音,借以制造具有神秘感的舆论宣传,同时在和吴广杀死残暴的督军后,陈胜作了十分精彩的阵前即兴演说,其中最具鼓动性和革命性的经典演说辞便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用今天的白话说就是“难道那些王侯将相都是天生的贵种吗?”)

在这里,陈胜实际上是比较朴素的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他所挑战的恰恰便是奴隶——封建制时代的贵族世袭制、特权等级制等一系列不合理、反人道、反文明的社会政治制度。

我们知道在奴隶封建制时代,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奉行君主专制制度。在君主专制制度统治下,一旦某人通过暴力强权夺得了天下、建立了政权,便会出现所谓“打江山、坐江山” 的王位世袭制局面。不仅老子可以赖到王位上直到一死,而且儿子、孙子也可以凭借血统而一代代的在王位上赖下去,而少部分皇亲国戚也可以封王、封侯、封爵,并将自己的贵族特权世袭下去。至于其他绝大部分民众呢,则只配当仆役、当奴隶、当奴才,只配为王公贵族特权阶层磕头下跪、进贡纳粮、无偿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这种依靠暴力强权维持的特权等级制度显然是缺乏民意基础的,因而必然会激起底层民众各种各样的质疑和反抗。反抗者的思想逻辑很清楚:那就是既然大家生来都是同样的人(正如莎士比亚在名剧《亨利五世》中借亨利之口指出的那样:“国王跟我一样,也是一个人罢了。一朵紫罗兰花,他闻起来和我闻起来还不是一样!他头上和我头上合顶着同一方天,他也不过用眼睛来看、耳朵来听。他把一切荣誉丢开,还他一个赤裸裸的本相,那么他只是一个人罢了。”),凭什么你就可以不劳而获?凭什么你就可以高高在上对我发号施令?凭什么你就可以随意剥夺我的财产、自由乃至于生命?我凭什么要为你卖力?凭什么就应该对你俯首帖耳、惟命是从?追问到最后必然会像陈胜那样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革命性呐喊,并继而挽起袖子、挥起拳头向着这些作威作福、食人血肉的贵族老爷们奔去!!!

尽管陈胜及其后继者们的真正志向在于通过造反而谋求属于自己的王位,但“众生平等”法则在国家政治层面的逻辑推展必然是众生自治,即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自己管理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实行民主。这也就是说“众生平等”法则是实行“民主”法则的前提,或者说“平等”是“民主”的逻辑原点和出发点 ,“民主”则是“平等”法则的逻辑结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存在“生而平等”的法理关系,那么专制特权阶层就会以天生贵贱理论来为自己的剥削和压迫进行辩护。就像柏拉图胡说什么统治者是神用黄金造成的,武士是神用白银造成的,他们是天生的统治者,而平民百姓则是神用铜和铁造成的,是天生出大力、流大汗、服役纳贡的被统治者。至于奴隶呢,在柏拉图的眼里甚至连人也不是,只不过是供奴隶主驱使的“会说话的工具”而已。而在中国自周代以降,历代统治者都把自己打扮成什么“真命天子”,鼓吹自己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行使管理权,因而自己的统治和压迫便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正因为“天生贵贱”说是对芸芸众生的侮辱、是对多数人的人格尊严的挑战,因而近现代从事民主斗争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把“众生平等”法则作为同专制君主及其制度进行斗争的第一武器。如由杰斐逊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就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创造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所诞生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第一条就是“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大革命的领袖人物——第三等级的代表罗伯斯庇尔则明确宣布说:“民主的实质是平等”,而由革命所催生的法兰西共和国则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共和国的格言”而写入国家最高大法。

由此可见“众生平等”法则对于人民的重要性,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是不可能只将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只授予权贵阶层、富人阶层、自由民阶层或男人,而把相应的其他人如平民、穷人、妇女等排除在国家“公共”生活之外,一个只有少数人拥有“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国家是不能称为民主国家的。因此,在我们寻求民主时,应该首先牢记的黄金法则便是“人人生而平等”!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二:

主权在民

“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

“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

我们知道在君主专制国家,君主身上集中了国家所有最高的权力,君主作为最高统治者对于臣民的生命财产具有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当路易十四宣布“朕即国家”时,整个法兰西都将跪拜在他的膝下。同样,当周天子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时,整个炎黄子孙都得听任他的摆布了。在此情况下,帝王天子就成了唯一的立法者,他的意志就是“圣旨”,他的话语就是左右民众的最高法律,“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对于是非、善恶、美丑的裁定完全系于君主一念之间。而君主为了维护自身权威的合法性,就编造出一套什么“君权神授”的谎言,以其通过“天意”来为自己的强权统治进行辩护。

这种以“天子主权论”和“君权神授论”为理论基础的君主专制制度虽然在世界绝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维系了长时间的统治,但实际上这种理论和实践从其一开始就受到许多思想家的质疑和批评。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里就曾谈到:“要是说仅仅拥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个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多手者,这未免荒谬。”而古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思想家西塞罗也说:“执政官的权力不是天然赋予的权力,而是公众赋予的,当他独立突起的时候,便应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僭取和专制”。中国古代也有“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传教,就连寻求仁慈君主的孟夫子也对专制帝王的绝对权威颇有微词,并提出了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论断(后来的朱元璋称帝后,在读书读到孟子提出的“民贵君轻”理论时,一怒之下,下令将孟子的牌位赶出孔庙,不许孟老夫子再受人间香火以示惩罚)。在中古前期,除了一些思想家对“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提出异议外,古希腊的雅典人还创设了以“小国寡民”为特征的城邦民主制度,以民意取向来治理城邦,并曾一度取得辉煌的成就(当然古雅典城邦民主制的缺陷另当别论)。

只是到了近代,“天子主权论”、“君权神授论”、“朕即国家论”才受到致命性的打击。英法美等国的政治家、思想家以自然法为基础,高高扬起“众生平等”、“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的理论大旗,对制造压迫与奴役的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毁灭性的批判。

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独立派的思想代言人约翰.弥尔顿就认为在一个国家中,只有人民才是主权者,国王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国王只是人民的公仆,国王只有为了人民才能成为国王,而人民不必为了国王才能成为人民,如果国王背叛了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收回国王的权力,并予以废黜甚或处死。在此理论指导下,1649年,英王查理一世才被愤怒的人民处死。

而1776年7月4日,宣布美国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宣言》则明确指出:人民成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正是根据《独立宣言》所宣布的上述原则,北美十三州人民才团结起来,经过八年艰苦抗战,最后才把损害他们自由和幸福的大英帝国赶出自己的家园,并根据人民主权法则组建了伟大的美利坚联邦,其领袖集团也因拒绝帝制而为人类的幸福自由开辟了无限美丽的希望和前景!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如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等人还发起了一场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运动,他们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各个角度论述了封建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其中的卢梭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而以契约的形式组建起来的共同体,他强调说:“我们要经常记住,社会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这就是说,人民作为整体来说是主权者。”国家主权不仅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人民主权不仅不可分割,更不可让渡,人民不可能将自己的主权和自由奉献给世袭君主从而使自己沦为“什么也不是”的奴隶状态。人民作为主权者,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政府只能执行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官吏只不过是受托于人民的公仆而已。如果人民主权被篡夺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就有起而革命的权利。结果在卢梭等人的启蒙思想影响下,1789年爆发了震惊欧洲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不仅推翻了君主,而且直接将专横的路易十六送上了绞刑架。这样,法兰西人民便将曾经被暴君窃取的权力又收回到自己的手中并因此而鼓舞了随后200多年发生在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然卢梭理论及法国大革命的消极影响不在此论)。

应该说“人民主权”理论是民主理论的精髓,其合理性正在于它体现了“人人生而平等”的第一原则,它把人民从天子帝王的奴役压迫下解放出来,恢复了人民作为大地主人的权利、荣誉和尊严。可以说,从此以后,人民懂得如何才能活得像个人了。

说到这里,“人民主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就我的理解而言,它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政治、法律、军事、经济文化教育、内政、外交诸方面事务拥有最高的和最后的决定权。套用人本主义开山大师普罗泰各拉的话说就是“人民是万物的尺度”,在自己所生活的国家里,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审判者。

这便是我所理解的有关“人民主权”理论的黄金内涵!

这也是我所理解的有关“民主”理论的黄金内涵!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三:

少数服从多数

前面论述了民主的黄金内涵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于自己国家的公共事务(包括内政、外交全方位)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人民是万事万物的立法者、管理者和审判者,离开人民的同意和许可,一切有关公共事务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知道“人民”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国家内所有国民的总称(在这个问题上,我和共产党的认识是不同的,共产党把国民人为地划分为两大块:一块被称之为“敌人”,另一块才叫“人民”,至于谁是“敌人”、谁是“人民”,其尺度则完全由这个党说了算。比如说刘少奇,一会儿属于“人民”,一会儿又归类于“叛徒、内奸、工贼”,一会儿又属于“人民”了;张志新也一会儿被这个党作为“敌人”处死,时间不长,又被说成是“党和人民的好女儿”了……),这也意味着当我们说“人民”时,它实际上包含着千千万万的国家公民,正像我们在说“人”这个概念时,实际包含着古今中外所有的人。

既然“人民”是由千千万万的具体个人组成的,而每一个正常人都是具有独立的思维和意志的,这些思维和意志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各自的利害关系不一样,因而在对同一事物的思维判断和意志趋向上就很难出现100%的一致。在此情况下,人民又该怎样行使自己的主权呢?举例而言,今年(2005年)五月,在是否批准欧盟宪法条约这个重大问题上,欧洲各国的内部意见是很不一样的,拿法国来说吧,一部分国民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减少内耗,会提升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因此主张说“Yes”,而另一部分国民则认为一个统一的欧洲会降低法兰西人的优越性,会使法国相对丰富的资源被分享,并降低法国人的生活质量,因而主张说“NO”。面对如此分歧是批准还是不批准呢?法国采取了最民主的“全民公决”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既就是极力鼓动国民说“Yes”的总统希拉克也只有普通一票的权利,结果多数国民在公决中投了反对票,欧洲宪法条约也就只好接受多数法国人的这一决定了。

这便是有关“民主”的第三个黄金法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即人民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行使主权时,是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最终结果的。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管是处于“少数”中的个人,还是处于“多数”中的个人,都得到了充分表达个人意志的机会,即每个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都是不受愚弄、威胁和强制的,都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作出的,而且根据“众生平等”原则,大家的票值是一样的。象法国全民公决中,希拉克不能因为自己是总统,就可以多投十票或宣布自己的一票顶一百票或一万票。公交车司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平民身份就认为自己所投的票值就比总统希拉克的票值贬值一百倍或一万倍。从法律地位上讲,大家是平等的,是一等一的关系。所以尽管贵为总统的希拉克十分希望国民们跟他一样投赞成票,但好在崇尚自由的法兰西人都有属于自己主宰的头脑和意志,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没有迎合总统那眼巴巴的欲望,多数人投了反对票。在此情况下,处于少数派的希拉克虽然满怀惆怅,却也只好服从多数人的决定了。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既体现了众生平等原则,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个别人的独裁和少数人的专制,使多数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使多数人的意志在公共事务中,得到尊重和实现。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四):

民主的边界——保护少数

民主的伟大力量正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保护的是多数人的利益,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避免大规模的人道灾难和悲剧的出现。

但这是否意味着多数人的意志就是不受制约的绝对命令、多数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呢?是不是多数人就可以反过来对少数人实行专制,从而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呢?

答案是否定的。

当我们说“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是指当涉及国家、集体、社会等领域内的公共事务出现意见分歧时,应该体现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必须尊重和保护人类之所以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这个基本人权包括基本的公民权利、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基本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这个基本人权不仅为国民中的多数人所享有,国民中的少数人也同样应该享有;不仅多数人的基本人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这些基本人权同样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能否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这便是民主的边界,越过这个边界,便会出现多数对少数的暴政。正如少数压迫多数是不人道的一样,多数压迫少数也同样是严重的不人道!

如在2005年6月的伊朗总统大选中,极端保守的德黑兰市长内贾德以1700万票的优势击败具有开明改革倾向的拉夫撒甲尼,从而当选新一届伊朗总统。尽管美国曾把伊朗指责为少数“无赖国家”或地球上的“暴政前哨”国家之一,但从总统这一重要公职是由竞选产生的角度讲,我认为伊朗国家还是比较民主的,至少比起中国、古巴、朝鲜这样的共产党国家来说,伊朗国家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这一民主法则的。但伊朗的问题不仅在于它是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在此不论),而且在于多数人的选择将有可能对少数人的基本人权形成侵犯。如内贾德在任德黑兰市长期间就下令城市雇员必须蓄胡子、穿长袖(这一命令就好像满清入关时下令汉人必须剃发留辫一样荒谬),先不说蓄胡子对于女性的审美情趣会造成什么样的心理影响,在我看来,是否蓄胡子、留什么样的发型、穿什么样的衣服,它纯粹是一个人的私生活问题,是容不得别人干涉的,内贾德喜欢留胡子、喜欢穿长袖,他自己那样做就是,因为那是他最基本的公民权利。但他以首都市长的身份下令城市公务人员都必须这样做,这就是非常错误的,哪怕多数伊朗人继续选举他当总统,也不能认为他的上述政令就是正确的。如果城市男性雇员拒绝接受他的上述命令而被他下令解雇或逮捕,这便会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因此,我认为极端保守的内贾德的当选对于伊朗民众而言,绝不是一声响亮的福音,他很可能造成伊朗国家的倒退和悲剧——但愿我是杞人忧天,但从伊朗国家现实社会生活的自由度而言,民主大国对它的批评和谴责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保护少数的问题上,我认为美国是做得比较好的(尽管美国也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学者丁林在《少数人的权利》一文中,曾谈到在美国生活着一个少数族群——阿米绪人,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使他们拒绝一切现代文明,如普遍固守手工劳动,拒绝汽车、电灯、电话等现代文明,使用马车、用蜡烛照明等。最极端的是他们奉行绝对和平原则,连兵役也拒绝参加!阿米绪人的这种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与美国的《兵役法》发生冲突,根据该法,战时拒服兵役是要坐牢的。但是美国国会和联邦法院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阿米绪人信奉和平的思想是真诚的,但又不能让阿米绪人只享受公民权利,而不尽相关国家义务,因而在二战中联邦法院特别判定阿米绪人适龄公民都要到后方军工企业从事无偿劳动一年半时间后可免去兵役——看了这篇文章后,我非常感动,一方面为阿米绪人虔诚的宗教信仰而感动,另一方面,为伟大的美国精神而感动——她的民主、她的自由、她的宽容、她对少数的保护使得美利坚几乎成了近代以来一切受迫害的宗教人士、犹太人、各专制国家的持不同政见者的最理想的避难所!也因此,我向美国致敬!向伟大而又崇高的美国精神致敬!我们必须明白:无论是少数人的政权还是多数人的政权,就其本性而言都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如果人民中的20%的少数得不到保护的话,如果这种伤害少数的情况得到支持或纵容的话,那么其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80%的多数都处在被奴役之下,在那种情况下,不仅民主完蛋了,而且人民也跟着完蛋了!

因此,在我们强调“人民主权”时,在我们强调“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时,我们一定要记住:民主是有边界的,民主是有底线的,那就是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越过“保护少数”的边界和底线,民主将会走向她的反面。对于人民来说,这个“反面”意味着什么,那将是不言而喻的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五):

公平竞选

我在前面讲了民主的黄金内涵就是“主权在民”的意思,即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上(包括内政、外交等)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而人民在行使主权时,将奉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存在的分歧。但无论是“主权在民”法则,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法则,其实都是纯粹的真理性认识,如何从操作层面将上述的真理性认识落实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去,如何从实践中保证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才是民主的关键!

而在得出有关答案之前,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常识:即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个人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事情(如国防、大型水利工程、公共交通、公共安全、相互纠纷等),同时利用政府在组织资源方面的优势设法增加人民的幸福和福利。但是国家和政府并不能自行完成这一职能,而是要由具体的人(如执政官)来执行这些职能。而人民又是一个群体性概念,它是由许许多多的个人组成的,让每个人都去充当国家执政官(本节所谓“执政官”泛指一切重要公职如总统、议员、省长、县长等)在理论上好听(能够反映人民主权原则),但在实践上却是行不通的;如果象帝王天子那样以当然的、永远的国家执政官自居,其结果,国家将会变成帝王天子的后花园,广大人民不仅会失去主权,而且会沦落为帝王天子的奴隶和工具,从而背离人民成立国家、组织政府的正义目的。

那么,在“生养遍地”的人民当中,该以怎样的方式产生“执政官”,使其既能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又能保证该执政官代表国家和政府忠实地履行自己对于民众的职能和责任呢?聪明的人类在否定了君主专制模式的合理性后,给出的唯一正确答案就是:民主选举!

我们知道“人人生而平等”原则是指人们在人格、尊严和机会上应该是平等的,而不是指人们在智能、体能、道德修养等方面是完全一样的。实际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在智能、体能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表现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可能会聪明一些,有的人会笨一些;有的人体魄健野、有的人可能会病弱一些;有的人道德修养好、有的人可能就会表现得差一些…… 那么,在这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中,到底该由谁来出任“执政官”这一重要角色呢?前面说了这唯一的答案就是选举。即通过选举使那个大多数人看来最智慧、道德修养高、身体健康、热心公共福利的人出任“执政官”来为自己服务、为人民服务!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选举是有陷阱的。自希特勒时代结束以来,敢于公开敌视民主的声音几乎没有了,民主的力量是如此的强大,以至于许许多多的专制强权国家如前苏联东欧国家、中国、朝鲜、古巴等国都在大喊特喊自己的国家最民主。就连一些公认的独裁者如金正日、萨达姆、卡斯特罗之流为了给自己的政权披上合法性的外衣,也会操纵国民大玩“选举”游戏。如2002年伊拉克搞了所谓总统大选,选举结果是萨达姆以100%的得票率再次当选为伊拉克共和国总统。而中国国家元首的换届选举,唯一候选人也总是以高得票率通过!我在这里并不想讨论萨达姆或中国国家元首的个人素质如何,我只是想指出,这种萨达姆式的“选举”实在是对民主的亵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为在这种所谓的“选举”中,不仅候选人是唯一的,而且是由强权政治集团内部力量一手操纵完成的,这种选举不过是独裁者及其强权集团为了继续对人民施行专制统治而玩弄的政治把戏而已。这种选举当然是一个危险的陷阱,人民通过这种被强加的形式主义选举实际上把自己推向了受强权集团压迫和奴役的境地。因而,萨达姆式的选举绝不可能是人民的福音,萨达姆式的执政官也不可能去“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这种选举,其结果——用哈耶克的话说就是“只能使最坏者当政”!

真正的公平的选举必须是竞选。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无论是熊彼特、戴蒙德还是亨廷顿都特别强调竞选的重要性,如亨廷顿在《第三波》一书中就十分重视“竞选”的重要意义,认为“民主的本质就是竞选”。那么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表现出民主的本质?为什么只有竞选才能选举出人民所真心实意拥戴的“执政官”呢?这是由竞选制度的如下几个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自愿性。

在竞选性的民主选举中,选民和候选人都具有自主意志性,即选民选谁不选谁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志,不存在任何的高压和胁迫,这和专制强权下的形式主义选举是有本质区别的。如共产党国家常常用举手表决的形式来进行“选举“,在众目睽睽之下不举手的人常会以“这人在政治上是靠不住的”为由而遭遇“秋后算账”的命运,因而大多数人会从自己的厉害得失去考量而违心地“选”出自己可能并不想选出的人。

“自愿性”原则不仅对于选民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对于候选人来说同样重要。在竞选制度中,所有的候选人对于自己所角逐的“执政官”一职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明确的,所有候选人都明白自己一旦当选将面临着什么样的责任和挑战。但是对于这些候选人来说,他们都是公开、主动、自愿地向选民要求去承担那份责任和挑战的。人民相信,只有那些自愿要求去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候选人才有可能为大众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一个人虽然具有过人才干,但如果对“执政官”的角色缺乏兴趣和热情,很难想象他会将“执政官”的工作干得有声有色,所以“自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对于民主选举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而在一些非民主国家,譬如中国,一些非常重要的公职如“人民代表”就会被当局安排给一些自己既不想做也会做不好的人去做。《南方周末》2005年11月24日的一篇专题报道里曾提到199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浙江某学校老师李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便说过这样一段话:“我是个教生物的老师,冷不丁当上全国人大代表,象在做梦一样,本想就是去开开会,没想到还要提议案,讨论时还得发言……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从李莉的这段很坦率的谈话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李莉在当上全国人大代表以前根本不知道自己会去承担这个角色 ,从主观上讲她没有做人民代表的故意性和主动性,这就必然导致——第二,无法有效履行全国人大代表的工作职责,甚至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责任及其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是一点也不知道的。在此情况下,又怎能指望李莉为其所代表的选区及其身后的四十多万选民提供充分到位的服务呢?正如李莉自己所说的那样“大家都发言了,咱也得说两句啊,后来勉强说了执法难的问题”……

其实在中国,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选举其导致的终极结果便是选民与当选人之间的脱节以及当选后的无能和不负责任。1998年元月,我在竞选南郑县人民代表前曾作了一个民意调查,我所在的八一三厂选区共有男女代表各一人,当我在调查卷中问到“你知道本选区上一届选举的人大代表的姓名吗?”结果在回收的117份有效调查卷中,只有3人知道两个代表的名字,另有一人只知道其中一个男代表的名字,不知道姓名的选民比例竟然高达96.6%!中国社会现存的这种可笑、可悲而又可耻的政治生态难道还要这样无限期地维持下去吗?有识之士还不赶紧站出来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政治情势而奋斗吗?

朋友们,努力呵!

第二,公开性。

我们知道,一切非民主国家的政治运作都是在黑箱中进行的,都是缺乏透明度的(也因此,具有民主、人道意识的伟大改革家戈尔巴乔夫先生才大力强调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性),自然这类国家的所谓选举也是在幕后运作的,绝大部分选民根本不了解候选人的政见、个人成就及道德修养,人民只是盲目地在选票上画圈而已。

但在竞选民主中,所有候选人都将积极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自己的政见、人品、学识及成就等等。与此同时,各候选人为了赢得大选,还将调动一切力量去寻找其他候选人的弱点、缺点并加以攻击,从而使民众相信惟有自己才有资格当选(如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当克里大力宣传自己在越战中多么勇敢时,布什就寻找到克里当年越战时的战友出来证明说克里是在吹牛,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而在反对党、舆论媒体等方方面面制约力量的监督下,所有候选人都将全方位地曝光在民众的视野里,广大选民将根据对各位候选人诸多情报信息的综合考量,来选取最有可能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执政官”。在此“公开性”的阳光照耀下,有问题的候选人,哪怕是私生活方面的作风问题,都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政治前程。因而在民主国家,有志于服务大众的人不仅要头脑发达、博学多识,而且还应是公众的道德楷模,只有真正的德才兼备型人物才会一路阳光地奔向权力的金字塔顶。

第三,公平性。

圣雄甘地曾说:“我所理解的民主是:在这一制度中,最弱者应当有与最强者一样的机会。”甘地在这里正是强调了民主的公平性特征,即不论穷人富人、不论阶级属性和社会地位、不论文化知识水平如何,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获取“执政官”的角色。

秦晖先生在自己的文章中曾谈到这样一件事:

说沙俄时代的警察民粹派攻击西欧的民主自由是虚伪的,说什么西方“统治机关是选举的,但选出来的都是富人,富人管事情很不公平,他们欺压穷人。而俄国的统治机关不是选举的,一切都由专制沙皇来管,沙皇对一切人都是公道的,不论对穷人和富人都一样。”面对如此胡言乱语,列宁批评说:“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哪一个俄国人都知道,俄国统治的‘公道’是怎么回事……可是在欧洲其它一切国家里,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他们在全体人民面前,自由地讲工人的贫苦生活,号召工人团结起来,争取过比较好的生活。谁也不敢禁止人民代表讲这种话,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见《问题与主义》147-148页)。

列宁所讲的“工厂的工人和种田的雇农也都能参加国会”的现象正是公平竞选的表现,这也正是马克思去世之后,伯恩斯坦等人放弃暴力革命,主张走议会道路(所谓“修正主义道路”)的原因。这还是“劈木条者”林肯能够当选美国总统的原因。可是我这个生活在共产党控制下的中国公民却因为参加竞选人民代表活动在1998年7月被有关当局逮捕并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多么令人感到悲哀的事!说心里话,我对列宁所讲的“没有一个警察敢动他们一根毫毛”的那种政治生活是十分向往的。遗憾的是别国人民在100多年前的十九世纪就已享有的民主自由生活,我们中国人在进入21世纪后还没有享受到,我和我的许多朋友都因为去争取这种生活而受到共产主义政治警察一而再、再而三的逮捕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我们中国人的巨大悲剧!

第四,可选择性。

没有人会相信萨达姆式的选举是真正的民主选举,既就是他以100%的得票率当选“执政官”角色,也没有人会相信这能体现真正的民意。因为候选人是唯一的,人民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因为这样的选举完全操纵在当局手中,因而选不选都是那么回事。既就是人民没有那么高的投票率,独裁者也没有那么高的得票率,有关方面也会制造出一些宏大的“数字工程”。

但民主选举的最大特点恰恰在于它的竞争性。候选人不是由某一个政治集团垄断性提出,他不是唯一的,而是各个人民团体、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候选人。而有志于为民众服务的自由公民也可以以独立候选人的身份参与到竞选中去。这样,博取“执政官”角色的候选人至少就会有两位,而人民便会因此而获得“挑选”的机会。由于选举是公开的 、透明的、公平的,候选人对于自己的一切也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经过比较,选民多数满意的那个幸运者就会被人民推上“执政官”的地位。

就拿2005年7月国民党的党主席选举来说,它虽然是一个政治团体的内部选举,但这个内部选举却完全是一次真正公平的民主选举。两个候选人一个是台北市长马英九,一个是立法院长王金平,均颇有政绩。按照国民党高层的意思是希望王金平当选,因为在投票时35个中常委中,至少有25个常委将票投给了王金平,连原党主席连战及其女儿也将自己的一票投给了王金平。若按传统的产生接班人的方式,走上层路线的王金平必当选无疑,但改革后的国民党,本次党主席选举却完全采用全体党员直接投票的“全民公决”的方式进行,党主席、中常委的票值与普通市民党员的票值完全一样。这样,在女性和中青年党员中拥有良好人气的台北市长马英九便以73%的得票率击败王金平而当选新一届中国国民党的党主席。从某种意义上讲,本次大选也许就是2008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竞选的预演,但愿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马英九先生能在2008年的“中华民国总统”大选中一举登上“执政官”的庄严宝鼎。

正因为民主竞选具有前述的四个特征(即自愿性、公开性、公平性、可选择性),才使人民主权原则从理论层面进入到现实具体的可操作层面,才使“执政官”及国家政权的建立具有了合法性与公意性的基础,民主制度也才最终彰显出其灿烂的光辉。

阿克顿勋爵在评论古雅典的梭伦改革时指出:

“它开启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有选举的权利,因为它的财产、家庭和生命,全靠当选者的正直和智慧来维系。这个观念彻底颠覆了人类的权力观:一切政治权力皆依赖于道德的力量,基于同意的统治取代了基于强制的统治……梭伦使得每个公民都成为自身利益的保护者,从而为国家注入了民主的要素。”(见《自由与权力》35页)

而由杰斐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也明确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秦晖先生在论述中国古代的科举官僚制度时同样明确指出:

“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的。”“民主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的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均见《问题与主义》P406)

由此可见,一些具有人本关怀倾向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曾注意到了民主选举的重要性。熊彼特等人更是把它上升到了“民主的本质”的高度,其原因正在于通过公平竞选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执政官”的归属。这个公平选举的过程也就是人民自愿授权的过程,它既尊重了民意、体现了民意,也使“执政官”的统治获得了名正言顺的人心基础,这就是民主选举的真谛所在,这也是当今最极权、最专制的政党及其头面人物也不敢象希特勒那样公开诋毁民主,也是独裁如萨达姆之流也要搞搞形式主义选举的奥秘所在。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六:

分权制衡

前面我在论及“主权在民”法则时曾谈到“民主”是相对于“君主”而言的,“民主政治”是相对于“君主专制”而言的。而人民只所以寻求“民主”正是专制君主残酷压迫和奴役的结果。专制君主之所以能够对人民实行强权统治,其原因正在于专制君主拥有绝对的无边无际的权力,并把这种权力神圣化为一种世袭的特权,从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造成一个寄生的特权阶层,并借助于国家强力部门企图永远将人民践踏在脚下。

人民恨透了这种世袭的压迫、剥削和统治,为了寻回自己被君主抢劫的尊严和权利,近200多年来,人民便纷纷以“光荣革命”或流血革命的方式对大大小小的君主们进行了审判,并以与“君主专制”相对的“民主选举”方式寻找出全新的国家“执政官”。

那么是不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一劳永逸的保证人民的主权者地位不受侵犯和颠覆呢?是不是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就能永远地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呢?从道理上讲应该是这样,但经验告诉我们应该的事情并不总能顺利地发生,如果不做制度防范,民主也可能会导致一种新的暴政的出现——“人民专制”——准确地说,应该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专制。

历史上,“人民专制”在雅典城邦民主制后期,在法国大革命后期的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得到了突出的实践。当雅典人通过民主审判将一杯鸩毒递到苏格拉底手中的时候,当雅各宾派利用“理性法庭”实行革命恐怖时,当罗伯斯庇尔宣布“恐怖是美德的表现”时(以及当毛泽东宣布“革命不是请客吃饭”时),它意味着民主的终结。不仅雅典城邦迅速走向没落,法兰西共和国也被“热月政变”的将军们以及随之而来的法兰西帝国皇帝抛在脚下(至于后来盗用“共和国”的名义而行专制之实的共产主义国家就更加恶劣,因为这类国家在对人民实行专制时缺乏诚实的品格,非要把自己装扮成是经人民民主授权后的执政者,非要把自己的强权政治说成是最讲民主的政治,欺骗了人民还要人民大唱什么“xx党好”)。

正因此,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以及康德、阿克顿等人都对民主政体提出过批评和警告,如西塞罗就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称人民而徒有其表的群氓更为可怕”、“没有什么东西比群众暴政更使人反感”。阿克顿勋爵则批评说:“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几乎无法抵挡他们。”“全体人民的统治,即人数最多、势力最大的阶层的统治,有着和纯粹的君主制一样邪恶的本性。”

阿克顿在这里所宣称的“邪恶的本性”其实讲的就是权力的邪恶本性。我们知道,权力作为一种拥有支配力量的强力杠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能量,它可以用来为“善”,也可以用来为“恶”,而任何权力都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如果权力没有边界限制,那么拥有这种权力的主体就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这种绝对权力为非作歹、肆意横行。诚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专制君主之所以让人民深恶痛绝,正在于他会滥用自己手中拥有的那份绝对权力。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执政官(如希特勒)如果集国家的所有权力于一身的话,也同样会“滥用”这份权力。而权力一旦被滥用,且无法用和平合法力量促其改邪归正的话,“民主”与“人民”也就成为专制强权力量手中肆意挥舞的遮羞布了。所有共产主义国家都大喊“民主”、大唱“为人民服务”,但无论其喊得多响、唱得多美,都无法遮掩“民主”被践踏、人民受摆布受奴役的现实。

但这并不是说由人民选择执政官的制度与君主专制制度没有什么两样,因而可以放弃民主制度。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当然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因为在雅典和雅各宾派革命时期发生过“人民专制”的悲剧就对整个民主制度表示怀疑和失望。雅典城邦和雅各宾派的共同错误在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集中在同一“执政官”身上,当这三种权力被集中使用的时候,民主必然走向它的反面,所谓“人民专制”就会演化为对人民的专制了。如何从制度设计上既要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又要避免“人民专制”一类的悲剧发生,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最早给出了答案,那就是“分权制衡”。其思路非常简单,既然权力天生具有作恶的冲动,那么就给它设计一个合法的平等的对立面,通过对立面来相互抑制那份“作恶的冲动”,以恶制恶,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达到相与为善的目的。

具体说来 ,就是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其中立法权承担制订“游戏规则”的职能,行政权承担依据“游戏规则”运作公共事务的职能,而司法权则对发生在国内的各种纠纷行使审判的职能。这三种权力都由人民授权不同的机关或责任人来具体行使,这样就既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又避免了因权力集中而导致“暴民专制”的出现,实现了“两全其美”的目的。

以美国为例,立法权归国会,国会议员由各州人民民主选举产生并代表选民的利益,由国会参众两院制定法律,但国会提出的法律议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由国民选举产生行使行政大权,但国会有对其进行弹劾的权力。联邦法院也可以对总统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同意后才能就任。国会内部参、众两院间亦有制约。

在三权分立并相互制约的情况下,总统、国会和法院都难以一意孤行,尤其是在多元力量(如媒体、社团、政党等)的密切监督下,三种权力都会很本分的在其法定界域内活动,既就是有某种“作恶的冲动”,稍有迹象,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难以酿成大的悲剧,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曾经发生的“麦卡锡事件”,也很快就受到参议院的谴责,麦卡锡本人也因参议院的谴责而狼狈下台。

分权制度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诞生于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十六条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而德国的康德则把是否分权作为划分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的标准,认为共和政体实行分权和法治原则,而专制政体则实行立法与行政的一体化(即后来巴黎公社所推崇的“议行合一”制),是反法治的。就连对“全民公决”颇有微辞的阿克顿老头在谈到分权时也大家赞美说:“主权的分立——这是目前为止政治科学所知道的为民主制建立制约的唯一方法”(《自由与权力》P374)。当然,阿克顿老头是需要民主的,因为他在为民主制度的某种可能“邪恶”寻求制约力量时,曾特别强调说:“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民主?因为民主意味着让人民大众享受自由,哪里不存在强有力的民主制度,哪里就不存在强有力的自由!”(同前P369)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七):

代议民主制度

代议民主制是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言的。而直接民主制的最显著特征是“全民公决”。

从民主法则的黄金内涵而言,直接民主制最能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在人类历史上,当君主专制制度因其反人道、反人民而遭人民唾弃时,人民恰恰选择了能够体现人民尊严的直接民主制度,古雅典城邦便是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最典型例证。那么古雅典城邦又是怎样进行民主运作的呢?

根据希罗多德的历史记载,在直接民主最辉煌的伯里克利时代(B.C.443_429),全体雅典城邦公民(约5万人)都将参加城邦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作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每九天召开一次,会前五天公布要讨论的问题,公民大会选举一切高级官员和公职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报告,公布各种决议,决定一切大事,制订法律,决定和战、建交等等大事。

可以说,这便是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主要内容,它确实体现了“城邦公民人人平等”的法则,尤其体现了“人民主权”法则。任何试图欺压人民的野心家在这个时代都会被城邦公民以“陶片放逐法”驱逐出境外(流放十年)。人民公意至高无上,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人类恢复了上帝所造之物的本来面目和尊严——雅典民主制的光辉正好体现在这里。

但是,明眼人一眼就会看出这种民主制的严重缺陷: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公民大会将会耗费城邦公民的大量时间和精力。当然,雅典城邦民主制是以大量存在的奴隶劳动为前提的(共有约35万奴隶),如果失去奴隶劳动,雅典城邦的公民大会制度恐怕难以维持下去,因为多数公民恐怕因忙于生计而无法抽出大量时间去参加每九天就要召开一次的会议。更重要的是,事无巨细都由公民大会简单多数表决,其结论的可靠性和科学性恐怕都是值得怀疑的。阿克顿曾批评这种直接民主制说:“他们(雅典人)试图通过广场上的辩论去指挥战争,因而毁掉了自己的城邦。”阿克顿的批评显然是有道理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应该由群众直接说了算,如象如何打仗、如何建设道路等问题就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民意,恐怕更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少数精英人物来决定,人民在这类问题上应该拥有的决定权是究竟打不打这个仗、若打应该由谁去指挥?究竟修不修这条路、若修究竟应该由谁去承建?而不是由未经专业训练的大多数“外行”去具体讨论如何打仗、如何修路。雅典城邦也正是由于人民放任了自己的这种权力,结果时间不长就走向毁灭。

更何况,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的另一个前提是“小国寡民”。雅典国家实有人口35万,但其中享有公民权的城邦居民约有5万人,既就是对于居住在同一个城市的五万居民来说,每九天召开一次五万人大会作“全民公决”恐怕都会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克服如交通、会场、饭食、时间等。如果人口再多一些、面积再大一些的国家如英国、法国也实行这样的直接民主制,恐怕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了。

那么,进行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保证人民行使主权、又避免直接民主制那样频繁而又大规模地兴师动众、劳民伤财并有可能使最终结果事与愿违呢?迄今为止,人类经验给出的最佳答案便是建立代议制度。

所谓代议制度就是确立人民代表(民意代表、议员等)代表人民讨论公共事务的制度。既然直接民主制具有兴师动众、劳民伤财的弱点,而且大多数“外行”决策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值得怀疑,那么就在一定的选区和选民中挑选出德才兼备、既愿为选民提供服务又能为选民信任的专职民意代表组成议会并授权他们去讨论决定有关国家公共生活和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如立法、外交、税种税率等),这样既能够保证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又能够为人民节省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还可以提高议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从而能够保证国家政权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规定每州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参议院,每三万选民就可以选举一名众议员组成众议院,参众两院组成国会构成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从事立法议事活动。

现代国家绝大部分都确立了代议制度,连共产党国家都抄袭了这种形式,可见代议制的合理性与生命力,但需要特别注意两点:

第一,人民代表或议会议员作为重要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通过竞选产生(参见黄金法则五)。只有通过竞选,人民才能了解参选人员的道德修养、知识水平及思想倾向,才能选择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说话的人民代表。一切非竞选产生的所谓人民代表都是对人民的蔑视和侮辱(就像所有共产党国家的民意代表都是由强权集团内部操纵完成的一样),这种人民代表不仅难以发出代表人民利益的声音,甚至在强权集团损害人民利益时会诺诺连声,充当为虎作伥的工具(如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2002年与2004年就批准了中俄有关边界问题的最后议定书,从而使前沙俄时代强加给中国的若干不平等条约被合法化,最终导致沙俄时代对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掠夺也被中共合法化……想起来真是令人疾首痛心!!!),这种人民代表只能增加专制政权的欺骗性,因而他们的立法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人民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民意代表应该是专职的,不应该再担任除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人民代表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倾听选区内人民的呼声、意见和建议,并就全国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作相关的考察和研究。最后进行相关立法,同时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监督职能。因为立法工作是受人民委托,应该体现的是人民意志和人民主权,因而具有特别的神圣性。由于人民代表的工作是严肃而繁重的,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行政公务或司法公务,从而影响自己的立法效能。

但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立法机关以外的国家公务,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其本质工作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而是保障民主、防止专制的需要。根据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权力具有为恶的冲动,权力越大、作恶的冲动越强。如果某人拥有绝对的不受制约或难以制约的权力的话,那么,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了,为善还是为恶将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修养。在此情况下,人民将会丧权殆尽、受祸无穷。正因此,洛克们才开出“分权”药方、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人民代表之所以不应再承担行政工作或司法工作,正是出于分权制衡的需要。如果人民代表作为立法者再同时承担行政或司法公务,那么在立法时,他就很可能会从自己及私人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去制定游戏规则——由自己“说了算”;而在行政执法时又由自己“做了算”。这种“议行合一”体制将会使行政权与立法权集中于一体,其结果立法工作既不能反映民意,执法活动也不能带来民利,甚至与民争利、与民抢利,人民丢掉了主权,民主也跟着完蛋。如果你不信,只要看看共产主义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你就会明白我的上述言论所揭示的只不过是经验性的真像罢了(共产党自在中国大陆建立政权后,从表面形式看,也采用了代议制,但各级人民代表既不由民主竞选产生,而且大部分人民代表还同时承担着党政机关公务,其结果是所谓“人民代表”沦落为党政大员的兼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也沦落为党政集团操控下的盖章机构了。更何况所有国家机关都要面对一个超越一切的太上皇——共产党的领导。在共产党强权集团操控一切的情况下,人民又能到哪里去行使主权呢?人民又能去到哪里享受民主呢?!)。

当然,我在这里强调了代议制的重要性,但并不是要将“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一棍子打死。“全民公决”是主权在民的表现,它从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在有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方面拥有最高和最后的决定权。因此在总统选举、国体变更等等重大问题上还是应该使用“全民公决”方式来反映人民的意志选择,象本年度(2005)的伊拉克大选、法国有关欧盟宪法的公投,2004年美国加州罢免州长,现今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都采用了“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最终结果。尽管同样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但因为这些问题严重关系到国民或选民的重大利益,因而民众在这些问题上行使最高决定权显然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因而当我们强调代议制的合理性与重要性时应重点突出“议”,即在“议事”方面施行授权代理制,强调的是代议制度在国家立法领域的卓越功效,防止事无大小都采用劳民伤财的“全民公决”,而不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中都全部使用代议制、全部抛弃“全民公决”式的直接民主制。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八):

多党政治

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所谓政党政治国家即由政党行使执政权对国家施行治理。

从过去的历史经验看,政党是作为君主专制的对立面而产生的。在君主专制时代,政治性的党团结社将会受到专制君主的严厉打击。所谓“君子朋而不党”正是专制制度下士人阶层奉行明哲保身哲学的人生写照。明代东林书院的师生们只不过在讲学之余对国家时事发发牢骚,相与勉励“事事关心”,不意犯下专制君主之大忌而遭到残酷打击。

当然,中国明代的东林党还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近现代政党是以积极谋求国家执政权为现实目标的。近现代国家之所以是政党政治国家,政党之所以能够活跃在国家政治舞台上,乃是因为无论什么性质的政党都具有如下两个明显特征:

第一,拥有指导全党的“主义”,这个“主义”便是指导该党采取行动的政治哲学基础,它不仅是统一全党的思想力量,还是企图赢取民心的意识形态,党通过自己掌控的资源尽力在民众中宣传自己的“主义”和政纲,从而为自己的可能崛起或持续统治铺垫人心基础。

第二,拥有相对严密的组织系统,通过网络化、层级化的组织系统来扩大自己的队伍,并培养出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的领袖,同时制定出一整套内部纪律来约束自己的党员,净化自己的队伍,以此提升党在民众心中的地位和形象,增强党的生命力和感召力。

正因为政党拥有明确的“主义”并拥有推广这种“主义”的强大组织资源,所以在近现代政治舞台上,一个国家及其民众才会常常被某个政党及其领袖人物所左右。

虽然近现代国家大多数都是政党政治国家,但这些党治国家大体上仍可划分为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和专制性的党治国家。

孙中山先生曾说:“政党之性质,非常高尚,宜重党纲,宜重党德,吾人宜注意此点,以与它党争胜……一国之政治,必须有党争,始有进步。”(见王俯民《孙中山祥传》P740),孙先生在这里强调了政党竞争对于一国政治的重要意义。这个拥有政党竞争现象、政党间能够开展合法公平竞争的国家就是民主性的党治国家。在这种国家,至少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法律充分保障结社的自由,所有政党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获得垄断性的执政地位,一个政党能否执政既在于平时它所养成的党德,也在于它在选举时能否抓住大多数选民的兴趣和利益所在。选民在通过对所有参选政党进行横向比较后,能够代表多数选民利益的政党所推出的候选人便会脱颖而出。

举例来说吧,我国台湾地区现在已是举世公认的很民主的地区。八十年代中期以前,未开放党禁时,台湾当然是谈不上民主的。1986年底开放党禁后,据统计到目前已有一百多个政治性社团注册在案,只不过相对瞩目的只有四、五个政党。而在这四五个明星级政党里目前又只有国民党和民进党具有势均力敌的竞争性。当1996年首次进行总统直选时,国民党推出的候选人李登辉胜出,2000年则由民进党赢得大选。2004年总统大选时国民党候选人连战在民意调查时略微领先,但3月19号的蹊跷枪击事件则使民进党候选人反而赢得了五万选民的多数胜利。而国民党在连续两届失去政权后开始大刀阔斧的进行党内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党主席选举采取“全党公决”式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决心脱离黑金政治、清除党内腐败、拥有很好人气的马英九以高票当选党主席,而小马哥也精神抖擞地准备引导国民党在2008年的总统选举中取得胜利。这便是民主性党争的良好表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哪个党来领导国家,法律面前,各政党一律平等,能否执政不是由自己说了算,而是由选民说了算,通过定期竞选不仅尊重了主权在民原则,而且也使赢得选举的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有了名正言顺的合法性基础。

目前世界上的所有民主国家和民主地区都奉行这种开放性的多党政治游戏规则,而且从世界潮流演进趋势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发生诸如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那样的“颜色革命”,走向多元民主化。

但是从俄国发生所谓十月革命以来,这个世界上开始存在一些专制性的党治国家,在这些国家,当某个政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夺取政权后,便以当然的执政党自居,以“老子打江山坐江山”的匪痞逻辑对政权实行垄断性的独占,并将自己的永久执政权写入该党携裹民意所炮制的宪法里。所有的法西斯国家都奉行一党专制,如德国的纳粹党通过合法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取缔了自由结社,对社会民主党、共产党一律实行封杀政策,幸运的是法西斯政党很快灭亡。

所有的共产党国家也是这样,当共产党借助暴力手段上台执政后,便开始打压排除一切异己力量,实行共产党及其领袖的专制独裁。苏联在从1917年至1990年的七十余年时间里,苏共是唯一合法存在的政党,苏共在国内的专制暴政曾使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任总书记陈独秀将之与法西斯党国并列。陈在1940年9月著文说:“一班无知的布尔什维克党人,更加把独裁制抬到天上……特别是欧洲,五大强国(指英、法、德、意、苏)就有三个是独裁,第一个是莫斯科,第二个是柏林,第三个是罗马,这三个反动堡垒把现代变成了新的中世纪,他们企图把有思想的人类变成无思想的机器牛马。”他还说:“如果不实现大众民主,则所谓大众政权或无产阶级独裁(即无产阶级专政)必然流为史大林式的极少数人的格别乌(即KGB)政制,这是事势所必然。”可喜的是苏共在霸占苏联七十余年后终于在伟大的戈尔巴乔夫先生的引导下走向没落,今天的俄罗斯共产党只不过是俄国100多个政党中的普通一员罢了。

中国也是这样。

1949年后,中共在大陆取得了政权,凭借自己手中的军事警察力量,中共成了国内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尽管同时存在的还有八个所谓的“民主党派”,但这八个党派却只享有参政权——尤其是在经历了反右和文革的洗劫后,这八个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近二十年来,情况稍有变化,但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确实让民主党派中的“民主”二字大蒙其羞。而中共在自己国内搞的一党独大的霸权主义内政局面则是人民一切不幸的根源,不仅专制腐败,而且祸国殃民。因而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准先生就在给友人的信中指出:“你不赞成两党制,可是,你看看一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苏联、东欧我们固然看够了,在东方某些国家中盛行的那一套阿谀崇拜,你不觉得恶心吗?一个人手里集中了为所欲为的权力,你有什么办法来约束他不乱搞?有什么保证?”不用怀疑,顾准在这里所指出的“东方某些国家”显然包括中共控制下的中国了。虽然中共在近二十多年有所变革,面孔有所刷新,但一党专权的现状并没有改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在强化着自己的威权统治(如八十年代,中共党魁与国家元首的职务是分开的,甚至还曾一度出现过国家副主席由党外人士来担任的局面,但自江泽民氏上台至今,中共党魁则集党政军最高大权于一身,而中共地方首脑也大都兼任地方人大主任一职……),共产党的监狱里依然关押着大量的持不同政见者及宗教人士,法轮功修炼者也受到严重打压,上访群体依然受到国家强力部门的限制……想起来这真是十余亿中国人民的不幸和耻辱!

对于人民来说,一党专制的坏处与多党政治的好处是同样的明显。要想执政者能够为人民提供很好的服务光靠执政者的道德自觉是靠不住的,人民必须能够对执政者施加压力,必须从制度及其操作层面上保证人民对执政者拥有现实制裁的力量,干得好就干下去,干不好请滚蛋,能人多的是。但是在一党专政条件下,干好干不好,它都会赖在台上不走。比如说中共49年上台后,长时间带给人民的是贫穷、愚昧、谎言及一次又一次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尽管由它一手制造了反右、大跃进乃至于文化大革命这种史无前例的大悲剧,但共产党呢还是照样自吹自擂什么“伟大、光荣、正确”(好似天龙八部中的星宿派),还照样是中国的执政党,人民不仅难以施加压力,不仅难以对之制裁,反而在其军事警察系统的严密控制下,甚至连批评的声音都发不出。若有少数无惧无畏的国民敢于斗胆发出自己的不同声音,等待自己的必将是刑场或监狱,如彭德怀、张志新、林昭、黎莲、李九莲、遇罗克及魏京生、王丹等等等等!

但是在多党政治条件下,由于游戏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在法律面前党派平等,一个党派能否上台执政、能否继续执政,完全取决于人民的选票。由于人民具有选票奖惩力量,因而没有一个政党敢于对人民说“不”,没有一个政党敢于长时间肆无忌惮地欺压人民、奴役人民。如果美国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发动一场反右派运动,如果共和党敢于发动一场导致4000万人因饥饿而死亡的“大跃进”,如果共和党敢于在美国制造出十年文化大革命,如果共和党敢于以机枪坦克在华盛顿制造出一场六四惨案——我想,共和党早就在美国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了。不过话说回来,在美国那样的民主制度下,类似于中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错误决策就根本出不了台,同时由于在野的民主党也在努力谋求执政地位,而报纸、电视、广播等舆论传媒也时刻睁着一双警惕的眼睛,因而不管哪个党上台执政,都只能兢兢业业、全心全意地为美国人民服务。否则人民在下届选举时就不会投它的票,就会用选票加以制裁。

因此,人民要想不打折扣地拥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和尊严,就必须拥有制裁执政者的力量,而这个力量也只有在多党派的民主政治条件下才会获得。当人民在多个党派中拥有挑选的机会时,“最好者当政”才会成为可能,而当人民面对的是唯一的超级独裁力量时,哈耶克所论述的那种“最坏者当政”也就成为一种宿命性的必然了。

关于民主的黄金法则九:

地方自治

在谈论民主问题时,不能不谈论“地方自治”,一个完全民主的国家应该是一个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就如阿克顿老头在《论民族主义》一文中所谈论的那样“真正的共和主义就是在整体和所有部分中实行自治的原则。”

“自治”是民主原则在地方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游戏规则。而国家层面上的“民主”(如重要公职的选举)实际上也就是国家层面上的“自治”,即一个国家的人民自行决定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及公共游戏规则(如立法、公共行政、司法审判等),它体现的是人民主权原则。同理,地方民众在自己所生活的单位界域内也应该享有充分的地方主权,使地方管理充分体现地方民众的公意。这里的“地方主权”也就是地方自治权,从法律角度讲,“地权”不能高于“国权”,地权和国权的划分应该明确载明在宪法里,地权不能凌驾于国权之上,但地方自治权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证。

尽管地权和国权的具体划分很复杂,究竟哪些权力应由国家行使(即全体人民行使),哪些权力应由地方支配,各国也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但是民主自治最重要的特征则是公认的。这个公认的最基本、最关键的特征就是地方重要公职必须由民主竞选产生,这一点非常重要,既然我们充分肯定民主的价值和意义,那么,地方自治必然要求实行关键公职的民主选举,否则,“自治”只不过是玩弄概念名词而已。

譬如说,美国是充分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各州关键公职如州长、州议员均由州民民主选举产生,非本州居民,概无权参选,这种制度安排就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充分尊重了各州人民的意愿。

布尔什维克垮台后的俄罗斯本来也实行充分的地方自治,各共和国领导人原本也由各地方民众或由各地杜马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近两年,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却以反恐、维护国家稳定统一为借口,通过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剥夺了各共和国人民对于本地最高行政长官的选择权,改原来的民主选举为总统任命制,这当然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历史大倒退。尽管从理论上讲,普京是由全体俄罗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出来的,普京只需对全体俄罗斯人民负责,因而如果人民多数不反对普京的这一重大篡权,普京似乎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错下去。但问题在于俄罗斯国家的民主制度还很不成熟,在2004年度总统选举中,克格勃特工出身的普京就提前动用国家强力部门对政治反对派进行了种种打压,甚至将支持反对派候选人的石油大王霍多尔科夫斯基以经济犯罪的名义关进监狱。也因此,普京再次当选俄罗斯总统的合法性是受普遍质疑的。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既就是普京完全由规范化的民主选举产生,他的这一举措也是非常错误的。因为从专制国家的历史经验看,任命制不仅蔑视各地人民的意志,违反人民主权原则,而且将会导致地方长官的奴颜婢膝、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和腐败丛生,而这些弊病的最后代价必然全部转嫁到人民头上。俄罗斯人民如果意识不到普京蚕食民主行为的危险性,他们失去的将不仅仅是地方自治,而且很有可能会失去全部的民主和自由(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又拿中国来说,尽管不是一个民主自由国家,却宣称在五大省级行政区划及若干州、县、乡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但这些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权是很有限的。虽然各自治区的行政首长大都由所在地方各主要少数民族的人担任,但这种行政首长却是由中央政府任命的,而不是由所在区域的人民或人民代表通过竞选方式产生。这种任命制度体现的是中央政府的意志,而并不体现当地人民的意志。不仅如此,各自治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并不是当地最高领导,当地的最高领导权集中在自治区域的中共党委书记手里,如新疆自治区政府主席虽然是一个维族人,但真正的新疆大权却掌握在中共新疆区党委书记王乐泉手中,这个党委书记更是由中共中央任命的,更不能体现当地人民的“公意”。由于这种种的折扣和限制,当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主义的、徒有虚名而已。

既然连少数民族的区域自治都难以实现,汉民族居住的东中部省份更连自治的影子也看不到。1998年开始施行的村民自治仅停留在村一级,这虽然是好事,但村委会根本不能算一级政权,因而不能因此断定基层政权已走向民主化。中国最低一级政权为乡镇政府,再往上依次为县市级政权、地市级政权、省级政权、中央政府(共五层级)。一个民主的社会,这五级政权首脑及同级议会(即人代会)均应由民众在本单位区域内民主选举产生。比如说,陕西省省长应由陕西省3000多万城乡居民或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且须竞选,其它以此类推),而且所有省长候选人必须拥有陕西省的户口,外省籍的居民不能参加陕西省省长的竞选。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能加强候选人和当选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能促使候选人当选后在乡亲父老的期望和压力下更好地造福本省藉人民。但是目前中国的四级地方政府负责人均不是由当地人民民主选举产生,都是由“上面”任命或调任的,如前陕西省省长贾治邦调赴民政部后,中央随调中共苏州市委书记陈德铭任陕西省代理省长,然后由陕西省人代会在形式上给与通过。其它市县乡三级政权也大抵如此,更何况各级政权还要接受一个太上皇——各级中共党委的领导。

在此任命制的官僚制度之下,最大的弊端是会造成普遍的腐败。当权力的来源是“上面”而不是“下面”的时候,“讨好”上面的风气必然形成。而讨好上面只须讨好上面几个关键人物就可以了,只要将上面几个关键人物的私人关系处好,升官的机会就会大得多。而为了能抱住上面的大腿,下级官员的行贿手段将会形成一种竞赛的风气,有些手段简直到了厚颜无耻得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如原湖北丹江口市委书记张二江在落马后就交代说:自己当上市委书记后,下面一些小官员为了讨好自己以求调动或升迁,除了给自己送钱、送物、送字画古董外,有些人还会将自己的老婆送到他的床上——若不是从《南方周末》上读到这篇有关张二江的报道,我大概不会相信人世间会有这样的无耻之徒。

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中国普遍腐败、严重腐败的体制性原因。倘若推行民主自治的话,这种情况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在自治制度下,权力将来源于下面的选票,能否当选的关键并不在于讨好上层关键人物,而在于讨好“下面”的选民。怎样讨好下面的选民呢?贿赂是不行的,因为候选人不会拥有那样大的财力,既就是候选人拥有巨大的财力,一旦行贿也很容易被媒体曝光,因而候选人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贿选“下面”来实现当选目标的。在民主自治条件下,要讨好下面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在平时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知识积累并热心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努力提升自己在选民中的威望和形象;在已担任某种公职时,应一心一意地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地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只有以此方式“讨好”下面才会赢得民众信任,而民众也将会在下一届选举或更高职位的民主选举中以自己的选票加以回报,在此情况下,不仅腐败难成气候,而且行政绩效也将出现明显的良性循环。

总之,地方自治作为民主政治在地方社会的表现形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水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尺度。一个完全的民主国家必然实施充分的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权越小,国家的中央集权性就越强,若地方根本没有自治权,那这个国家就很难称得上是一个民主国家。

当然地方自治权也不是越大越好。若地方自治权大到有权分裂国家、有权走向独立的地步,民主和国家也同样会面临灾难性的危险。林肯曾明确指出:一幢裂开的房子是不会支撑多久的。一个完整的国家也是不能听任地方版图的分裂倾向的。而林肯为了防止南方的分裂叛乱活动,是以武装战争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因此,关于地方自治的权限应该以维护主权国家的统一为底线,越过这个边界,后果将不堪设想。如果独立派以“人民主权”论为依据,那么这个人民就应该是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仅仅是分裂区域的全体人民。如果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多数同意该国的某一地区可以独立成为一个主权国家,那么这种独立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地方叛乱,中央政府完全可以组织全国的资源和力量加以制止。如东突势力图谋分裂中国新疆,合法的做法是由13亿中国人进行全民公决,如果13亿中超过6.5亿的人同意新疆脱离中国,则新疆有权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而存在。否则,分裂行为就是叛国行为。因此,当我强调一个国家应当实行地方自治并充分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时,应特别注意地方自治权将以维护主权国家的完整统一为边界,越过这条红线,地方自治将会背离初衷而走向悲剧性的反面!

小  结


前面我用了较长的篇幅论述了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即:

一,众生平等法则;

二,主权在民法则;

三,少数服从多数法则;

四,保护少数法则;

五,公平竞选法则;

六,分权制衡法则;

七,代议民主法则;

八,多党政治法则;

九,地方民主自治法则。

需要说明的是,这九条法则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它们共同构筑了有关民主的宏伟大厦,其中的任何一条法则被忽视或抽离的话,整座民主大厦必将坍塌。譬如说,如果认为众生平等法则是错误的,那么希特勒的种族优劣论就是合理的;如果主权在民法则是错误的,那么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论就是正确的;如果少数不应该服从多数的话,专制统治就不应该反对;如果少数得不到保护,多数本身也就岌岌乎可危;如果民主竞选应受批判,萨达姆式的选举就应该得到表扬;如果分权制衡应被谴责,专制独裁就会成为必然;如果多党政治应被否定,一党专权就无法避免……

但是很显然,所有这些假设都是反民主的,所有这些假定都会导致专制。而人民离开了民主也就沦落为毫无尊严的贱民了。要想活得像个大地的主人,要想不受别人的摆布和奴役,人民就必须细心呵护和争取这有关民主的九条“黄金法则”,守住民主的底线,守住民主的边界。虽然象联邦制、任期制、弹劾罢免一类的制度建构对巩固民主的疆域也很重要,但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与社会生活如果能以前述九条“黄金法则”为磐石的话,我认为这个国家就可以称为民主的国家了,这个社会也就可以称为民主的社会了!

(完)

(赵常青 2006年秋于渭南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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